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評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
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最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一規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基準地價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基準地價測算的土地價格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類型。基準地價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區基準地價和路線價。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於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對於劃撥用地的估價,同樣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價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在用收益還原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以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於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在用市場比較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可以通過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比較法是根據與委估對象類似的出讓土地價格,通過對扣減出讓金,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在假設劃撥用地可以自由轉讓的前提下,遵循評估的一般原則,圍繞評估目的,充分考慮企業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評估為指導思想測算得出的規劃土地用途下,以估價時點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最高出讓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貳』 國有土地轉讓底價如何定
這個是採用徵求意見的方式
實際上這個價格是非常低的,國有土地直接轉讓,是需要經過拍賣的,劃撥的話是免費的,或者是議價
『叄』 怎麼計算國家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40%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的、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准、全部地價的40%計算;有異議的按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價的40%計算。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在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之中會遇到很多的阻礙,有時候在道路建設、城市擴建等方面都會遇到房屋徵收的問題,所以國家就出台了一些關於房屋徵收的評估辦法,而且這些辦法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修正、改動。估計很多人在這方面以前也不怎麼了解吧!其實對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一些詳細的了解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那麼今天小編就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具體的評估辦法吧!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詳細介紹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房屋徵收評估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徵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好了,關於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小編給大家進行了一個詳細的介紹,內容雖然有點兒多但是小編希望大家可以認真、詳細地去了解,爭取把這方面的一些情況了解透徹。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這幾年國家也在加大力度不停地在修訂有關房屋徵收評估方面的一些條款條例。我相信總有一天房屋徵收評估方面一定會更加完善的,不過大家也要抓緊去了解。
『伍』 國有土地有償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拆遷時土地怎樣賠償土地市場價格與政府定的基準地價有何區別拆遷時土
基準地價不是具體的收費標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宗地價格,是以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地塊大小、形狀、容積率、微觀區位等因子,通過系統修正進行綜合評估而確定。
土地市場價就是實際交易的價格。
一般市場價都會高於基準地價。
拆遷補償,政府一般會制訂一個補償標准,根據土地的權利(集體或國有,沒證已建的、劃撥的、出讓的)確定,一般會以基準地價作為參考,一般也不會高到和市場價相比(如果那樣直接從市場買就可以了)。具體計算時會有調整。碰到釘子戶(當然,當釘子戶必須有依據,否則法理上不過關)。政府則會另行評估。
『陸』 中國土地市場基準地價制定原則是什麼
基準地價不是具體的收費標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宗地價格,是以基地價為基礎,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地塊大小、形狀、容積率、微觀區位等因子,通過系統修正進行綜合評估而確定。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不同級別的土地或者土地條件相當的勻質地域,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的,並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基準地價因是平均價格,它的表現形式有級別價、區片價和路線價三種。基準地價的主要作用為:反映土地市場中地價總體水平和變化趨勢;為國家徵收土地稅收提供依據。地價是土地在買賣、出讓和轉讓等交易活動中所表現出的價格,是土地資產屬性的直觀反映。而基準地價是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不同級別的土地或者土地條件相當的勻質地域,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的,並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對應的使用年期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由政府組織或委託評估,評估結果須經政府認可。制訂原則中國國各地城鎮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制訂基準地價,現已基本完成。制訂基準地價的技術有兩條:一是在城鎮土地定級的基礎上,根據級差收益來測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級情況下,直接劃定均質地域,根據市場交易資料來測算。用得最多的還是第二條。現在各地已初步進入定期修正、調整基準地價階段。圖為擬調整的三江片土地房屋級別基準地價圖相關閱讀:中國土地市場城市基準地價評估步驟是什麼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是指什麼 有哪些程序基準地價修正法的參數意義 及其基本特點基準地價是指什麼 主要有哪些表現形式
『柒』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如何計算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范土地出讓價格,促進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市區基準地價和地價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基準地價:
凡符合高新區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基準地價16萬元/畝。
為支持工業項目,採取以下政策予以優惠:
1、投資額在4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金在2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經省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其土地出讓價格在基準地價基礎上優惠10%;投資額在400萬美元以下,注冊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下的一般性工業項目,執行基準地價。
2、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後3日內交齊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的,出讓金再優惠10%。
3、對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影響,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由高新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出讓地價原則不低於土地徵用價格,差額部分由高新區財政補貼。
4、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一般性工業項目用地使用金免5年;高新技術項目土地使用金免10年,期滿後逐年繳納。
5、土地交易契稅以基準地價計征。
二、商業用地土地出讓基準地價:
商業用地土地出讓基準地價為38.6萬元/畝。
1、商服業用地採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土地。
2、沿建設北路兩側商業用地地價幅度在40-42.7萬元/畝。
3、沿龍澤北路等城市其它主幹道路兩側的商業用地地價幅度在38.6-40萬元/畝。
4、在高新區內其它的商業用地根據土地的坐落、配套等條件,地價按38.6萬元/畝執行。
5、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自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逐年繳納。
三、住宅用地土地出讓基準地價:
住宅用地基準地價28萬元/畝。採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格以最後竟價為准。
1、一般性住宅用地28-30萬元/畝。
2、公寓等高檔住宅用地31-33萬元/畝。
3、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分戶確權後由受讓方按分攤土地面積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繳納。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土地劃撥條件的項目或用地項目代征的土地,過有土地劃撥費為10萬元/畝,如征地地價高於國有土地劃撥標準的,則按征地地價標准交納。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文件執行前高新區出台的有關土地出讓價格 的文件即行廢止。
六、本規定由高新技術開發區土地分局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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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某地的政策,具體還要結合你本地的政策才可以
希望對你有幫助
『捌』 如何確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協議出讓價格。協議出讓宗地的土地價格評估,必須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進行。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七十。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玖』 土地市場評估價是如何評估的,與基準地價的有什麼關系
你好,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的方法有很多,如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剩餘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成本法等,可以根據土地具體用途及市場狀況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土地市場價格可以通過基準地價進行一系列的系數修正而得出。
『拾』 土地市場評估價是如何評估的,與基準地價的有什麼關系
土地的評估價格是可以低於基準地價的
1、根據基準地價的解釋「基準地價即土地初始價,是由市、縣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既然是平均價格,則對單宗土地而言,自然有高於此價格的情況,也有低於此價格的情況。
2、按現行的土地評估辦法中也可以看出,土地評估價格受影響的因素很多,與基準地價有聯系,但並沒有規定其不能低於基準地價。
(1)基準地價修正法
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是利用城鎮基準地價和基準地價修正系數表等評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則,就待估宗地的區域條件和個別條件等與其所處區域的平均條件相比較,並對照修正系數表選取相應的修正系數對基準地價進行修正,進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價期日價格的方法。
根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與當地基準地價報告,其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評估宗地地價的計算公式為:
基準地價修正系數法公式=基準地價×K1×(1+∑K)×K2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數
∑K——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修正系數之和
K2——年期修正系數
(2)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和土地增值收益來確定土地價格的估價方法。
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有關稅費+土地開發費+投資利息+投資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3)市場法
市場比較法是將待估土地與在較近時期內已經發生交易的類似土地交易實例進行對照比較,對有關因素進行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評估時日地價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