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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石油管理辦法什麼時間實行

發布時間: 2023-05-14 00:54:40

『壹』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帆困絕、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13年成品油價格機制修改完善以來,運行總體平穩,國內成品油價格更加靈敏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保證了成品油正常供應,促進了市場有序競爭,價格調整透明度增強,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來,世界石油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成品油價格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鑒於此,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並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一)設定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下限水平定為每桶40美元,即當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美元時,國內成品油價格不再下調。
(二)建立油價調控風險准備金。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准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准後使用,主要用於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放開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四)簡化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發展改革委不再印發成品油價格調整文件,改為以態姿信息稿形式發布調價信息。
供軍隊用成品油價格按既定機制計算確定;航空汽油出廠價格按照與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汽油供應價格保持1.182:1的比價關系確定,均不再發布。
二、印發《石油尺團價格管理辦法》
根據近年來《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及此次成品油價格機制完善內容,修訂並形成《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確保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原油和成品油生產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市場供應。
(二)維護市場秩序。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三)加強市場監測。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密切跟蹤新機制運行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機制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確保新機制平穩運行。
(四)做好宣傳解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面引導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完善機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凱明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晌孫羨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宴拍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叄』 瓶裝液化氣統一配送,設立專門配送隊伍,《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發布!

近日,上海市發布《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們看到,隨著管道氣的普及,上海市或者其他地方的液化石油氣市場呈逐步縮小狀態,但液化氣在未來一定時間內仍將存在,比如「夜攤經濟」中就少不了液化氣的身影,其仍將發揮對管道氣的補充作用。
上海市1992年發布《辦法》後,分別進行了四次修訂,每次修訂都是為了適應當時液化石油氣管理的新情況,《辦法》對加強液化氣供應管理、規范液化氣企業經營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次《辦法》修訂,最大的亮點即在於規定了瓶裝液化氣統一配送。說明自2015年上海市開展統一配送試點以來,上海市瓶裝液化氣統一配送確實滿足了安全運輸的需求,故此次繼續了修訂,並大篇幅的規定了統一配送的模式、要求、禁止行為等。
附:《辦法》全文
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202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液化石油氣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編者注:此處修訂主要是為了更加適應上位法中的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等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供應與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液化氣的生產和進口,液化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業燃料的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原則)
液化氣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方便用戶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液化氣段慎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管理部門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液化氣安全隱患排查、電子標簽查驗、安全問題報告和相關處置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市場監管、公安、交通、商務、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編者注:規定主管和協管部門。)
第六條(安全宣傳)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液化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液化氣的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液化氣事故的能力。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基本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科研開發)
本市鼓勵液化氣經營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液化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液化氣安全供應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規劃編制)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市液化氣專項規劃。市液化氣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液化氣氣源、供應方式、供應規模、設施布局、設施建設時序和安全保障等內容。
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市液化氣專項規劃,編制本區液化氣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對區液化氣專項規劃的編制予以指導。
第九條(設施用地和建設)
經確定的液化氣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液化氣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准。
第十條(設計施工)
液化氣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許可制度)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氣經營企業設立液化氣供氣站點,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液化氣設施。液化氣經營企業確需改動液化氣設施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設施改動許可。
禁止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第十二條(企業安全管理)
液化姿棗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液化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液化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液跡燃拆化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准,做好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測、維修等工作,確保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正常完好和安全運行。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液化氣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和防範,並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防沖撞、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
第十三條(統一配送)
本市實行瓶裝液化氣統一配送,由用戶向瓶裝液化氣企業預約訂氣,瓶裝液化氣企業負責在規定時限內將瓶裝液化氣配送至用戶,並進行接裝和安全檢查。
瓶裝液化氣企業統一配送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內容,應當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監管系統,加強對瓶裝液化氣配送全過程的實時監管。
本市推進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戶為導向的瓶裝液化氣集約化配送服務模式。
第十四條(配送服務單位)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設立專門配送隊伍或者委託其他專業運輸企業(以下稱配送服務單位)向用戶提供瓶裝液化氣配送服務。
配送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配備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以及與配送服務區域、用戶數相適應的配送車輛、送氣服務人員。
配送服務單位的配送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瓶裝液化氣企業標識;按照規定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當確保功能正常並與市建設管理部門的信息監管系統實時聯通。(編者注:對配送服務單位條件進行規定,保障安全。)
第十五條(配送服務信息系統)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建立配送服務信息系統,對用戶訂氣信息進行處理,並實時錄入配送服務相關信息。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通過配送服務信息系統,向用戶提供配送信息查詢、安全隱患提醒、配送評價投訴等服務。
第十六條(配送實施方案)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制定配送實施方案,並報用戶所在區建設管理部門。
配送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配送站點布局情況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二)供應、服務組織架構,區域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服務承諾;
(四)站點管理、用戶管理、應急處理和投訴處理等制度。
第十七條(配送服務規范)
配送服務單位及其送氣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按照燃氣服務標准規定的時限,將瓶裝液化氣送達用戶開戶的地點。
(二)檢查氣瓶及調壓器、連接管等附屬配件的安全情況。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現場為用戶進行接裝;對提出不需要接裝的用戶,示範接裝方式並告知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
(三)送氣服務人員佩戴崗位從業證(牌),並攜帶配送服務信息單,供用戶簽收。
第十八條(運輸活動規范)
在配送服務活動中,配送服務單位運輸瓶裝液化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起運前,對配送車輛及其配備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衛星定位裝置等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和記錄,並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二)按照配送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瓶裝液化氣,不得超載;
(三)規范製作、填報危險貨物運單,由駕駛人員隨車攜帶並妥善保存;
(四)通過衛星定位裝置進行運輸全程監控,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駕駛行為;
(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瓶裝液化氣燃燒、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盜、脫落、丟失等事故,並在事故發生後,按照規定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六)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配送車輛的營運證件和檢測評定信息、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格證書以及危險貨物運單等事項進行查驗。
配送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運輸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運輸安全知識,熟悉有關運輸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電子標簽)
瓶裝液化氣企業的許可狀態以及氣瓶充裝、檢測、運輸、存儲、銷售、配送、接裝、安全檢查等環節的信息,應當通過電子標簽進行識別和追溯。
瓶裝液化氣企業以及用戶不得更改、損壞氣瓶專有標記和電子標簽。
第二十條(配送禁止行為)
禁止在配送服務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瓶裝液化氣企業配送非本企業的瓶裝液化氣;
(二)瓶裝液化氣企業委託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瓶裝液化氣;
(三)受瓶裝液化氣企業委託的專業運輸企業再行委託其他企業進行配送。
第二十一條(人員培訓考核)
液化氣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液化氣供氣站點負責人以及專業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普遍服務)
液化氣經營企業依法提供普遍供氣服務,並根據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的用氣情況,制定相應的用氣服務與安全規范,納入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調壓器、連接管等附屬配件供用戶選購,並提醒用戶按照有關標准適時進行更換;用戶自行購買調壓器、連接管等附屬配件的,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向用戶告知安全注意事項。(編者注:瓶裝液化氣企業要注意,不得強迫用戶交易調壓器、連接管等配件。)
第二十三條(開戶和銷戶)
居民用戶購買瓶裝液化氣的,應當向瓶裝液化氣企業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首次購氣開戶的,還應當提供使用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非居民用戶購買瓶裝液化氣的,應當向瓶裝液化氣企業提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件。
用戶未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的,瓶裝液化氣企業不得為用戶辦理開戶手續。
用戶停用瓶裝液化氣的,應當向瓶裝液化氣企業辦理銷戶手續。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及時核銷並回收氣瓶。
第二十四條(安全檢查)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每年對瓶裝液化氣的用戶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瓶裝液化氣企業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通過通知、預約等方式,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時間。
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檢查的規定、標准,對下列事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氣瓶是否合格,瓶體以及調壓器是否漏氣;
(二)使用、存儲場所是否具備安全條件;
(三)燃氣器具、連接管的安裝和使用情況;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標准確定的其他安全檢查事項。(編者注:每年安檢一次。)
第二十五條(停業和歇業)
液化氣經營企業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液化氣供氣站點的,除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事先將受停業、歇業或者關閉液化氣供氣站點影響的區域、時段向社會公告,做好液化氣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用戶禁止行為)
用戶應當遵守用氣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置或者橫卧使用氣瓶;
(二)加熱氣瓶或者用明火檢漏;
(三)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燃氣器具不匹配的調壓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價格制度)
本市居民用戶瓶裝液化氣價格的制定、調整,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價格方面的規定執行。(編者注:需要政府定價,企業不得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液化氣經營企業執行液化氣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予以記錄。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信息共享)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共享氣瓶檢測、充裝、運輸、存儲、銷售、配送的全過程管理信息。
第三十條(部門聯動)
本市建立由建設、市場監管、公安、交通、商務、應急等部門組成的整治非法經營液化氣聯動機制,重點加大對非法充裝、運輸、存儲、銷售液化氣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市場監管、公安、交通、商務、應急等部門通報、研究非法經營液化氣整治工作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誠信管理)
液化氣經營企業、用戶違反液化氣管理規定的,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市、區建設管理等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大對各類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力度,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液化氣監管協作體系。(編者注:適應長三角協同發展的新戰略,《辦法》進行了調整。)
第三十三條(指引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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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頒發《廈門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充分發揮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效益,保障供氣和用氣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廈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氣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發展規劃,對我市液化石油氣設施建設和液化石油氣經營進行管理。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液化石油氣的建設、儲存、輸配、銷售和使用管理。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三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符合我市城市規劃和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發展規劃。第四條凡需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各項手續。其中液化石油氣貯灌站的建設應報省建委,由省建委會同省勞動敏攔虛局、省公安廳審批。第五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建設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意見。第六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第七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液化石油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液化石油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第八條液化石油氣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供氣、設計、施工單位、市質檢站、環保、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九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中的壓力容器應嚴格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製造、安裝、監檢、驗收。竣工後,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由使用單位向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方能投入運行。第十條凡我市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後,必須將完整的竣工檔案資料(包括竣工圖)報送市城建檔案館。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液化石油氣貯灌站、供應站等設施安全范圍的區域內施工,興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嚴禁在液化石油氣管道上及安全防護地帶內堆放雜物、傾倒垃圾。嚴禁牽拉管線、破壞管道基礎。凡在管道周圍區域進行的建設,在取得市規劃局、市消防支隊批准後,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書面通知液化石油氣管道管理單位,由管道管理單位派員現場監護,方可施工。施工中應嚴加保護,衡蠢不得損壞管道設施。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集資費必須報請市建委、財政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集資款應作為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建設及液化石油氣貯運設備購置、更新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市建委應對集資款的交納和使用實行有效監督。第三章儲運管理第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的貯、灌工作,須經省勞動局充裝資格審查合格的定點液化石油氣貯灌站進行。我市各定點站可依據自己的貯、灌能力,從事液化石油氣的有償代儲、代灌業務,對其代灌槽車、鋼瓶的充裝質量與充裝安全負責。不符合有關規定規定的車、瓶嚴禁充裝。第十四條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運輸、檢驗與使用管理應嚴格執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購置汽車槽車,須經省勞動局批准。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應持有公安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准運證、省勞動部門頒發的槽車使用證、槽車駕駛員證、押運員證,方可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橋燃第十五條不得以汽車槽車代替儲罐,儲存液化石油氣。嚴禁由汽車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液化石油氣。第十六條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的的運輸、檢驗及使用管理應執行《液化氣體鐵路罐槽車安全管理規程》。第十七條液化石油氣鋼瓶運輸應遵守《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其單程運輸距離限制在一百五十公里以內。第四章經營、供氣管理第十八條設立液化氣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經營場所和符合標准規定的供氣設施和儲運能力;
(二)擁有年供氣每百戶不得少於20噸的穩定氣源;
(三)擁有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其他從業人員。第十九條嚴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自產、自購液化石油氣供自用的單位,不得擅自對外經營。

『伍』 從2007年一月一號開始實行的政策

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如下:

發布單位 名稱 解讀 文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護照有效期10年, 護照期滿不再延期,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將受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縣級以上人大有權撤銷政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所有金融機構都要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 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權從1月1號起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國務院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 外國記者采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只需徵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同意 國務院令第477號
公安機關汪野塌組織管理條例 公安機關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收費全額上繳財政,受處分的公安民警將同時被降低或取消警銜,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應補休 國務院令第47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明確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 法釋[2006]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釋[2006]12號
商務部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打破國家統一配置原油資源和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集中批發成品油的格局,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在我國從事原油、成品油批發經營 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國土資源部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放寬報考條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考人員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國土資源部令第36號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 明確了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增加了對金融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國家林業局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 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劣質林內采種,林木種子將使用綠色、白色兩種標簽 國家林業局令第21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明確醫療廣告實施發布前審查制度,首次對發布的廣告內容作出明確限定,明顯加大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脊判局、衛生部令第26號
國家旅遊局 國家旅遊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國家旅遊局令第2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電力並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 規范電力並網互聯爭議處理行為,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1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適用於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增加了「定額公示」程序,方便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財政部 企業會計准則 完善了對金融企業、創新金融業務的規范 財政部令第33號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接軌國際,為各類金融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對不同類困圓型金融企業的財務規則加以規范 財政部令第42號
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 突出了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業宗旨,增強了審計准則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所有礦井必須安裝監控系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號
公安部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持有境外駕駛證的人員無需經過考試,只要接受道路法規學習,領取《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即可在中國境內臨時駕駛機動車 公安部令第90號
交通部 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強化了立法責任制、「開門立法」機制和總工程師介入機制等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明確內河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調查結束應作出《事故調查結論》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號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進出境時,海關將給予通關便利 海關總署令第154號

地方級的法規、規章如下:

發布單位 名稱 文號
天津市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山西省 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遼寧省大連市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大連市教育督導條例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誌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
上海市 上海市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江蘇省 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浙江省 浙江省溫州生態園保護管理條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浙江省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
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
山東省 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山東省泰安市 泰安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山東省菏澤市 菏澤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湖北省荊州市 荊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廣東省廣州市 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廣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東省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貴州省貴陽市 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雲南省 雲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陝西省 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
陝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陸』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國家對原油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商務部負責起草原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原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原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原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原油經營行為,維護原油市場秩序,保護原油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伍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原油經營企業是指從事原油銷售和倉儲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對原油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商務部負責起草原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原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原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原油是指在中華人祥純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生產的原油和進口原油。

第五條 申請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原油銷售、倉儲許可。

第六條 申請原油銷售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原油供應渠道:

1、經國務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礦許可證》並有實際產腔宴簡量的原油開采企業,或者

2、具有原油進口經營資格且年進口量在5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符合本款1、2項要求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油供應協議;

(三) 具有長期、穩定、合法的原油銷售渠道;

(四) 擁有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的原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柒』 年內油價最大幅上漲將至,成品油是根據什麼漲幅的

成品油根據2016年開始實施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依據國際原油價格的漲跌幅度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

其實我們國內的原油資源,並不豐富。隨著國內原油消耗的增長,我們國內原油對外的依賴程度正在快速增加。截止到現在我們國家消耗的原油70%都需要依賴進口。所以我們國家成品油的價格,早在2016年就已經和國際原油的價格接軌了。同時為了保障國內成品油行業的穩定發展,油價也是設定了“天花板價”和“地板價”。

“地板價”

其實成品油的價格,不僅不能過高,過低也是不行的。雖然國際原油價格很低以後,不僅可以減少石油進口的成本,也能降低石油的供應成本。但是,石油不僅關系著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關系著國家的能源戰略安全。即使國際原油價格很低的時候,我們使用的石油也不能都依靠進口。我們為了國家能源的戰略安全,依然需要自給的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執行“地板價”。

我們國內成品油的價格,在國際油價降低到40美元一桶的時候,就不再下降了。同時成品油未調整的價差部分,也是需要納入風險准備金的。

各位,對於國內成品油價格的調整方法,您有什麼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捌』 油價什麼時間調整一次

油價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調整一次。

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第七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岩蠢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8)新的石油管理辦法什麼時間實行擴展閱讀: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襲穗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有關成本費用參數。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考慮運雜費增減因素合理安排省內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

『玖』 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的內容

一、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必要性
但隨著我國石油需求不斷增加,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費代稅、負擔不公平等弊端日益顯現;二級收費公路規模過大,結構不合理,與地方經濟發展和群眾出行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迫切需要理順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機制。
近期(2018年8月18日)以來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回落,為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提供了十分難得的機遇。及時把握當前有利時機,推進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對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事業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成品油稅費改革。
提高現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不再新設立燃油稅,利用現有稅制、徵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實現成品油稅費改革相關工作的有效銜接。
1.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方案和政策統籌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各地可以省為單位統一取消,也可在省內區分不同情況,分步取消。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加上現行單位稅額,提高後的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每升0.8元。
4.徵收機關、徵收環節和計征方式。成品油消費稅屬於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徵收(進口環節繼續委託海關代征)。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成品油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環節在生產環節(包括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計征方式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價內徵收。
今後(2018年8月18日)將結合完善消費稅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將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到批發環節,並改為價外徵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納消費稅予以返還。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6.新增稅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改革後形成的交通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具體轉移支付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落實。新增稅收收入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的支出。具體額度以2007年的養路費等六費收入為基礎,考慮地方實際情況按一定的增長率來確定。
二是補助各地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補助資金,用途包括債務償還、人員安置、養護管理和公路建設等。
三是對種糧農民增加補貼,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考慮用油量和價格水平變動情況,通過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中相應的配套補貼辦法給予補助支持。
四是增量資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設施當量里程等因素進行分配,適當體現全國交通的均衡發展。
(二)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國產陸上原油價格繼續實行與國際市場直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與國際市場有控制地間接接軌。成品油定價既要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和企業生產成本,又要考慮國內市場供求關系;既要反映石油資源稀缺程度,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又要兼顧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
1.國內成品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和適當利潤確定。當國際市場原油一段時間內平均價格變化超過一定水平時,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2.汽、柴油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1)汽、柴油零售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零售價格由出廠價格和流通環節差價構成。適當縮小出廠到零售之間流通環節差價。(2)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3)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汽、柴油供應價格,合理核定其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價差。(4)供軍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國家儲備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國家核定的出廠價格執行。(5)合理核定供鐵路、交通等專項部門用汽、柴油供應價格。(6)上述差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3.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持續上漲或劇烈波動時,繼續對汽、柴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以減輕其對國內市場的影響。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價格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液化氣改為實行最高出廠價格管理。
5.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上述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另行制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三)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配套措施。
1.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製作用。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大幅上漲,國家實施有控制地調整汽、柴油價格措施時,原油加工企業會出現暫時性困難,中石油、中石化兩公司要繼續按照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平衡好內部利益關系,調動煉油企業生產積極性,保證市場供應。
2.完善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1)鐵路貨運價格,根據上年國內柴油價格上漲影響鐵路運輸成本增加的情況,由鐵路運輸企業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提高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疏導,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具體幅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鐵道部確定。(2)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價格,首先在運價浮動機制內,由航空公司自主調整具體票價,需要調整燃油附加時,根據航空煤油價格影響民航運輸成本變化情況,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調整燃油附加標准或基準票價的方式疏導。調整燃油附加標准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半年。燃油附加具體收取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則確定。(3)計程車和道路客運價格,由各地進一步完善價格聯動機制,根據油價變動情況,通過法定程序,決定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
3.完善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的機制。(1)種糧農民。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給予補貼。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2)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林業、漁業(含遠洋漁業)。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上述行業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准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新的補貼辦法從2009年起執行。(3)計程車。在運價調整前,因油價上漲增加的成本,繼續由財政給予臨時補貼。(4)低收入困難群體。各地綜合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繼續實行石油漲價收入財政調節機制。為合理調節石油漲價收入,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繼續按相關規定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四)妥善解決改革的相關問題。
1.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征稽人員。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要按照轉崗不下崗、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的總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多渠道安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各地要鎖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費人員數量,嚴格把關,防止突擊進人。
對公路養路費征稽人員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轉崗;二是稅務部門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多種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員。
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2.研究解決普通公路建設發展,特別是二級公路發展問題。地方要以這次改革為契機,利用中央財政給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現有資源,更好地用於發展二級公路。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六費原有資金功能不變的原則,抓緊研究建立和理順普通公路投融資體制,促進普通公路健康發展。
3.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堅決禁止成品油生產企業為規避稅收只開具發票而無實際貨物交付和突擊銷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銷售成品油行為,嚴厲打擊油品走私、經營假冒偽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
(五)實施時間。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成品油價格,自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三、切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
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改革方案平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要切實做好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發展改革、價格、財政、交通、稅務、編制、人事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二)保證隊伍穩定和資金有效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安置人員和維護穩定的責任,把人員安置的工作擺在推進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籌劃,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改革前後資金安排及預算銜接工作;中央財政要通過向地方預撥資金,確保養護管理及人員經費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三)確保取消收費政策到位,嚴格禁止亂收費。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統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時全部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已經提前預收的要及時清退,要加強檢查,確保取消收費政策落到實處。對確定撤銷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財務清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絕不允許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項收費。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下發配套文件,並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強宣傳解釋工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媒體,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
(五)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地要密切關注市場情況和社會動態,針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前做好應對預案,並妥善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