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材料成本+加工費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一般情況下,消費稅的計稅價格是銷售收入而委託加工收回的物資無法確定銷售價格的,需要計算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同時由於消費稅是價內稅,組成計稅價格也應含有消費稅,因此在材料成本加上加工費用的基礎上還需要加上消費稅。
在不知道消費稅的情況下,應先除以(1-消費稅稅率),計算出含消費稅的價格。這就是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含義。
拓展資料
稅(又稱稅賦、稅負、稅捐、租稅等)是指政府(或與政府等價的實體,如教會、部落首領)向納稅人(個人或企業法人)強制徵收的貨幣或資源。稅由法律強制力保證,抗拒或延遲納稅的人會受到法律懲罰。稅收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或所得稅和財產稅和消費稅,稅收的形式可以是貨幣或勞動。少數國家完全不用納稅,像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依稅法繳納的金額稱為「稅金」。依據不同課稅對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權、或是不同納稅人可劃分為不同的分類,稱為稅種或稅目。政府依法對民間收取稅收的行為稱為課稅;個人或企業向政府繳納稅金的行為稱為納稅。政府要求納稅人在繳稅期限後繳足應納稅金稱為補稅,政府退還溢收稅金稱為退稅。
『貳』 什麼是「組成計稅價格」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 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適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額。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按組成計稅價格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可見,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計算企業應納消費稅額時,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額的組成計稅價格。 二、復合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消費稅額=應稅(移送使用、加工收回、進口)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通知》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如何確定,給稅收征納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實踐工作中,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發生變化,即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第二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即: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第三種觀點是,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沿用《條例》原有的計算方法不變,而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的高低沒有關系,,在成本利潤率未重新計算以前,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不應加入定額消費稅。與之相對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由於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潤率,則應該在組成計稅價格中考慮加入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不支持上述兩種觀點。首先,認為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而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在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計征消費稅定額稅的計算結果是應納消費稅額的組成部分之一,而消費稅是價內稅,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於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其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設計容易使用人誤解稅負的增長會減少當期利潤,即在價格因素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稅負增加會使用利潤減少相應的份額。但消費稅歸屬於流轉稅類,作為價內稅的同時也是間接稅,間接稅的一大特徵就是可以轉嫁稅負,在商品流轉的過程中價格是變化的因素,可以根據稅負的增長變化隨時通過調節價格因素來轉嫁稅收負擔,從理論上說,消費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稅而不是企業。因此,只能是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而不能認為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即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均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費稅價內稅的設計原理。價內稅的稅款是作為征稅對象的商品或勞務的價格的有機組成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理應包含徵收的全部的消費稅額,而不僅是從價定率徵收的部分。二是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加入應征的消費稅定額稅,使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稅基擴大,。三是統一了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口徑。國家採取的懲治手段
『叄』 計算消費稅時,具體什麼情況應該用組成計稅價格什麼時候用材料成本加加工費直接乘以消費稅稅率
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用材料成本加加工費直接乘以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的三個征稅環節:
1.進口環節:消費稅一律組價計稅。
2.委託加工環節,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受託方同類產品售價,無售價時按組價,組價=(原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自產自用環節:
有兩種形式:
如果題目直接給出了銷售價格,這個售價中已經包括消費稅在內了,直接以售價*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即可。
只有題目沒有給出售價,而是給出了成本的情況下,才需要在成本+利潤的基礎上,進一步/(1-消費稅稅率),從而把消費稅計入組價中。
『肆』 進口貨物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中組成計稅價格包括哪幾個指標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在計算進口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已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
進口增值稅計算公式 : 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增值稅率
因此,某進口設備CIF價為8300萬元,關稅稅率20%,增值稅稅率17%,則該設備應繳納增值稅為( )?
增值稅=8300*(1+20%)*17%=1693.2萬元
『伍』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什麼
1、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2、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於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例如,對委託加工產品徵收增值稅,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價格應當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 (應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准予扣除的稅金),以及利潤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拓展資料:
一、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二、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當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
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為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陸』 計算消費稅時有幾種組成計稅價格各適合什麼情況
有如下三種:
一、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二、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柒』 消費稅在什麼情況下採用組成計稅價格
採用從價定率方法徵收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稅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收取的一切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交的增值稅稅款。這里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收入」與「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指的是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等。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徵收消費稅,不能按照移送給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的價格計算徵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而不是按同類消費品的最低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徵收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採用組成計稅價格的辦法,是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情況下才採用的(下同),組價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銷售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而不是從該產品生產企業的利潤率計算出來的利潤額。此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是:甲、乙類卷煙,糧食白酒10%;小轎車8%;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越野車6%;雪茄煙、煙絲、薯類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客車、汽車輪胎、鞭炮、焰火5%。
凡是自產自用需組價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均按上述規定的利潤率組價計征消費稅。
4、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價計算納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託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是指受託方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即受託方從委託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價計算納稅,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6、用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如納稅人用已稅的煙絲生產卷煙,已稅的酒精生產酒,已稅的護膚護發品生產護膚護發品等,其申報繳納消費稅時,可以扣除當期生產領用的外購已稅消費品消費稅後的余額納稅。
7、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的第一天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款。納稅人事先確定的摺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8、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依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其中: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消費稅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納稅人鑽稅法的空子,採取聯營返利、工商合營等手段故意壓低計稅價格,隱瞞銷售額,將利潤由稅負較高的工業領域轉移到商業領域來逃避稅收。
9、關於應稅消費品包裝物的計征消費稅問題。《實施細則》明確了在規定的期限內(一年),不計入銷售額、周轉用的包裝物不徵收消費稅,除此之外,應徵收消費稅,實際上,從目前生產企業的經營運作情況來看,包裝物基本上都是「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基本不是單獨收取押金的,應當計入銷售額徵收消費稅。
『捌』 在納稅處理時,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用到"組成計稅價格",又是如何進行核算的
產品贈送或發給職工福利等情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銷項稅=計稅價格×稅率 (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稅率不同)
『玖』 計算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什麼情況下需要組成計稅價格
公司沒有會計,財務管理比較亂,無法正確計算申報收入的時候,由稅務局核定應稅收入,但市場上又沒有同類產品,或者無法確認同類產品售價的時候,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其收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