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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行為,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依據《價格法》第十八條確定,具體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准。定價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制定價格,不得越權定價。
第四條 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國際市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確定具體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
第六條 定價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映適時制定價格。
第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消費者、經營者及有關方面(以下簡稱建議人)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
第九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提供製定價格所需的資料。
第十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
第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制定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對依法應當聽證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的具體內容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不實行聽證的,定價機關可以選擇座談會、書面或者互聯網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定價機關履行本規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後,應當形成制定價格的方案。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經過成本監審的,附成本監審報告;
(四)制定價格後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五)經過專家論證的,附專家論證意見紀要;
(六)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經過聽證的,附聽證會紀要;
(八)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第十五條 制定價格的方案原則上實行集體審議制。集體審議可以採用價格審議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
實行集體審議的方式、人員組成和工作規則,由省級以上定價機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定價機關是行業主管部門的,作出制定價格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制定價格的方案經集體審議後,認為需要制定價格的,定價機關應當適時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制定價格的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價格的項目、制定的價格;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
(三)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四)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制定價格的決定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的印章。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制定價格的決定作出後,由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在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定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定價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行為的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的定價行為應當接受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制定價格有建議人的,定價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建議辦理情況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二條 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後,定價機關應當對價格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跟蹤調查和監測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價格的執行情況,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企業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
(三)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市場供求狀況和價格的變化情況;
(四)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價格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價格的卷宗並存檔。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6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② 政府調控價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調控市場價格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使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價格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財政政策。國家財政稅收負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又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情況下,政府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帶動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克服市場疲軟引起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旺引起價格總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可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減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以促進供求平衡,平抑價格。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採用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不應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矛盾,從而可以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三是產銷數量較大;四是商品的長期存儲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的。當重要商品的市場供給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適時拋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價格;反之,當供大於求、價格下滑時,政府要適時入市收購,轉入儲備,增加市場需求,遏制價格過度下滑。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摸索,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把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一;成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把保證貨幣穩定作為其第一位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靠銀行發鈔票彌補,只能到資本市場上借貸;規定實際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保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很早就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價格下跌、不利於經濟復甦時,實行擴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採取緊縮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通過削減支出、增稅等財政政策,避免使過熱的經濟進一步升溫。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控制或延緩企業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運用進口手段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不少國家採取的有效辦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給安全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組織的菜農交納的基金,三項來源的比例為4:1:1,用以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利用價格政策對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農業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由於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採取一定的政策進行調節。而在各種政策中,價格又是一種既靈活又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還時有加強。這些干預更多的也是採取經濟的手段。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將造成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把行政的和經濟的調控手段規范化,並保障其在價格調控中有效地運用。價格調控的經濟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態上對價格進行著間接調控,具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價格調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不斷充實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有關的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規一般都規定:禁止同行業間共謀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行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如原聯邦德國制定的《反對限制競爭法》,其主旨就是「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並設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之間在價格、質量和產量問題上達成壟斷市場的協議;規定凡是出現「支配市場現象」,即某一家企業控制了l/3的有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業集團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場,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業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場、年銷售額各達l億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國在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一般業務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美國在反壟斷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歧視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動,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不管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是如此。其區別只在於調控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種(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也在逐漸減少。應當看到,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種類雖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務卻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這些價格,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審價制度,要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我國的價格改革經歷了二十多年,目前,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自主制定價格,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但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嚴重緊缺,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使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時,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對部分價格進行干預。主要手段是: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與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還可集中定價許可權,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價格並不是全部放開不管,在對一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這些國家政府部門收費均以法律為依據,收費項目由法律規定,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美國聯邦政府部門提供特定服務收取費用時,要經過美國國會的授權。如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簽中向申請人收費,以作為處理移民大抽簽的經費。德國政府部門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用法》,每種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以《聯邦管理費用法》為基礎,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用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收費要由有關行政機構先提出立法草案,報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機關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各項收費制度不僅在形式上要以法規、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頒布,在項目設定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收費管理是建立在國家法律基礎上的行政行為。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的《價格法》也規定對行政機關收費實施相應的管理。
③ 在生活中有哪些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的例子 分析出現限價後結果會怎樣。
最高限價(price ceiling)
最高限價是指政府對某種商品所規定的最高價格。例如,紐約市的租金控制就規定了房租的上限。
最高限價是這一精神分裂症的結果之一.讓我們分析這種政策的後果. 最高限價指政府規定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不得超過某個水平,如規定某種醫療服務的價格不得超過80元. 有效的最高限價必定導致供不應求.這是因為,有效的最高限價必定低於自由市場價格.如果某種醫療服務本來的市場價格是每次100元,那麼,價格不得超過120元的規定不會起作用,因為價格本來就不會超過100元....
最高限價是國家指導價的一種形式,是國家規定商品買賣的最高價格。適用於以下情況:
1.限制市場商品零售價格上漲。
2.限制邊遠地區某些工業品的零售價格。
3.對進口商品實行最高限價。
4.浮動價的上限。
實行最高價格的目的:為了保持市場物價的... 基本穩定,保持人民生活的基本安定,並且體現國家的價格政策。
最低限價
最低限價又稱「保護價」。是指一國政府對某種進口商品規定的最低價格界限,即當進口貨物的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時,則對其徵收進口附加稅或禁止進口。這是一種非關稅保護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價法規(於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簽定)的要求,最低限價的估價方法在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中被禁止使用。這是因為最低限價是對以成交價格為估價基礎的估價制度的否定,違背了新法規確立的估價原則。但是,在新估價法規議定書中,發達國家成員國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就這一問題作了讓步,同意發展中國家在過渡時期內保留最低限價的做法,以緩和因實施新法規而引起的財政收入減少的矛盾。
④ 現實生活中存在哪些限制價格的例子
從日常必須的柴米油鹽醬醋茶 除柴、茶以外都是被限價了的。再到日常的必須用品像汽車,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在全國無論是在那你買同一輛車的價格都是一樣的。接著像煙草、一些國家保密葯品等等,只要是這些東西的價格能影響到國家政治的全部都有宏觀限價措施!
限制價格,即是restriction的價格。是政府制定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一般來說是因為廠商有壟斷地位所導致其價格過高,而限制其價格水平。會導致供不應求的現象。
限制價格影響:
1、價格水平低不利於刺激生產,從而使產品長期存在短缺現象
2、價格水平低不利於抑制需求,從而會在資源缺乏的同時又造成嚴重的浪費
3、限制價格之下所實行的配給制會引起社會風尚敗壞,會產生黑市交易,會出現「走後門」現象
4、此外,生產者也可能粗製濫造,降低產品質量,形成變相漲價
⑤ 國家控制物價的政策及手段
一種是財政政策(fiscal policy),主要通過控制財政支出和調整稅率來實現對物價的控制.
另一種是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主要通過調整匯率,利率等來實現控制宏觀需求以此來控制物價水平.
第三種就是貨幣產量(money supply),也就是說通過貨幣的發行量來控制物價的變化,以確保市場內的商品量及貨幣量保持平衡,從而保持穩定的物價.
⑥ 哪些商品/服務被政府限制價格依據是什麼謝謝
商品、服務價格是否受限制、由誰限制是根據商品、服務性質來決定的。《價格法》作為有關價格的基本性法律,規定了由政府調整或由市場調整價格的產品類型。根據該法律規定,物價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在權利范圍內對物價作宏觀調控。
所以,如你的問題中無法提出具體的名稱,想把全部受限產品或服務列出來是一個比較大的工程。所以現只針對你問題補充中的鋼及煤炭價格的政府限製作出分析供參考。
煤炭:國家僅僅是對電煤價格作出限制,即供應給火力發電廠使用的煤炭。而對其他煤炭價格不作限制。
鋼材:國家工信部通過宏觀手段調控鋼材價格,針對不同類型的鋼材依其對國計民生的影響,省級政府出台相應的政策進行調控。
⑦ 政府管制價格有哪些類型會產生何種經濟後果
政府監管也被稱為政府調控(政府alregulation)。控制活動的總稱,研究政府幹預市場的控制被認為是作為一個正式的經濟學領域。管制經濟學最早是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幹預企業經濟活動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法院審理後,採用普通法,反托拉斯法間接干預企業經濟
活動;其次,利用宏觀調控手段通過市場間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國有化的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第四,監管機構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其中,由普通法,國有化,對經濟的干預和宏觀調控活動基本上可以歸類為政府的宏觀行為,反壟斷和監管是政府的微觀行為。因此,總的來說,政府幹預可以分為兩大方面:宏觀調控調控和微觀經濟性。
如上所述,政府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調節是一種行為,按照與政府幹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路徑,通常可分為直接控制間接控制。由政府機構直接控制有關進入,價格,許可,認證,標准,收費和其他法規的規定和控制,直接應用到企業的市場行為。間接控制,是指由政府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司法控制。其中,可分為政府直接控制經濟調節和社會調節。經濟控制是控制的行業和金融業等特殊行業,如自然壟斷性,社會性規制的企業行為,造成環境的污染和其他外部問題和內部問題,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與衛生控制。
政府為什麼要控制?這個問題幾乎是等同的問題,為何政府對經濟的干預。
控制產生的市場失靈的鏈接,當市場機制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失靈,通過控制缺陷進行糾正和完善市場機制,政府幹預資源分配。通常是由市場失靈的因素是:市場力量(如:壟斷),信息不對稱,外部的,內部的,不完全競爭,公共物品,失敗的公平分配,非價值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的生產,等形成的市場),市場失靈(如:由於不對稱的風險和回報,因此投資缺乏與社會發展的需求相一致的高新技術產業)的風險和收益。這些市場失靈的政府幹預經濟活動提供了先決條件。
政府克服市場失靈是競爭政策治理機制的替代品。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之間彼此的替代品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這種替代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就是說,當政府的行動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扭曲了分配的資源尋租,腐敗和其他市場的表現,會有控制失效。當市場的要求是,希望政府放鬆管制。
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的運作是不是簡單意義上的相互替代,而是一個不斷調整的動態變化過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規范運作,就必須有廣泛,深入和系統控制的政府,同時,也必須控制在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交易規模,產業結構和經濟變化水平,並及時作出改革。 :上個世紀30年來,美國經濟是在經濟衰退期間,建立了控制系統的「指揮和控制」系統的基礎上的概念,戰爭結束後的快速增長,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和監管僵化,市場和監管沖突。監管機構在同一時間有一個半立法,半行政和准司法權「三位一體」模式的控制,導致監管機構的擴張和控制的數量過多,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邦監管機構頒布法規年均7000件,監管成本平均超過64億美元的美元,造成市場扭曲和低效率(Arrowetal,1996)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20世紀80年代,聯邦政府行政機構進行了放鬆管制,私有化國有企業和私有化改革,1993年,人們普遍認為,柯林頓簽署行政命令12866 ---控制計劃和審計「,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控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市場失靈的必要條件是對政府的調控,但不是充分條件,因為政府的控制也可能失敗。在這個意義上講,調整,變化和制度改革,就是要克服的兩個「失敗」,以尋求新的制度均衡進化。
政府控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重要手段,發行的法規。由於美國國會在1887年制定的「州際商務法」,批准成立的美國100多年的勘探經驗,在政府的監管。率先實施政府調控市場經濟的機構---州際商業委員會(ICC),並授予制定並公布了廣泛的法規的權力,為了保護市場的健康運行,已先後批准了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監管機構,並在同一時間授予這些機構制定規則的權力,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效率的作用,立法和訴訟持續時間長,成本高,行政監督其結果是,在美國,靈活,成本低。,控制延伸到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從國會到行政機關立法轉移重心的趨勢,以及大量的法規出台。只存在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的管理,業務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延伸,政府監管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公平,公開,因此,規范市場秩序,這就要求作為擔保的法律和法規。成立以來,建立市場經濟,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繼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措施措施這些法律法規,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有些效果不是很明顯,有的甚至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政府不應急於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漲停價限價措施可能會在很短的一段時間內發揮平抑價格會得到一些歡呼聲。但會人為地抑制內部市場平衡機制的負面影響也是非常明顯的,政府應該做的應該是及時提供市場信息,必要時,可以利用政府的力量,以增加市場供應,因為人們相信,將保證供應,恐慌性需求自然會消退,價格將失去玫瑰的支持。相反,政府直接干預價格限制業務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的中間部分,並沒有改變消費者的預期,不能減少恐慌性需求。據經濟學家的分析判斷,不是真正的供給和需求決定的價格,但主觀感知的供應和需求情況,這也是政府可以在當地發揮作用,政府可以提供及時的生產和供應信息,消除消費者的恐慌心理,讓市場回到合理供需平穩運行的狀態。
>在同一時間,我們相信,人的生計面對的一系列大幅漲價的商品,政府應組織一定的資金和直接補貼最低收入群體。這不僅會不會擾亂市場機制來平抑物價的自然機制,但政府的市場份額小於市場上的一個補充。這不會來一些低收入群體的生活壓力過大,不損害市場體系本身。
<BR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如果政府只是希望通過一些大宗商品價格的控制,控制通脹,其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要達到這個目標就無法實現,因為無論是從理論的角度來看,或從經驗的角度來看,價格控制的方法來控制通脹,最後失敗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南非和辛巴威,通貨膨脹到70倍,政府下令所有的價格也全部下降,當然,相當大的支持的人,但其實,不僅未能遏制過度通貨膨脹,相反,價格的迅速崛起,在國民經濟中作為一個整體陷入經濟衰退,1940年代末,中國的通脹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
BR />在中國目前的情況看,政府對成品油價格嚴格控制,這種控制以減緩通脹上升的壓力,但這樣做不僅沒有實現自己的目標,相反導致的石油市場價格成品油價格管制和經濟問題所造成的嚴重扭曲大,價格,如國際石油價格上漲的壓力更大,從2007年初的50美元上漲到目前的$ 130國內成品油價格不能做出相應的調整國際油價的變化,這是由兩大石油公司(中石化和中石油)必須在嚴重虧損的情況下,由於兩大石油公司不僅是一家公眾上市公司,比例較高的市場價值在2主要油公司在政府的2主要油價格控制導致兩家公司嚴重虧損,現貨市場的投資者將用自己的腳投票了這樣一個嚴重虧損的上市公司,這導致的整個股票的市場價格在同一時間,兩大石油公司中石油損失慘重,不僅會降低兩大石油公司的生產積極性,從而進一步造成了嚴重的國內石油短缺和增加石油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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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情況看,廣東,浙江和北京中所觀察到的,由於石油短缺,許多運輸車輛不添加油,如果它可以被應用到一點點油,但還有很長的隊列排,花了大量的時間,前幾天,在北京五環邊的一個加油站貨車司機,他告訴我說,他有2天在北京和其他燃料的不添加油,不僅貨物車不能及時地運送到目的地,導致損壞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幾次等待加油成本,由於石油短缺,而且還使一些加油站偽劣油,提高這些運輸車輛成本變相增加的石油價格,但也勢必要增加成本轉移佳下游消費價格上去了,政府控制的成品油價格,不僅扭曲市場價格機制整體而言,建立成品油短缺,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企業的效率,它已成為推動重要動機高的整體價格水平,例如,有用電農產品價格的結果,政府的價格管制控制的結果是如此
總之,在市場經濟的基本面是什麼?通過價格機制是企業和個人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使個別企業調整其行為如果調控市場價格在市場上價格扭曲的市場價格變化,那麼個人和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的行為有可以不成為世界歷史上,包括中國的改革和30多年的歷史已經表明個人和企業在既定的約束,可以讓市場通過價格機制的運作下,這是唯一的經濟發展企業效益道目前政府的價格管制在某些行業和產品,對經濟發展是不利的,它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不被低估
⑧ 哪些農產品限制價格
糧食、棉花和油料等少數重要農產品。
由於國家財力有限,我國的農產品市場價格保護不可能涉及農產品的全部種類,只能有選擇、有限度的保護關系國計民生、有產業優勢和發展前景的農產品,如糧食、棉花和油料等這些少數重要農產品,以此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整體素質的提高。
農產品價格是指農、林、牧、副、漁各業產品價格的總稱。其中農又包括糧、棉、油、麻、絲、茶、糖、菜、煙、果、葯、雜等項產品的價格。按流通環節分,有農產品收購價格、調撥價格、批發(供應)價格、零售價格;按價格形式分,有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格、市場調節價格;按購銷形式分,有合同定購價格,議購議銷價格等。農產品價格是整個市場物價的基礎之一,在整個價格體系中佔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⑨ 生活中哪些商品的價格是受政府影響的
因為市場配置資源,價格是信號,能自動調節供求。比如某物品價格上漲,表明該物品短缺,這就等於在告訴消費者,要節約該物品的耗用;同時,它也告訴廠商,提供該物品有利可圖,應多多生產。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說的就是這種價格機制。 是的,價格是市場信號,若想讓市場配置資源,政府就不應管價格。否則信號失真,資源配置就會章法大亂。事實上,只有由市場供求定價格,價格才能反映供求、調節供求。 但是,有一些商品關系民生,比較重要的,同時花色品種多、供求變化快、季節性強的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換句話說,就是政府根據他的許可權和市場現狀,給出的強制性的價格範圍。 按現行價格管理辦法大體分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由國家規定基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允許性強、市場供求變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價。由國家規定商品買賣的最高價格,允許企業向下浮動。通常用於以下幾個方面:限制市場零售商品價格上漲,如對豬肉、雞蛋、大路菜規定最高限價;對進口商品實行最高限價,防止其商品價格過高,刺激國內暴漲;對邊遠地區食鹽、火柴、煤油等等工業品實行最高限價,由此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財政補貼。 三是最低保護價。由國家規定商品買賣的最低價格。允許企業或購銷雙方向上浮動。通常用於防止發生由於一時供大於求造成的價格暴跌,打擊生產。它是保護農業生產的重要手段。 四是按差價率管理的價格。由國家規定經營差率(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允許企業在進價的基礎上按規定的差率制定和調整具體價格。通常適用於商品流通環節某些商品的價格管理。 五是按利潤率管理的價格。由國家規定企業生產、經營某產品的最高利潤率水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利潤水平以內自主制定和調整具體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