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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不合理價格銷售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5-05-10 16:25:48

A. 進價4元賣8元算違法嗎

如果是你在知道價格後自願購買的,那麼,對方沒有違法,投訴無用。如果對方強賣,你可以投訴。
一:因為國家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商品售價超過進價的幾倍銷售屬於違法的行為。只有某些商品超過市場價格的數倍或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屬於違法行為。而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僅關系進價,還有產品的附加值。一個普通超市的可樂和一個景區、機場的可樂,銷售價格往往相差一倍,這都是正常的。不正當低價銷售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1)違法,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於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我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2)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並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於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於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後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
(3)最後,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於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採取低於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佔領市場後,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