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准登記注冊。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的《液化石油氣准銷證書》後,方可銷售。
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准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務。」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並、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並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四、將第九條刪除。五、將第十條中的「《液化氣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准銷證書》」。六、在第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使用液化氣40公斤以上的用戶,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後,方可向經營單位購氣。」七、將第十九條中的「用戶」改為「單位和個人」;將第(二)項中的「倒灌液化氣和」字樣刪除。在第(四)項後增加兩項:「(五)液化氣汽車槽車不得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六)氣瓶間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氣。」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視其情節予以處罰:
(一)對無《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准銷證書》,擅自經營液化氣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沒收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外,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歇業、停業、變更、合並、撤銷的經營單位(含供氣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建設液化氣站或委託不具備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液化氣站設計、施工以及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液化氣站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單位將非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液化氣氣瓶、調壓器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對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未標有經營單位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未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七)經營單位的操作人員未持有相應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補辦證書,對逾期不辦證書又不停止作業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八)對用液化氣汽車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對氣瓶間相互倒灌液化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十)對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燃氣管理處對經營單位的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年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燃氣管理處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准銷證書。」十、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刪除。十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關條款增刪後,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2. 非法運輸、儲存液化氣罐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液化氣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存儲、運輸都要嚴格按規定辦理「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在沒有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存儲液化氣鋼瓶,將會對公眾財產、人身安全造成較大的威脅,相關責任人會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者,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 非法經營液化氣,將處理什麼處罰
給你一份案例你看一下可能有啟發,小心為好;
近日,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液化天然氣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6萬元。
田某在泰來縣經營一家快餐店,原是泰來縣一家液化氣公司分公司的負責人,2013年5月,該分公司的負責人變更為陳某,田某不再具有經銷液化氣的資質,但由於很多人不知道該分公司的負責人已變更,所以常常有人問田某店裡是否有液化氣出售,田某覺得這仍是一個掙錢的門道,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齊齊哈爾、大慶等地非法購進液化氣,在其經營的快餐店內銷售,並從中非法獲利三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液化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鑒於田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到案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這個案件給我們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液化石油氣作為一種化學產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險化學品名錄》收錄為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施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因此液化石油氣是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為限制買賣的危險化學品。同時,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的一種,也被《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為限制買賣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氣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液化石油氣必須按照相應條件獲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燃氣管理部門的經營許可,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均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法官提醒:做生意的確是賺錢的好途徑,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合法經營,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私自充裝液化氣違法行為
目前嚴禁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改裝氣瓶和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等,對違反充裝規范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充裝本單位自有且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以及託管氣瓶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5. 私自賣液化氣罐怎麼處理
私人買賣液化氣是違法的。會被拘留,罰款,建議及時到當地燃氣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得到審批才可以。私人買賣液化氣違法,涉嫌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6. 使用超期液化氣鋼瓶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按照相關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要求進行充裝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549號令)第八十條 第二款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7. 經營液化氣過期罐處罰依據
經營液化氣過期罐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8. 麵包車啦液化氣瓶犯法嗎,會拘留嗎
麵包車拉液化氣瓶違法;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運輸液化氣的,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如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等,構成犯罪的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液化石油氣屬於危險品,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運載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品運輸車,並配備持證的押運人員,行車時不得超速行駛,同時要遵循指定的安全行駛路線,避開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確保安全。在沒有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存儲液化氣鋼瓶,將構成非法運輸、儲存危險物質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液化氣屬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存儲都要有專業資質,在沒有取得危險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非法運輸、存儲液化氣鋼瓶,將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奉勸一些小型客車車主和駕駛員千萬不要只圖盈利,不顧安全,僅僅對普通汽車稍作改裝就上路從事液化氣氣罐運載活動,因為這猶如一枚「移動炸彈」,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將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 收購報廢氣瓶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廢舊液化石油氣瓶屬於特種危險化學品容器,未經破壞性處理的液化石油氣瓶極有可能非法用於翻新後繼續使用,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收購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廢舊氣瓶,也不能將到期或報廢的液化氣瓶當廢鐵直接賣給廢品收購站,必須送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破壞性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