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二手房評估費是怎麼算的
目前評估費收費標准採取累進計費率
(1)房屋總價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42%;
(2)100萬元到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累進計費率為0.3%;
(3)5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12%;
(4)2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6%;
(5)5000萬元以上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12%。
拓展:
二手房評估價是指採取房產價格評估的市場比較法,對同一個樓盤的在售房源的掛牌價格,以及同類型的樓盤的實際成交價格進行了專業處理,計算出來的具體某個樓盤的平均單價。
同時還會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1、房屋因素
(1)舊房的套型落後、功能陳舊,這同新建商品房無法相比,「三小」套型(小廳、小廚、小衛)扣減10%。
(2)樓層對價格也產生影響,若1層和5層為基準價,2層和6層為-3%,7層為-5%,3層和4層為+3%,若是樓頂則為-5%;而朝向如無朝南窗則為-5%。
(3)房屋竣工後即進入折舊期。按照理論折舊率,混合一等結構房屋的折舊期限為50年,每年的折舊率為2%。
(4)一般舊房的套型落後,使用不便,功能陳舊,在這方面是無法和新建商品房相比的。此外,朝向、樓層等自然狀況,也會對價格產生一些影響。
2、環境因素
(1)環境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社會的,既有大環境,也有小環境。在同一地段,舊房的小區環境會遜色於新住宅區,比如小區平面布局、設施、綠化以及房屋的外觀造型等,舊房都要大打折扣的。
(2)再如社會環境,在同一土地級別地區,有的適合經商,有的則適宜居住。還有該地區的居民結構、文化氛圍、配套建設等都會對房屋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無物業管理和非獨立封閉小區分別扣減5%,省、市重點中區的為+15%。
② 簡述計算土地增值額時的扣除項目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計算: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③ 二手房評估價是怎麼定的
一、測算價格,二手房以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為基準:
1、房屋因素
(1)折舊:年折舊-2%
(2)套型:「三小」套型(小廳、小廚、小衛)-10%
(3)樓層:2、6樓-3%;7樓-5%;3、4樓+3%;1、5樓為基準價;
(4)朝向:無朝南外門窗-5%
2、環境因素
(1)無物業管理-5%
(2)非獨立封閉小區-5%
(3)有省、市重點小學區+15%
二、計算折舊
房屋折舊是房屋價格補償的形式,即房屋的折舊費。折舊費是指房屋建造價值的平均損耗。房屋在長期的使用中,雖然原有的實物形態不變,但由於自然損耗和人為的損耗,它的價值也會逐漸減少。這部分因損耗而減少的價值,以貨幣形態來表現,就是折舊費。確定折舊費的依據是建築造價、殘值、清理費用和折舊年限。
(1)建築造價是核算折舊費的基礎,由建造中必要的物質消耗、勞動報酬和稅金、利潤所組成,是住宅經營中的進貨價。
它只應是住宅本身的進價,而不應包括其他費用。由於住宅的使用年限長達幾十年,甚至一百多年,在這樣長時期內物價變化很大,故一般均不以其原始造價為計算依據,而按重置,即在現實條件下重新建造該類住宅所需的貨幣支出來計算。
(2)房屋的殘值,是指房屋經過長期使用,失去使用價值後,經過拆除清理以後殘留的建築材料的價值。清理費用是拆除清理報廢的破舊房屋時所支付的人工、機具的費用,它作為使用房屋的追加耗費,應計入成本之內。一般都以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後的剩餘部分為凈殘值,簡稱殘值。因為它在住宅價值中所佔的比例不大,而且是在住宅報廢後才能得到的,因此它與原值無法比較。
在計算時,都採用按當時工資和材料價格水平預告估計的辦法,有時計算折舊時也採用殘值率這一參數,即殘值和原值的比率。各種結構房屋的殘值率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為0;磚混結構為2%;磚木結構一等為6%;磚木結構二等為4%;磚木結構三等為3%;簡單結構為0。
(3)使用年限,是住宅實物形態經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從而發生有形的磨損;在有形的磨損下,住宅能維持正常使用的年限,稱為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由住宅的結構、質量決定的自然壽命。折舊年限,是住宅價值轉移的年限,它是由使用過程中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或稱經濟壽命。折舊年限除與使用年限有關外,還受無形損耗的影響。
房屋折舊費的計算方法在《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一類的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即定額折舊法。其計算公式為:
造價-殘值造價×(1-殘值率)
消費者在購買舊房時,也可以利用折舊法求出所購舊房大概價值。公式為:
舊房價格=造價-年折舊費已使用年數
當然,確定房屋的價格還要考慮很多因素,如房屋所處的地段位置、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樓房的層次與朝向等。
④ 土地增值稅中扣除項目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包括評估的地價嗎
土地增值稅中扣除項目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包括評估的地價。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⑤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⑥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哪些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⑦ 土地增值稅扣除條例中關於舊房和建築物評估
認扣除:
計算土增值額准予轉讓收入扣除項目根據轉讓項目性質同進行劃:
()於新建房產轉讓
一.取土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具體包括:
(一)納稅取土使用權所支付價款;
(二)納稅取土使用權按家統規定繳納關費用(主要契稅)
二.房產發本指納稅房產發項目實際發本具體包括:
(一)土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二)前期工程費
(三)建築安裝工程費
(四)基礎設施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
(陸)發間接費用等
三.房產發費用按實際發扣除計算扣除具體規定:
(一)納稅能夠按轉讓房產項目計算攤利息支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房產發費用=利息+(取土使用權所支付金額+房產發本)×5%內
【提示】超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金額加息、罰息能作發費用扣除
(二)納稅能按轉讓房產項目計算攤利息支或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房產發費用=(取土使用權所支付金額+房產發本)×一0%內
四.與轉讓房產關稅金
(一)房產發企業:扣兩稅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非房產發企業:扣三稅費
(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5.財政部規定其扣除項目(適用房產發企業)
加計扣除費用=(取土使用權支付金額+房產發本)×二0%
(二)於存量房產轉讓
一.房屋及建築物評估價格
舊房及建築評估價格指轉讓已使用房屋及建築由政府批准設立房產評估機構評定重置本價乘新度折扣率價格
二.取土使用權所支付價款按家統規定繳納關費用(與面規定)
三.轉讓環節繳納稅金(注意營業稅)
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
⑧ 建築物價格是指什麼 有哪些影響因素
建築物的價格一定程度上就是指建築物在修建過程中所使用的成本費用。當然,所造成的費用成本也會算入建築物的價值里。當一個建築物的造價成本高時,它的售價也會隨之而上漲,反之亦然。
從建築物價格的定義中,很容易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影響建築物價格的因素就是修建建築物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因此,土地價格、建築物建材價格、工程人工費用以及各種稅收費用等都是影響建築物價格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除了以上影響因素外,開發商利潤率大小及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也是影響建築物價格的重要因素。
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估價上的建築物折舊與會計上的建築物折舊,雖然都稱為折舊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因兩者的內涵不同而有著本質的區別。估價上的建築物折舊是指由於各種原因而造成的建築物價值損失,其數額為建築物在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與重新購建價格的差額,即:建築物折舊=建築物重新購建價格—建築物市場價值。
影響建築物價格的環境因素不包括( )。
A.建築物樓層
B.建築物周邊環境
C.建築物用途
D.建築物的設計
參考答案B,D
⑨ 二手房的評估價一般是怎麼評估的
一、測算價格,二手房以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為基準:
1、房屋因素
(1)折舊:年折舊-2%
(2)套型:「三小」套型(小廳、小廚、小衛)-10%
(3)樓層:2、6樓-3%;7樓-5%;3、4樓+3%;1、5樓為基準價;
(4)朝向:無朝南外門窗-5%
2、環境因素
(1)無物業管理-5%
(2)非獨立封閉小區-5%
(3)有省、市重點小學區+15%
二、計算折舊
房屋折舊是房屋價格補償的形式,即房屋的折舊費。折舊費是指房屋建造價值的平均損耗。房屋在長期的使用中,雖然原有的實物形態不變,但由於自然損耗和人為的損耗,它的價值也會逐漸減少。這部分因損耗而減少的價值,以貨幣形態來表現,就是折舊費。確定折舊費的依據是建築造價、殘值、清理費用和折舊年限。
(1)建築造價是核算折舊費的基礎,由建造中必要的物質消耗、勞動報酬和稅金、利潤所組成,是住宅經營中的進貨價。
它只應是住宅本身的進價,而不應包括其他費用。由於住宅的使用年限長達幾十年,甚至一百多年,在這樣長時期內物價變化很大,故一般均不以其原始造價為計算依據,而按重置,即在現實條件下重新建造該類住宅所需的貨幣支出來計算。
(2)房屋的殘值,是指房屋經過長期使用,失去使用價值後,經過拆除清理以後殘留的建築材料的價值。清理費用是拆除清理報廢的破舊房屋時所支付的人工、機具的費用,它作為使用房屋的追加耗費,應計入成本之內。一般都以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後的剩餘部分為凈殘值,簡稱殘值。因為它在住宅價值中所佔的比例不大,而且是在住宅報廢後才能得到的,因此它與原值無法比較。
在計算時,都採用按當時工資和材料價格水平預告估計的辦法,有時計算折舊時也採用殘值率這一參數,即殘值和原值的比率。各種結構房屋的殘值率一般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為0;磚混結構為2%;磚木結構一等為6%;磚木結構二等為4%;磚木結構三等為3%;簡單結構為0。
(3)使用年限,是住宅實物形態經外界的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從而發生有形的磨損;在有形的磨損下,住宅能維持正常使用的年限,稱為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由住宅的結構、質量決定的自然壽命。折舊年限,是住宅價值轉移的年限,它是由使用過程中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或稱經濟壽命。折舊年限除與使用年限有關外,還受無形損耗的影響。
房屋折舊費的計算方法在《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一類的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即定額折舊法。其計算公式為:
造價-殘值造價×(1-殘值率)
消費者在購買舊房時,也可以利用折舊法求出所購舊房大概價值。公式為:
舊房價格=造價-年折舊費已使用年數
當然,確定房屋的價格還要考慮很多因素,如房屋所處的地段位置、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樓房的層次與朝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