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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鑽井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5-24 16:41:28

㈠ 石油開采需要什麼資質資質是哪裡頒發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關聯法規:

第四條 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准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范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復。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 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范圍,其區域范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范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采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議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范圍分別核(劃)定礦區范圍。

關聯法規:

第十九條 持有石油、天然氣開采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采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范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我公司需要辦理石油鑽井工程資質,請問去什麼地方辦理急急急

你可以去當地技術監督局咨詢下,專業技術服務類資質應該是有國家特定部門頒發的,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本集團公司內部都給各自下屬的鑽井隊伍下發資質。

㈢ 打井需要什麼資格證書

打井需要的資質證書:

《從業資格證》、《營業執照》,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較強的經營實力。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門頒發的乙級(新證三級)以上(含乙級、三級)水井鑿井資格證。

報名單位攜帶的資料:法人代表證、法人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同類工程業績等,上述證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加蓋公章),企業相關資料,以備審查。

打井公司,具備正反循環鑽機及沖擊鑽,旋挖機,灌注隊等條件。承攬全國各地高架鐵路,鐵路,公路橋樁基鑽孔及灌注工程和抗旱井,以打井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

(3)石油鑽井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優質打井隊應該具有的標准:

一、設備先進性:技術是打深井工作中一個不能缺少的項目,那麼設備自然也是其中的一種的,而設備的優質性會影響工作進度的,因此來說更好的進行工作,那麼就要使用設備好的,不能出現故障的設備的。建議人們購買的時候要對其質量和性能做個全面了解才可以的。

二、工作經驗多少:更好進行打深井工作,最好是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是多年的,如此才能真正的保證工作質量和人們生命安全問題的。

三、技術先進性:其實打深井這種工作來說,其中的技術性起到不能缺少作用的, 因為對於這種專業性比較高工作而言其,只有技術好,才能既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還能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問題。所以選擇工作團隊應該是工作技術比較先進化的。

㈣ 石油開采要辦的各類證件及手續

一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批準的石油公司才能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所以,首先要注冊公司,然後這個公司獲得國務院的批准。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長四家獲得批准。

二是獲得國務院批准以後,到國土資源部申請勘查許可證。或者國土資源部組織招標,你參與投標,獲得勘查許可證。

三是按照石油勘查規范,開展必要的地球物理等和鑽井,摸清地下有石油資源,然後按照儲量規范,提請儲量評審,獲得儲量備案後,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四是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時候,還需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另外還需要做石油開采總體方案,報發改委批。

(4)石油鑽井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油氣聚集和驅動方式油氣在地殼中生成後,呈分散狀態存在於生油氣層中,經過運移進入儲集層,在具有良好保存條件的地質圈閉內聚集,形成油氣藏。在一個地質構造內可以有若干個油氣藏,組合成油氣田。

儲層貯存油氣並能允許油氣流在其中通過的有儲集空間的岩層。儲層中的空間,有岩石碎屑間的孔隙,岩石裂縫中的裂隙,溶蝕作用形成的洞隙。孔隙一般與沉積作用有關,裂隙多半與構造形變有關,洞隙往往與古岩溶有關。空隙的大小、分布和連通情況,影響油氣的流動,決定著油氣開采。

㈤ 石油鑽井的一般流程

我來說說陸地鑽井流程:舉個例子
搬家安裝設備 - 鑽26「導眼50米 -下20」導管 - 固井 - 開鑽:鑽17-1/2"井眼500米 - 下13-3/8" 表層套管 - 固井 - 測聲幅(測固井質量的,有的表層不測)- 鑽12-1/4"井眼2500米 - 電測 - 下9-5/8" 技術套管 - 固井 - 測聲幅(測固井質量)- 鑽8-1/2" 井眼3500米 - 電測 - 下7" 油套 - 固井 - 測聲幅(測固井質量)
基本情況是這樣的,有些井比較簡單,比較淺(1500米),程序就比較簡單;復雜的深井(5000米),流程就很復雜了。

㈥ 上石油鑽井平台需要辦理出海船民證嗎

上鑽井平台工作需要相關的證件,我們俗稱五小證~海上急救、硫化氫防護、船舶消防、艇伐操作、直升機水下逃生~還有一些特種作業證書-吊機證、司鑽證、司索指揮證、鍋爐證、電工證等,如果臨時登鑽井平台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臨時出海證

㈦ 石油鑽井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石油鑽井的一般流程: 在油氣田開發方案確定之後,進入開發流程,這其中包括鑽井和生產兩個主要環節。鑽井環節涉及的設備有鑽機設備系統(其中又包括八大系統)、測錄井設備,生產環節涉及的設備有採油設備、測錄井設備。 鑽井前,首先要在地面確定鑽井的位置(即鑽井井位),然後在井位處打好安裝鑽機的...

㈧ 挖公井要辦什麼手續嗎

農村打井一般不需要啥手續,具體要看當地政策,詢問水利部門。如百果條件允許建議辦理:1,申請取水許可證,2,辦理鑽井審批。
打井注意事項:
1、選盡可能遠離下水道度、排污管及河邊的地方。
2、打井時必須及時用磚襯砌,越深越要及時襯砌,防止塌方。
3、用涵管作內膽時可以一次性挖到深度後開始放管。但土質必須屬於不容易塌方版的地質處使用。
4、打井的深度必須要挖到下面的土有明顯的水跡才能停止。
5、封底必須用干凈的不易風化的石子或大石塊。
6、所有過程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下面挖土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達到一定深度必須有要備從權上面向下壓空氣的設備。發現有塌方現象人員立即撤離。一般地質不會出現塌方現象的。

㈨ 打一口石油井的過程程序是什麼

石油鑽井一般流程:

油氣田開發計劃確定後,進入開發過程,包括鑽井和生產 鑽井環節涉及的設備包括鑽機設備系統(包括八個系統)和測井設備。生產環節涉及的設備包括採油設備和測井設備鑽井前,應先在地面確定鑽井位置(即鑽井位置),然後鋪設安裝鑽機的基礎,井架和鑽機應安裝在鑽井位置。

在鑽井作業過程中,鑽桿和鑽頭由鑽機的動力驅動旋轉,鑽頭連續破碎遇到的岩層並形成井眼(也稱為井眼) 鑽孔的大小由鑽頭的大小決定。當鑽頭破碎地層時,它通過空心鑽桿將鑽井液(通常稱為鑽井泥漿)注入地面,將鑽頭在破碎地層時產生的大量鑽屑從循環鑽井液帶到地面。

地面上的固體控制裝置從鑽井液中移除鑽屑後,鑽井泵將鑽井液再次泵入井中。鑽井液穿過鑽桿的內孔到達鑽頭的水孔,然後從井壁和鑽柱之間的環形空間返回地面。鑽井過程是鑽頭破碎岩石,鑽井液不斷進行鑽屑並通過循環形成井筒的過程。

鑽至設計深度後,應在井筒內下入專用儀器進行測井作業。目的是確定地下地層的岩性以及每個油、氣、水層的位置。然後下入小於鑽井孔的無縫鋼管(也稱為套管),向套管和井壁之間的環形空間注入水泥漿,將套管固定在井壁上。

最後一步是在油層位置對套管進行射孔,人為地為流入套管的油氣形成一個孔。 油氣地層壓力高時,會自行流出地表。這種井叫做自噴氣井。 當油氣壓力較低時,需要通過外力從地下抽出。這種井叫做非自流井。鑽井期間,電纜測井或隨鑽測井可用於測井活動。

要完成上述一系列石油鑽井工作流程,需要鑽機設備系統中八個子系統的協調運行。 它們分別是:提升系統、旋轉系統、鑽井液循環系統、傳動系統、控制系統、動力驅動系統、鑽機底座和鑽機輔助設備系統。

(9)石油鑽井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在石油勘探和油田開發的各項任務中,鑽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諸如尋找和證實含油氣構造、獲得工業油流、探明已證實的含油(氣)構造的含油氣面積和儲量,取得有關油田的地質資料和開發數據,最後將石油從地下取到地面上來等等,無一不是通過鑽井來完成的。

鑽井是勘探與開採石油及天然氣資源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勘探和開發石油的重要手段。

㈩ 打井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取水許可申請書;2、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3、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