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礦業權出讓收益該怎麼繳有了說法
不需要
《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是指居民直接於其他居民取得的收益。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於境內其它居民,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其從被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免稅收入,不繳納所得稅。
②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據中國證券網訊,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要求,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全文可以下載:
③ 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可以減免嗎?不可以減免,甚至會加收。以下是加收滯納金的條件:
結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35號文以及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加收滯納金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礦業權人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屬於依法應當繳納的費用。
由於加收滯納金帶有一定的罰戒性,那麼如果決定加收滯納金就必須要保證行政機關要求礦業人所履行的繳納義務是合法且應當的。對於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所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筆者認為不存在加收滯納金的合法前提。
第二、當礦業權人出現欠繳情況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程序規定及時履行了限期繳納、催告等程序。
制定滯納金條款是為了督促礦業權人及時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那麼當礦業權人出現欠繳情況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及時履行責令限期繳納及進行催告職責,保證礦業權人及時知道欠繳情況以及所存在的風險,以避免滯納金在礦業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直長期累計計算。即,不應以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而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負擔。
第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決定加收滯納金之前應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
根據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決定加收滯納金之前,應先行對礦業權人進行催告,同時應當保障礦業權人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等。雖然35號文對於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非常簡單,但並不意味著加收滯納金不用遵循法定程序,其同樣應當受到行政強製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規范與約束。
【拓展資料】
在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領域,關於滯納金的國家規定主要是兩部行政法規,即《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該兩部行政法規,分別在第三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如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由於在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范圍內,在應當繳納的費用中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實際占據了大部分比重,因此這兩部規定又可以看作是行政機關加收礦業權價款滯納金的法定依據。
2017年,35號文實施後,將過去的礦業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相應地《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則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徵收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該規定基本上也秉承了前述兩部行政法規關於滯納金的規定。
關於滯納金的性質問題,雖前述規定中並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但在2011年6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則對於行政管理過程中加收滯納金的性質作出了普適性的規定,即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當中的執行罰。在此,我們可以對滯納金進行以下界定:「滯納金是指礦業權人未及時履行相關繳費義務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罰繳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敦促其履行義務的一種間接強制執行方式,屬於執行罰的范圍。」
④ 什麼是采礦出讓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指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土地收益金的測算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權按照用途主要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幾大類,不同用途收費標准不一樣;
2、房屋所處位置的土地級別不同,地價標准不同;
3、房屋所在樓層不同,地價標准也不同。
應答時間:2021-10-1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⑤ 已設采礦權的出讓收益分期起點金額分別為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問: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此次屬於規范性文件延期實施重新發布。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18〕2號)於2018年2月1日印發實施,於2021年2月1日有效期屆滿。經實施評估研究,我們認為,文件內容仍然合法、合理、協調、可操作,決定延期實施2年,予以重新發布。
二、問:《通知》制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通知》制定的依據是《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
三、問:《通知》制定的目標是什麼?
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印發《通知》,主要目標是規范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工作,落實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
四、問:《通知》制定的任務是什麼?
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印發《通知》,主要任務是在轉發執行財綜〔2017〕35號文的基礎上,對需由省級明確的事宜進行進一步明確,規范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通過什麼形式徵收?
答: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徵收,也可探索通過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的形式徵收。經研究,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出讓金額的形式徵收。
六、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期繳納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分期繳納:
探礦權出讓收益在1,000萬元以下、采礦權出讓收益在3,000萬元以下的,出讓收益原則上一次性繳清;探礦權出讓收益在1,000萬元及以上、采礦權出讓收益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礦業權人向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後,發出「繳款通知書」。
探礦權出讓收益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采礦權出讓收益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
同時,分期繳納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水平承擔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計算基數為本期應繳納的本金,計算期限為延期繳納的天數,費率按繳款到期日(即繳款通知書規定繳款期限的最後一天)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對於分期繳納出讓收益期限內礦業權人提前繳款的,計算期限按實際延期繳納的天數計算。
七、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各級財政之間是怎麼分配的?
答: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成比例為:中央40%,省級20%,地級以上市10%,縣(市、區)30%。
八、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是怎麼安排使用的?
答:按照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及非稅收支脫鉤有關規定,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⑥ 礦產資源資產的收益分配和對生態環境的補償
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形成過程中,礦產資源凈價值是基礎,是先決條件;但是起關鍵作用的是礦業權價值,因為礦產資源凈價值是通過礦業權價值顯現的;礦山生態環境補償價值體現的是一種經濟責任。這3個方面價值雖然處於統一體中,但是由於主體不同,它們的實現方式也不同(表1-1)。
表1-1 礦產資源的價值構成
礦產資源的運作實際上是礦產資源資產的運作,是礦產資源資產作為生產要素參與礦業生產的運作。通過這個運作,礦產資源價值轉化成礦產品的價值,並從礦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這個補償應當是全面的,包括構成礦產資源資產的兩個方面,以及生態環境方面的價值。現階段,其價值補償的實現情況是:
1.礦產資源凈價值的補償,是通過對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資源稅體現了礦產資源凈價值的級差收益,現階段是分礦種按礦區分別從量計征的,油氣改為從價計征;資源補償費體現了礦產資源凈價值的絕對收益,現階段是分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從價計征的。
2.礦業權價值的有償
礦業權價值既然是由資本和勞動創造的,誰出資,歸誰所有,出資者就有權處置它,自然是有償使用。其具體形式或是礦業權轉讓收入,或作為資產作價進入礦產開發,提取折耗。但對國家出資取得的礦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據此,1998年又規定,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1999年,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中還明確界定了礦業權價款的概念:「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由此可以明確,構成礦業權價款的有償取得需要具備3個條件:①在價值形態上來源於「國家出資」;②在實物形態上由「礦產地」構成;③在實現環節上通過「出讓」收取。
在實踐中,各級政府利用「礦業權有償取得」的規定,在許多方面突破了礦業權價款的限定。這些突破有的是應當的。比如,有些探礦權區塊,雖然國家沒有投資,但是由於多種原因,與其他區塊相比存在明顯級差收益(即相對節省勘查投入)。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競標出讓探礦權,體現了公平和公正。但也有個別礦業權,本來不是政府出資形成的,政府強行用成本價收購,再競標出讓,侵犯了出資者的權益。特別是政府隨意擴大礦業權的招標范圍,扭曲了礦業權有償取得的本質。有些礦業權雖然沒有經過出讓這個環節,但是由於是過去國家出資形成的,且現在仍有使用價值,政府補收礦業權價款應當是允許的。
礦業權價款從價值來源看,應當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資本收益;二是勞動者的收入。在資本收益中,對借入的資金或其他債務是要支付利息的;勞動者的收入包括參與勘查技術勞務的一切支出,以及與資金支出無關的其他支出。在支出程序上,所有礦產勘查的支出,先由出資者通過自己的資本或承擔的債務進行墊付,形成礦業權成本;待礦業權轉讓或作價進入開發形成資產之後,才能實現收入。這個收入如果是正值,就是勘查資本的收益;如果是負值,就是勘查資本的虧損。
3.生態環境價值的補償,是通過保證金制度監管的
由於這個制度出台較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此的規定比較注重原則,所以在實際運作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常常作為外部經濟性處理,走上一條「先破壞,後治理」的路子,而「後治理」由於受資金來源的困擾,導致心有餘而力不足,形成大量欠賬。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提供的數據,我國由於長時間、高強度的礦山開采,且沒有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已經造成大量土地荒廢、生態環境惡化。有的地方發生大范圍的地面塌陷;有的地方形成大面積的空氣、土質、水源污染。到2005年底,全國因礦山開采引發的地質災害12379起,造成4251人死亡。其中地面塌陷4500起,形成采空區面積80.96萬公頃,占壓和破壞土地面積143.9萬公頃。全國因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廢水、廢液60.89億噸,排放量約47.9億噸,產生的尾礦和固體廢棄物16.73億噸,廢氣排放量14.54億噸。面對這一問題,雖然各級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遠未到位。保證金制度就是要求礦產開發主體在礦產開采過程中把事先評估的生態環境補償費存入銀行專用賬戶,這筆款只能用於環境補償支出,並由政府監督。
⑦ 采礦許可證上註明該礦尚未完成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是什麼回事
采礦許可證上註明該礦尚未完成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原因如下: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中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
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於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
礦業權出讓收益該文件從礦業權價款和出讓收益的政策銜接,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形式和標准,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的方式和期限,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繳、分成和監管等方面,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進行細化規定,標志著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的正式確立。
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的確立,釐清了收取國家投資收益和收取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區別,是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舉措。同時,對於如何解決礦業權價款徵收遺留問題,如何平衡國家所有者權益和調動礦業投資的積極性,還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予以解決。
⑧ 礦業權人出讓礦業權可以得到什麼
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礦業權人未經批准,隨意出讓礦業權的將得到嚴厲處分。詳細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許可權,強化監管服務;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要求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國家安全;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方面,《方案》強調,做好礦業權出讓基礎工作,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於一定比例,其餘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後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佔用費收取標准,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佔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准。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許可權、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開制度。
《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組織做好改革相關工作。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⑨ 礦業權出讓收益與價款有什麼區別
你好!權益投資的資金信託和股權投資類的資金信託有類似之處,同時也有明顯的差異,權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股權投資的對象一定是企業,而權益投資的對象是收費權、營運權、項目分紅權等能夠產生收益的項目或權利;其二,除非發生股權轉讓,股權投資通常是沒有期限的,而權益投資一般是有期限的;其三,在股權投資中,股權擁有者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管理,其權利的來源是《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不需要通過合同專門約定。而權益投資的權利所有者不一定參與管理,即使參與管理也是以權利擁有者的身份行使管理權,其管理權的范圍、大小由投資合同規定。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