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用證修改步驟
出口人收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後,必須再次經過審核,確認無誤後,才能發運貨物。
修改信用證一般由出口人向進口人提出要求。但在個別情況下,出於某種原因,進口商也有主動要求修改信用證的。
如果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進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證,則必須徵得出口人的同意;
如果出口人拒絕接受,應及時將修改通知書退回通知行。此時,開證銀行仍需按原證承擔付款責任。
(1)信用證的價格術語怎麼改擴展閱讀:
信用證修改要注意的事項:
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但是只要你的單據有不符點出現,那就會有很大的風險。
就不符點問題,銀行要徵求開證申請人意見,開證申請人在此則可以以接受你的不符點為條件提出各種無理要求,如果你不答應,他就以不符點為由拒付貨款。
所以,千萬不要出現不符點,製作議付單據時還是那句話:一定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 否則出現不符點你要做好客戶拒收或者難為你的心理准備!
當然,很多信用證中規定每個不符點收取不符點罰金50美元或其他金額的條款。但是,並不是有了這個不符點罰款條款就意味著客戶不可以拒收。
所以,對進口商開證過來後,必須逐一審核信用證各條款,看是否與事先達成的合同一致,看你們能否做到,如果有做不到的,要立即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
信用證的修改程序是,由出口商審證發現有不可接受條款或發現錯誤和與合同不符的條款時,向進口商提出改證要求。
如果進口商同意修改,由進口商通過開證行辦理改證手續;
如果進口商不同意修改信用證,則信用證不能修改。
出口商應該將所要修改的內容一次性提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後即發出修改通知書。修改通知書同樣要由通知行鑒定並通知給出口商。
Ⅱ 背對背信用證,供應商要求修改附屬信用證的價格條款(交貨條款),可是銀行不願意,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背對背信用證的子證修改只能在母證准許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子證收到的單據,你只要換發票,匯票,受益人證書就可以直接議付母證。你提到的價格條款如果是單價增減還好說,如是離岸改成到岸之類是絕對不允許的,只要修改的不涉及到改動提單,第三方單證,金額不超出母證,裝船期限不超過母證,特別條款不超出母證范圍一般是可以商量的,只要涉及到以上的改動除非你不做背對背證,否則都是一票否決的。
Ⅲ 海運改空運,信用證需要改什麼條款
①分批裝運從not allowed改為allowed
②裝運口岸從Main Chinese Seaport改為Main Chinese Airport and / or Main Chinese Seaport
③價格術語如果是FOB Main Chinese Seaport,改為FCA Main Chinese Airport and / or FOB Main Chinese Seaport
④價格術語如果是CIF Hamburg,改為CIP Frankfurt Airport and / or CIF Hamburg
⑤到貨口岸改為「目的機場and / or目的港口」
⑥議付單據要分兩部分表述,即一部分針對空運,一部分針對海運。針對空運的要注意:Air Waybill,保單要改為空運運輸一切險和戰爭險,裝運通知中船名航次要改為航班號,起運日期等。海運單據不需要變化
該信用證的時候,還請仔細檢查。
僅供參考!
Ⅳ 信用證哪裡是貿易術語
信用證中必須填寫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是指fob、cfr、cif等價格條款。這些貿易術語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信用證上必須標明貿易術語,從而來規定買賣。
在實際操作信用證,那些看似對出口商有利的條款,例如信用證為遠期信用證,但在47A條款中規定如受益人有貼現需求,開證行可以即期貼現,且貼現費由開證申請人承擔,但開證行在付款時要求援引當地法律法規,扣取利息所得稅。
因此在買賣雙方開證前需特別確認好此類信用證類型,如不接受遠期天數的信用證,也可以跟買家協商修改為假遠期信用證,以此來規避可能對出口商產生的延期收匯風險以及額外費用的產生。
信用證支付的程序:
(一)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二)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三)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四)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五)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Ⅳ 有關信用證修改問題..
1、幣種。合同簽訂10000英鎊,L/C為10000美元。2、價格條款。合同CIF,L/C顯示「freight
collect」即運費未付。
3、裝運港。合同為CIF
LIVERPOOL,
L/C中保單卻要求保到manchester。4、分轉運。合同中要求允許轉船,不允許分批裝運,
L/C中顛倒為不允許轉船,允許裝運。5、效期。合同中裝期7.31,交單期15天,則效期應為8.15。
L/C中顯示裝期7.31即效期,無交單期。6、單據。英國海關發票,合同中未規定出具,信用證要求出具。8、開證日期。合同要求裝期前一個月開出,
L/C未裝期前兩個月開出,但這在實際中是可以的,並且更受歡迎。
Ⅵ 如何修改信用證
修改信用證應注意的問題信用證修改的規則如下:1.只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證;2.只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修改信用證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內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的情況。二.對於不可撤消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能生效。對信用證修改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兩種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證修改的通知;2.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證的內容辦事。三.收到信用證修改後,應及時檢查修改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並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對於修改內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容是無效的。五.有關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具真實,有效;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復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一般按照責任歸屬來確定修改費用由誰承擔。lt;/span如何識別、應對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是實踐中一個非常難以把握的問題。實務界總是希望有一個通用的規則,以便遇到一個需要判斷的時候,如同套用公式一樣得出實際的正確判斷,但問題並不如此簡單。對於軟條款的判斷,國際社會並沒有統一的標准。所謂的軟條款是相對於硬條款而言的。信用證是銀行承諾憑一定的條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僅處理單據而不處理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就將付款。銀行是否付款取決於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因此出口商是否獲得款項取決於他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並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夠控制其行為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的。對於出口商能夠控制其行為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就是相對於軟條款而言的硬條款。因此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於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換言之,信用證的軟條款屬於引而不發的炸彈,是否引發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證也就會因開證申請人的非善意行為成為廢紙一張。所以說,軟條款信用證的根本特徵在於它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軟條款主要有: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並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後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後的通知為准。信用證前後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一致。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並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品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兩審法院都並不認為該條款屬於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實踐中,由於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於其他當事人而言,屬於軟條款,對於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為一種判斷之參考。總之,對於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據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Ⅶ 你好,我想請教下,信用證開出來時運費賣方付,但現在賣方做成了到付海運費,那信用證怎麼改會很麻煩
信用證金額中含運費,那麼價格術語應該是CFR或者CIF。如果受益人交單時提單顯示的是運費到付,那麼,價格術語應該是FOB。問題是:信用證交單的發票是否按扣除運費的FOB計價,還是沒有扣除運費的原價計算?這是關鍵點——如果受益人結算的價格沒有扣除運費,那麼,開證申請人就不能夠接受修改信用證為運費到付。
至於修改信用證則是很簡單的——受益人向開證行提出申請,填寫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並支付修改費即可。
Ⅷ 確認完合同,開完信用證之後發現貿易術語應該是CFR可是合同中寫的是CIF,誰能告訴我怎麼辦
合同其實不用修改,如果選用的是LC,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就行了。 不過這中間可能會產生很高的改單費用,盡量不帶不符點走單。那樣風險會很大。
Ⅸ 據銷售合同內容審核下列信用證,並給出修改意見
這個問題是重復的吧?再解答一遍:
教學書上的作業題?信用證的格式老掉牙了(雖然內容日期用的時2012年),用這種格式文本的信用證內容教學,學生出了學校是毫無用途的,因為題目中的信用證文本與實際工作中的信用證文本格式相去十萬八千里。
這些暫且不論,就事兒說事兒,根據題目解答如下:
根據題目中的合同內容,審核題目中的信用證,至少有以下幾點與合同不符,需要修改:
1)信用證中的賣方寫的是染料公司,而合同中的賣方是燃料公司——這個嚴重不符,需要修改;
2)隨之而來的就是商品,合同中是燃料,而信用證中是染料——這也是嚴重不符,需要修改之處;
3)價格術語不符,合同中是FOB紐約,而信用證中是CFR紐約——需要修改;
4)裝運期不符,合同規定最遲裝運期為9月12日,而信用證為10月12日——需要修改;
5)付款時間不符,合同規定為見單60天遠期,而信用證為90天遠期——這個不符,但對買方有利——對於題目需要修改,但在實際業務中是可以將錯就錯的;
6)關於提單的運費表述,合同既然是FOB術語,那麼,運費應表述為「運費到付」,而信用證表述為「運費已付」——需要修改。
Ⅹ 信用證修改申請書要怎麼做
信用證申請書以信用證方式支付的進口貿易中,進口商必須向開證行提出申請,要求開立信用證,開證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開立信用證,這是履行進口合同的第一步。因此,進口商必須填寫信用證申請書,以書面的形式向開證行提出申請。
一、申請開證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證前,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以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 開證時要注意證同一致。
4、 合同規定為遠期付款時,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以及費用負擔、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 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規定,買方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立的裝船前檢驗證明,並明確規定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檢驗機構(合同中應事先訂明),這樣,交單時如發現檢驗結果與證內不一致,可拒付貨款。
6、 信用證內容必須明確無誤,明確規定各類單據的出單人(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除外),明確規定各單據應表述的內容。
7、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所以,進口人對賣方的要求,在申請開證時,應按合同有關規定轉化成有關單據,具體規定在信用證中。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對此將不予理睬。
8、 一般信用證都應明確表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如無此表示,根據《UCP600》的規定,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9、 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進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進口商可在開證申請書上註明,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 不準分批裝運、不準中途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均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否則,將被認為是允許分批、允許轉運、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
對我方開出的信用證,如對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銀行保兌或由通知行保兌,我方原則上不能同意(在訂立合同時,應說服國外出口人免除保兌要求,以免開證時被動)。
我國銀行一般不開可轉讓信用證(因為對第一受益人資信難於了解,特別是對於跨地區和國家的轉讓更難掌握)。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大額合同項下開證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貨,照顧實際需要可與銀行協商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我國銀行一般也不開立載有電報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證。
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
1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2填寫開證申請書
3繳付保證金
三、信用證申請書的填制(參考樣單10-1)
1、申請開證日期
2、傳遞方式
3、信用證性質
4、申請人
5、受益人
6、通知行
7、信用證金額
8、分批與裝運
9、裝運條款
10、價格術語
11、付款方式
12、匯票要求
(1)匯票金額
(2)支付期限
(3)付款人
13、單據條款
14、合同項下的貨物
15、附加條款
16、申請書下面有關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填銀行名稱)、賬戶號碼、執行人、聯系電話、申請人(法人代表)簽字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