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2019年版)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該版數量標准共列出氯、氨、液化石油氣、硫化氫等75個納入使用許可的危化品的名稱、別名、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及其CAS號(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 一登記號)。
其中,企業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的危化品的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化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75個納入使用許可的危化品中,最低年設計使用量最大的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其最低年設計使用量18萬噸/年,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小的為光氣,其最低年設計使用量11噸/年。
(1)石油標准化app怎麼使用安全令擴展閱讀:
凡是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場所,都適用該條例。
1、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條例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適用,不論其經濟性質和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
3、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各類危險化學品的具體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個條例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所有問題都作出規定。因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還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網路_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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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准、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准化、崗位操作標准化、基層管理標准化。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並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幹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徵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鑽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鑽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准,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採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臨時僱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准、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範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許可權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並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台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 企業要保證用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匯總,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之中或單獨編制計劃下達;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後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報警裝置;安全起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志;採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二)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採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凈化設施;生產場所為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雜訊、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 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准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准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 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 對於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採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 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 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為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 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 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並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並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許可權,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並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並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事故後,應按照分管許可權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准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九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准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准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准執行。
(一)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採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應付工資年度工資總額,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H. 安全生產標准化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主要內容如下:
1、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以及對標准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
2、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准。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安全生產標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安全績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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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標准
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800分(含800分);
三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700分(含700分)。
I. 最好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軟體
企業管理軟體是能夠幫助企業管理者們提高工作效率。沒有復雜的流程設計,沒有復雜的表單設計等等。企業管理軟體在重視系統功能的全面性,流程的可控性,技術的先進性,更要注重系統的易用性。
生產加工:針對單件、小批量多品種生產為主的小工業企業,以銷定產或預計銷量結合訂單的加工模式,滿足企業對材料領用控制、生產加工進度掌握和產成品成本的管理要求,以銷定產、以產訂購、管控領料、產程監查、精算成本。
J.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通用規范
1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以及對標准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准。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安全生產標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2 安全績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