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納稅人存在視同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用以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對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統一為10%。
(1)哪些是組成計稅價格擴展閱讀
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貳』 什麼叫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在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時,按照稅法規定組成專門用以計算應納稅款的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計算公式編輯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叄』 什麼是「組成計稅價格」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 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適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額。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按組成計稅價格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可見,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計算企業應納消費稅額時,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額的組成計稅價格。 二、復合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消費稅額=應稅(移送使用、加工收回、進口)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通知》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如何確定,給稅收征納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實踐工作中,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發生變化,即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第二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即: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第三種觀點是,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沿用《條例》原有的計算方法不變,而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的高低沒有關系,,在成本利潤率未重新計算以前,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不應加入定額消費稅。與之相對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由於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潤率,則應該在組成計稅價格中考慮加入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不支持上述兩種觀點。首先,認為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而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在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計征消費稅定額稅的計算結果是應納消費稅額的組成部分之一,而消費稅是價內稅,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於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其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設計容易使用人誤解稅負的增長會減少當期利潤,即在價格因素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稅負增加會使用利潤減少相應的份額。但消費稅歸屬於流轉稅類,作為價內稅的同時也是間接稅,間接稅的一大特徵就是可以轉嫁稅負,在商品流轉的過程中價格是變化的因素,可以根據稅負的增長變化隨時通過調節價格因素來轉嫁稅收負擔,從理論上說,消費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稅而不是企業。因此,只能是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而不能認為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即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均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費稅價內稅的設計原理。價內稅的稅款是作為征稅對象的商品或勞務的價格的有機組成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理應包含徵收的全部的消費稅額,而不僅是從價定率徵收的部分。二是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加入應征的消費稅定額稅,使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稅基擴大,。三是統一了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口徑。國家採取的懲治手段
『肆』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什麼
1、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2、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於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例如,對委託加工產品徵收增值稅,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價格應當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 (應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准予扣除的稅金),以及利潤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拓展資料:
一、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二、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當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
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為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伍』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增值稅還是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增值稅。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我國目前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於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
增值稅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大稅收類型。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陸』 什麼叫到岸價格它與組成計稅價格有什麼關系
1、到岸價格也稱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價格。它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至目的港辦理保險事宜,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買方憑單據支付貨款。
2、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10-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