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世界海洋石油安全環境
海洋佔地球表面積的71%,孕育了地球上的原始生命,為人們提供了豐富的生產、生活資源和空間資源,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球經濟迅速發展和人口激增的情況下,海洋對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就在人們瘋狂地從大海中撈取利益的同時,海洋也受到了嚴重的污染,其中石油污染表現得尤為突出。
隨著石油的發現和使用,石油污染相伴而生。從1859年德雷克在泰特斯維爾鑽出了第一口油井以來,石油污染開始表現。人們對石油重要性認識的加強和連續的戰後石油危機以及航海技術的發展,大量石油的開采、運輸和使用等使海洋石油污染空前嚴重。據統計,每年通過各種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約佔全世界石油總產量的0.5%,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達200萬~1000萬噸,由於航運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達160萬~200萬噸,其中1/3左右是油輪在海上發生事故導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我國海上各種溢油事故每年約發生500起,沿海地區海水含油量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海水水質標准2~8倍,海洋石油污染十分嚴重。
海洋石油環境污染主要是海底石油開采污染和油輪污染。
一、油輪
船舶污染主要是船舶壓艙水、洗艙水排放和油輪失事事件(觸礁、碰撞、擱淺等)。油輪作業排出的壓艙水和洗艙水,通常含油3%~5%,以前這些含油廢水大多直接排入海中,入海的油量可達百萬噸,幾乎接近總污染量的一半。後來,大多數油船實行了「洛特」(Lot)規定,對廢水中的油進行了回收,因而對海洋的污染減輕了。然而,多年來的調查仍表明,海上油運交通線水域的油污染一般要更嚴重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有數百艘油輪沉沒,估計損失石油1000萬噸,至今仍有石油從海底沉船的腐爛油箱中滲漏出來。在兩伊戰爭期間幾乎每天都有油輪遭到襲擊,大量石油污染海灣。如圖39-1所示,污染後的處理,工人們將礫石裝桶,然後用高壓噴槍來清除油污。
圖39-4漏油事件所引起的海洋生態災難
若以每日漏油量最高達400萬加侖計算,再漏油3個月,就相當於漏出約3.78億加侖,「這可能成為和平時期(全球)最嚴重的漏油災難」。英國石油公司(BP)利用「滅頂法」堵塞墨西哥灣油井失敗。
2010年6月23日,美國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故再次惡化:原本用來控制漏油點的水下裝置因發生故障而被拆下修理,滾滾原油在被部分壓制了數周後,重新噴涌而出,繼續污染墨西哥灣廣大海域。
2010年7月15日,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近3個月後,英國石油公司15日宣布,新的控油裝置已成功罩住水下漏油點,「再無原油流入墨西哥灣」。
石油持續從海下流出;天然石油很容易跟海水融在一起;產生的黏稠混合物很難燃燒,甚至很難清理;這個季節的這片海域是非常脆弱的新生命的誕生地;海岸線上有大量很難清理的沼澤。大風和海浪促使石油直接流向一些最敏感的海岸地區:路易斯安那州的沼澤地和周圍各州。這里有三種類型的海灘:砂質海灘、岩石海灘和沼澤海灘。例如佛羅里達州的砂質海灘上的浮油最容易清除。
最難清除的是沼澤地上的浮油,這里是深水地平線泄漏的石油最先流向的地方。肯尼爾表示,沼澤非常脆弱,清理浮油的嘗試會對它造成嚴重破壞。浮油一旦滲入,必須砍掉沼澤上的草才行。不過它還能滲透到土壤下面,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清除石油。
吃石油的正常細菌必須有氧氣才能產生作用,在沼澤地的土壤里,它們沒有足夠氧氣進行這一過程。此時正值墨西哥灣一年一度的魚類產卵和浮游生物繁盛期,也是這個脆弱的生態系統最易遭受破壞的階段。颶風季6月即將到來,專家相信到時浮油麵積會進一步擴大。盡管這聽起來似乎與直覺不符,但是一場大風暴將有助於驅散和沖淡浮油。歐文頓說:「颶風是一台天然真空吸塵器。」它經常會把一切清理干凈。但是對於持續不斷的石油泄漏事故來說,颶風起不到徹底清理的作用。
歐美國家很早就開始重視海洋石油環境保護問題,美國忌憚於石油泄漏引起的災難後果,下達了近海石油禁采令:
1969年加利福尼亞的濱海小城聖巴巴拉的海上鑽井平台發生井噴事故,溢出的石油使整個南加利福尼亞的海岸都受到了污染,給當地居民留下了痛苦的記憶。
此後,近海採油受到越來越多民眾和環保組織的抵制。於是,里根任期內的美國國會在1982年通過一項法律,禁止在大部分大陸架上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范圍是距海岸線4.8~322千米。這項法案每年都被延期一次。
而由於1989年3月,「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油輪在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海峽觸礁所引起毀滅性生態災難,1990年6月,時任總統的老布希簽署法令,命令內政部將禁采區域進一步擴大,除得克薩斯、路易斯安那、亞拉巴馬和阿拉斯加(部分地區)以外的近海區域,均不可出租給石油公司進行開采,法令有效期延長至2000年。1998年,時任總統的柯林頓把法令有效期進一步延長至2012年。而奧巴馬政府迫於國內石油資源的緊張形勢,雖然提出解除近海石油開采禁令,但仍被美國聯邦法官否決。可見人們對海洋石油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
一個個觸目驚心的事實令人們不得不反省自己,在充分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我們必須同時充分保護海洋環境。海洋石油污染作為一種環境公害,引起了全世界的密切關注,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已經刻不容緩。
Ⅱ 石油天然氣管線安全距離為多少
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條件下規定有效間距是5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所寫:第三十條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2)石油開采河流保護范圍多少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並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Ⅲ 河道管理范圍內指的是河道兩側多少米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對河道管理范圍河道兩側具體的距離未明確,部分地方條例有明確劃分。
例如:
1、《深圳族慎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中所稱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2、河道管理范圍按以下規定劃定: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圍內;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圍內;防洪防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3)石油開采河流保護范圍多少米擴展閱讀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資源的載體
河道、湖泊和水庫是水資源的載體。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徑流、湖泊和水庫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澇能力
降水時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圍的徑流,是主要笑坦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國地處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風帶,大部分地區汛期的降水量佔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在確保國民經濟、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國水資源綜合調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水資源的綜合調控包括內容非常廣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調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載體,具有蓄水滯水功能,在天氣乾旱不降水時,河流匯集源頭和兩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穩定的徑流量,不僅是農業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調節城市環境和供水的補充水源。
Ⅳ 河道兩側保護距離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對河道管理范圍河道兩側具體的距離未明確,部分地方條例有明確劃分,如:《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中所稱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范圍按以下規定劃定:1、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圍內;2、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圍內;3、防洪防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4)石油開采河流保護范圍多少米擴展閱讀
我國現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等,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政策對河道管理范圍河道兩側具體的距離未明確,但部分地方條例有明確劃分。
如:河道管理范圍按以下規定劃定: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圍內;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圍內;防洪防答談早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下列區域應當列入河道管理范圍:
(一)現已確定或者因歷史侍基形成、社會公認的護堤地;
(二)清雀加固堤防的堆土區、填塘區;
(三)壓浸平台、防滲鋪蓋。
新建堤防,在堤防建設的同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護堤地。
凡劃入河道管理范圍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須服從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道、堤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Ⅳ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正常運行,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的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絕緣層、陰極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防護設施;
(二)管道沿線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處理場、閥室、油庫及其附屬設施;
(三)管道沿線的標志樁、測試樁、圍柵、拉索、標志牌。
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內部管網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五條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管道輸送的石油和天然氣都屬於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於危害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管道沿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僱工等事項。第七條管道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案件。第二章安全保護第八條管道建設企業和管道運營企業(以下統稱管道企業)負責所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職責是:
(一)在建設管道時,對管道包敷防腐絕緣層,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二)管道建成後,將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並設置永久性標志;
(三)對易於遭到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採取防護措施,並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的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管道出現泄漏時,及時進行搶修;
(七)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九條管道企業為了巡查和維修管道,需要徵用埋設管道的土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管道企業依法徵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管道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當地農民在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第十條管道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管道沿線招聘群眾護線員。第十一條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外各五十米范圍內,開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築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范圍內,取土、挖塘、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和修築其他建築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范圍內種植深根植物。第十三條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圍內進行爆破,應當事先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第十四條對於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業與河道管理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范圍,並設置標志。在此范圍內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築壩、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業。第十五條新建電力、通訊線路跨越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處理場和油庫,應當事先與管道企業協商,並採取安全措施。第十六條禁止人力車、畜力車、機動車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禁止行人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或進行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行為。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移動、損壞、拆除為保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或保護裝置。第三章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關系處理第十八條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的新建、改建規劃和計劃通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管道的新建、改建列入城鄉建設規劃。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適用本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span],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管道保護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十條 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管道建設使用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報送備案並符合開工條件的管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十六條 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七條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設施、河道、航道、鐵路、公路、港口、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的管道的建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 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審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並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物、構築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築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前款規定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採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採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未經管道企業同意,其他單位不得使用管道專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管道專用隧道等管道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 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 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三十八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第四十二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管道重點保護部位,需要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並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四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管道建設工程通過礦產資源開采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協商確定管道的安全防護方案,需要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按照管道安全防護要求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未按照約定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縫、沉降等地質災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並注意保護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span]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應當兼顧管道的保護。
需要在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泄洪方案確定後,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採取防洪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管道與航道相遇,確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護設施的,應當進行通航標准技術論證,並經航道主管部門批准。管道防護設施完工後,應經航道主管部門驗收。
進行前款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區域內設置航標,航標的設置和維護費用由管道企業承擔。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搬遷、清理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六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具體情況,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Ⅶ 河道管理范圍是多少米
河道管理范圍具體如下:
1、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圍內;
2、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圍內;
3、防洪防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4、包括河道水域、沙洲、灘地、堤防、岸線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外側因河道拓寬、整治、生態景觀、綠化山稿彎等目的而規劃預留的河道控制保護范圍;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積不被違法填堵,確保防汛安全。根據市、區水利行政部門批準的水利等河道規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對河道規劃用地范圍控制線的繪制。一般有五條線組成,有河口線,河道中心線和陸域控制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逗悶、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敬兆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Ⅷ 河道管理保護范圍
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包括我國領域內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和河道內的航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8)石油開采河流保護范圍多少米擴展閱讀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資源的載體
河道、湖泊和水庫是水資源的載體。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徑流、湖泊和水庫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澇能力
降水時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圍的徑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國地處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風帶,大部分地區汛期的降水量佔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頃宏洪水,危及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澇功能,在確保國民經濟、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國水資源綜合調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水資源的綜合調控包括內容非常廣泛,其中包括侍乎漏河道的蓄水調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載體,具有蓄水滯水功能,在天氣乾旱不降水時,河流匯集源頭和兩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穩定的徑流量,不僅是農業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調節城市環境和供水的補充水源。
4、具有水力發電功能
我國河流蘊藏的水能資源豐富,根據最近全國水力資源復查成果表明,僅大陸水力資源理論蘊藏量為6.94億干瓦,年發電量為6.08萬億干瓦・小時,技術可開發裝機容量為5.42億干瓦,技術可開發年發電量為2.47萬億干瓦・小時,經濟可開發裝機容量為4.02億干瓦,經濟可開發年發電量為1.75萬億干瓦・小時。
5、具有內河航運功能
我國水運資源豐富,具有發展內河航運的良好條件。水運具有佔地少、運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相對安全等特點。我國諸多河流湖泊大多冬季不凍,航運流量豐裕,目前,全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共有12.3萬公里,主要分布在長江、珠江、淮河、黑龍江及松遼水系。淮河和秦嶺以南地區是我國內河水運資源較為豐富、開發利用較好的地區,河流湖泊冬季不凍、四季通航。
6、具有漁業養殖功能
河道是我國寶貴的國土資源,除用於航運農田灌溉外,多年來,通過人們的漁業活動,把平原地區的大小河道山區河道均開發利用為養魚的好地方。由於河道養魚具有投資小、勞力省、見效快、收益大、商品魚集中等優點,近年開發速度很快,養魚水面逐年提高。
我國是世界淡水養殖大國,淡水產品佔到水產品總產量的66%以上,居世界第一位。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全球海洋捕撈漁業資源的衰退,國際市場對水產養殖品種的需求越來越大,漁業養殖業已經日益成為國家支柱性產業。
7、具有旅遊景觀功能
河流不僅是旅遊的重要資源,而且也是許多城市的重要景觀,河流中的瀑布、潭池、涌老爛潮等旅遊資源的重要類型。怡人的兩岸景色、清澈的河水、灘潭相間的景緻、蜿蜓曲折的河岸構成了河流獨特的風光,流動的水體、穩固的堤壩構成了動靜結合的美學意蘊。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河道水環境和景觀功能要求越來越高,河岸綠化和小品建築等生態護岸的出現,為人們提供了更多、更美的親水休閑娛樂空間,同時也促進了城市和旅遊業的發展。
8、具有生態系統功能
河流與周圍的動物、植物及微生物,可以組成生機盎然的河流生態系統,河流也是形成和支持大自然中許多生態系統的重要因素。河流在輸送徑流的同時,也運送降水沖刷帶入徑流中的生物物質和礦物鹽類,為河流內以至流域內和近海地區的生物提供營養物,為它們運送種子、排走和分解廢棄物。河流是一個流動的生態系統。
天然河流水陸兩相和水汽兩相的緊密關系,加上天然河流平面的蜿蜓曲折、縱斷面的高低起伏、橫斷面的形狀多樣及河床多孔隙透水,特別適宜於多種生物生長,形成了河流沿線豐富多彩的河流生物群落。
9、具有文化傳承功能
河流不僅是由流動的水而形成的自然現象,而且是人類文明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人類精神生活的根源和對象,還影響和塑造著人類的精神生活、文化歷史和文明發展。河流的奔騰不息、曲折跌宕、聚合離分、驚濤駭浪、清澈澄明,都賦予了人類精神、人格、品德的象徵。
河流作為自然界的普通物象,經過歷代文人和勞動者的不斷營造,使其具有豐富的人生意蘊和文化內涵。「得江河湖海之神韻,寫詩詞歌賦之絕唱」,河流文化一直是人類文化史上的輝煌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