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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4-20 08:59:03

A. 關稅完稅價格的具體意思

1、定義: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1)公式一: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

(2)公式二: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1+出口關稅稅率) 說明:上述公式一隻是說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和「出口關稅」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實際計算中並無多大用處。實際計算中常用公式二。

3、應征出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征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1)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擴展閱讀

完稅價格

1、《海關法》規定,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

(1)貨物的貨價;

(2)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

(3)保險費。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關稅稅額的,則應當予以扣除。

2、當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關稅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3、海關審定的出口貨物成交價格,應當是該項出口貨物的買方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如果納稅人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成交價格明顯偏低或經查明成交雙方具有特殊經濟關系,海關可以對申報價格不予承認,並按有關規定另行估定完稅價格。

4、一般來說,由於我國不對出口商品徵收出口稅,即使由於某種情況需要徵收出口稅,也是對少數商品徵收並且稅率較低,因此對出口貨物估定完稅價格相對是較為簡便的。

B. 什麼是關稅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

C. 關稅完稅價格什麼意思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D. 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或者出口關稅。從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於中國境內的貨物,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成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其職責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組成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

E. 海關常說的完稅價是什麼意思

完稅價格(tiable value)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後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F. 關稅完稅價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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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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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麼是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怎麼計算

關稅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

關稅進口計算:

從價計征的進口關稅應征稅額=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CIF)×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關稅出口計算: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

關稅完稅價格包含:
1、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製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體費;

2、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3、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六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五)合理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十一條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三)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四)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者價值的客觀量化數據資料。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