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按實結算鋼筋價格一般怎麼處理
你的這種情況我們這里常見到,但是爭議有很多,最後統一制定了一種辦法,算是比較合理:
1、每月前給建設單位及監理報采購計劃,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留采購計劃單,施工單位采購後,按照實際采購數量予以確認,三方共同簽字,一般報審日期控制於每月25日至30日,逾期就不予認可;但施工方不申報的話,就按最低采購月份的信息價進行處理或當月不予批復進度款;一般這種辦法實施後效果很不錯,前提是必須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把關和驗收;實施以後爭議很少,而且也比較科學;結算時按照總的數量進行對比,一般情況允許偏差正負3-5%,超出范圍的數量不予調差或者按照最低信息價計入。
B. 國際鋼價再次上漲,這對於房地產市場會不會造成沖擊
鋼鐵的價格迅速上漲,對於房地產行業肯定是有沖擊的,成本上漲,價格自然會隨之增長!
每天一個價,一天還分五次漲價,最高一天漲了五百多塊錢,如今鋼鐵的價格已經超過了2008年的最高點,可以說現在的價格是歷史最高點,漲價趨勢沒有停下來的意思,還在持續增長,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我覺得是曾經鋼鐵的價格太低了,如今的上漲就是讓鋼材的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就鋼材自己漲價了而已,震動不了房地產的,除非所有東西都漲價了,人工也上漲了,那房價肯定也會隨之增長,可是漲了又能怎樣呢?投資嗎?賣給誰呢?人手兩套房,未來買房子就跟買米買面一樣,理智,需要!
C. 鋼筋價格猛漲後,國家發改委會對此採取一定措施嗎之後還會不會繼續上漲
國家發改委目前還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調控鋼筋價格,但是隨著後期市場供給平衡的變化,應該會有一定的調控措施來。之後鋼筋的價格可能還會上漲,具體會漲多久會漲多少,還要看市場供需變化。
D. 關於對工程項目材料價格漲價問題的處理辦法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08-1-2 15:53:29 閱讀:4603次
川建價發〔2008〕2號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
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已超出了市場預期,影響了部分工程建設,對如何處理此問題反映較多。針對這一情況,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經研究並請示建設廳同意,決定對建設工程施工中材料價格變化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或約定不具體的,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允許調整。具體調整范圍和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以投標(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時《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基準價,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時,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超過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超過5%的部分按實調整;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下跌,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低於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低於5%的部分按實調整。
《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未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材料由發、承包雙方通過市場調查協商確定基準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申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 建築工程合同價格包含了風險費用包干,鋼材上漲幅度達到52%,問如何向甲方申請增加材料價格的費用
建築工程合同價格包含了風險費用包干,施工方是不能以鋼材價格上漲要求甲方增加材料價格了。
在建築施工活動中,存在一定的風險,這個風險通過金錢進行衡量,即風險包干費。甲乙雙方可以就風險包干費進行約定,甲方支付後,風險自然由乙方承擔。沒有發生風險,甲方也不得要求退還。
因此,既然合同價格已經包含了風險包干費,施工方是沒有理由要求發包方承擔原材料漲價風險的。
(5)鋼筋價格上漲建設方怎麼辦擴展閱讀:
《合同法》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F. 工程材料價格上漲如何調整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6
G. 2010年修路工程:鋼筋、水泥、瀝青等主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合同單價簽死沒有增補,有什麼辦法要求甲方補差
建築工程計價規范上也有,如果合同簽訂了,就按照合同價。原話「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你們合同簽的固定單價,很難了。不過在現實中甲方都會給補部分差價的。
H. 水泥鋼筋價格在持續上漲,那農村自建房怎麼辦
水泥鋼筋價格一直在上漲,農村自建房如果想要節省些預算的話,最好是使用專業的建築設計施工圖,優化施工的反感,然後再尋找一個比較有經驗的施工隊來進行建築。畢竟水泥鋼筋價格已經沒有辦法降下來了,那麼在建築農村自建房的時候就必須要想辦法從建築方案上來節省一些預算。
尋找一個有經驗的施工團隊來進行房屋建設,這可以在施工器械上能夠節省一些預算。因為施工隊都是有自己專業的機械,那麼自己就不需要再去購買各種機械,雖然承包需要費用,但是相較於去購買各種機械,讓施工隊承包還是會更劃算一些的。
I.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方如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2017年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武漢地區的水泥、鋼材等部分建築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綜合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市場價格上漲明顯,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出台了大幅調價的函,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的狀況。
建材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賴以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且具有履約周期長的特點,而建築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直接刺激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現實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一次上漲都會引起施工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並不是束手無策,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
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據此可知,上述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應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並非絕對,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於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來講,《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在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如出現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漢地區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麼,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由「情勢變更」的概念可知,「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發生於合同訂立之後;
(2)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後的變化必須重大致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不公平或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勢變更不應當是不可抗力,否則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當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也提到,「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也即是說,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