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石油庫輸配電線路
第六章
油庫配電設施和線路
油庫輸配電設施和線路的作用是輸送電力,它把發電廠、變電所和用電戶連接稿首在一起構成電力系統。分架空線路、室內外布線和電纜線路三大類。電力網中,從發電廠將電能輸送到變電所的高壓架空電力線叫做輸電線,電壓等級一般為36kV及以上;從變電所將電能送至配電用變壓器的架空(或電纜)電力線,叫做高壓配電線,電壓等級一般為10、6kV;從配電變壓器將電能送至各個用電點迅姿的低壓電力線,稱之為低壓配電線,按我國標准其電壓等級一般為0.38、0.22kV。
輸電導線的選擇是供電設計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保證供電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對供電質量的要求,必須正確合理地選擇輸電導線的型號和截面。輸配電線路的敷設則是保證電氣設備正常運行、保障人身安全的另一重要因素,特別是對鍵昌數於存在可燃性混合氣體的爆炸危險場所,輸配電線路的敷設更是影響石油庫安全的關鍵因素之一。
第一節 石油庫變、配電所的布置與設計
石油庫供電系統的特點是:一般情況下供電量不是很大,庫內變配電所的配電設備不是很多,其變配電所的電源進線一般在10kV及以下。但是,石油庫供電可靠性一般要求較高,其安全性要求更為嚴格。因此對石油庫變配電所的建設,配電設備的安裝和供電線路的敷設等,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對石油庫供電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也必須遵守有關規則和要求。
一、建築位置
(1)變配電所盡量靠近負荷中心,使電能損耗、電壓損耗和有色金屬消耗量盡量減少。但是,變配電所與其他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應符合《建築物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室外變、配電所與其他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見表6—1。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見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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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出線方便。一般要求變、配電所的電源進線,應盡量選接在供電可靠、電壓穩定的國家工業電網上。
(3)變、配電所和控制室應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當為正壓室時,可布置在1、2區內。日庫內總變配電所及發電機廠房與爆炸危險環境水平距離應大於30m,在洞庫爆炸危險環境內,不宜設置配電室。
(4)變電所的變壓器間與1級場所建築物的門窗或孔洞之間的最短路徑應大於10m;與2級場所應大於6m。變電室的變壓器間必須滿足上述距離要求,否則,配電室的門應安裝自動關閉裝置,窗應是固定密封的,但與l區的距離應大於6m,與2區應大於3m。
(5)石油庫泵房配電間一般與泵房建在一起(用實牆隔開),隔牆上裝有便於聯系的密封玻璃窗,同時配電間要盡量建在泵房的上風位置。
(6)變、配電所的位置還要考慮不影響石油庫今後的擴建。
二、建築結構
位於1、2區附近的變、配電所和控制室的室內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0.6m。電壓為10kV以上的變、配電所,應單獨設置。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與易燃油品泵房
② 石油庫設計規范與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的區別
石油庫設計規范與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的區別:
《石油庫設計規灶仿察范》有較大變化及改進.通過比較研大旅究新舊兩版《石油庫設計規范》在石油庫總圖設計方面規定的變化,分析新規范對大型石油庫消防設防標准要求的改進,得出石油庫內各建(構)築物之間及石油庫與庫外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類型的劃分和數值變化的規律,總結石油庫區道路、豎向布置、防護構造等方面規定的變化,同時剖析新規范在適應當代石油庫變化發展的要求時進行修訂的指導隱茄思想.為今後在石油庫設計和石油庫改造時,熟悉和掌握新規范的內容和要求提供參考.
③ 油庫環保管理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5.按《安全台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7.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並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並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達到《職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佩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准;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採取隔音或消音措施,雜訊不大於國家標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C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並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於0.2m處,排出口應高於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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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採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採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3.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准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窪、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並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准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塗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塗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准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minl22:;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lOmin以上,若油艙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④ 石油庫設計規范的內容提要
本規范共分15章和2個附碼賣錄。主要內容包括石油庫設計所涉及的庫址選擇、平面布置、儲運工藝、安全消防、給水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配電、採暖通風等方面的必要規定。由於石油庫儲段模鄭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體,屬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所以,本著「安全可靠」的原則,著重對有關安全、消防問題作出詳細規定。
本次修訂,將原國家標准《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庫設計方面的內容納入了《石油庫設計規范》。1984年版《石油庫設計規范》共有條文211條(包括1995年局部修訂條文),本次修訂保留了91條,修改了100條,握頌取消了20條,增加了73條。與原規范相比,新規范主要有以下三個變化:
1.增大了各級石油庫油罐總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標准;
3.內容更為全面、合理。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石油庫幾十年來的設計、建設、管理經驗,借鑒了發達工業國家的相關標准,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對其中主要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協調,最後經審查定稿。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87號文《關於印發〈工程建設標准制強制性條文〉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體字註明了本規范的強制性條款。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授權,本規范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管理,由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原中國石化北京設計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⑤ 石油庫周圍建築的設置有何要求。多遠范圍內不應設居住建築
根據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按照油庫的大小,油庫分成5級,分別對應容量為大於10萬,3-10萬,1-3萬,1000-10000,1000以下。對應的不允許設置居住區的距離分別為100,90,80,70,,50米。
⑥ 貯油庫為什麼要設置集油坑哪位倉庫專業人士解答下謝謝!
根據《石油庫設好搏計規范》,石油庫一定要設置應急集油池(機油坑)。友爛祥當油庫發生警急歷兆狀況(油罐泄露、火災等等)時,需要把防火堤內的油品通過污水管線收集起來。
⑦ 石油庫設計規范庫區圍牆指哪個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和安全疏散第4.2.1條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註:①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筒倉可採用鋼板倉。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②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③裝有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規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庫內桶裝油品庫房面積可按現行的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執行。⑤煤均化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⑥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佔地面積」均指建築面積。第4.2.2條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每座庫房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按《冷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4.2.3條 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牆間內,如儲存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隔間的最低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第4.2.4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庫房不宜超過三層。第4.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第4.2.6條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執行。第4.2.7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高層庫房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第4.2.8條 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第4.2.9條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多層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內時,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井筒內,井筒壁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第4.2.10條 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角。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0.8m。第4.2.11條 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本規范第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註:設在庫房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第4.2.12條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節 庫房的防火間距第4.3.1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1的規定。註: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4.2.1第一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③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第4.3.2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1條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4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4.3.1條的規定增加2m。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m,與其他民用建築不宜小於25m。第4.3.3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牆均為非燃燒體的庫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2.0.1的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第4.3.4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4條的規定。註: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少12m。②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第4.3.5條 庫區的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第四節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第4.4.1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如採取安全防護設施,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第4.4.2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2的規定。註: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築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0m。②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築的規定增加25%。③浮頂儲罐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④一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級建築的較大值⑤石油庫的儲罐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4.3條 計算一個儲罐區的總儲量時,1m3的甲、乙類液體按5m3的丙類液體折算。第4.4.4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4的規定。註: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採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③兩排卧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④設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⑤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⑥同時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⑦閃點超過120℃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小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第4.4.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定時,可成組布置;二、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於2m,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卧式儲罐不應小於0.8m。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准單罐確定,按本規范第4.4.4條的規定執行。
註:石油庫內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⑧ 石油庫設計防火規范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拿櫻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余敏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豎謹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⑨ 石油產品儲存注意事項有哪些
凡是用來接收、儲存和發放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噴氣燃料、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整裝、散裝油品的獨立或企業附屬的倉庫、設施都稱為石油庫,簡稱油庫。石油庫收發和儲存的油品均系易燃和可燃液體,一旦泄漏,遇明火、高熱或電火花,極易起火爆炸。做好油庫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於保障國防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火災危險性
1.石油及其產品主要由碳氫化合物組成,受熱、遇火以及與氧化劑接觸都有發生燃燒的危險。油品的閃點和自燃點越低,發生燃燒的危險性越大。
2.石油產品的蒸汽與空氣的混合比達到一定濃度范圍時,遇火花即能爆炸。
3.石油產品在裝卸。灌裝。泵送等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靜電容易積聚產生強電場,當靜電放電時會導致石油產品燃燒爆炸。
4.粘度低的油品流動擴散性強,如有滲漏會很快向四周流散,油品的擴散、流淌性是導致火災的危險因素。
5.石油產品受熱後蒸氣壓升高,體積膨脹,若容器灌裝過滿或儲存於密閉容器中,會導致容器膨脹,甚至爆裂引起火災。有些儲油的鐵桶出現頂、底鼓凸現象,就是因為受熱膨脹所致。
6.重質或含有水份的油品燃燒時,燃燒的油品有的大量外溢,有的從罐內猛烈噴出形成高達70~80米的巨大火柱,火柱順風向噴射距離可達120米左右,這種「突沸」現象,容易直接延燒鄰近油罐,嚴重擴大受災面積。
二、防火措施
1.正確選擇庫址,合理布置庫區
(1)為了減少石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和交通線之間由於火災事故時可能發生的互相影響,降低火災損害程度,石油庫區與周圍建築群之間應有適當的安全距離。建在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油庫,必須依據國家抗震設計規范採取抗震措施;在地震基本烈度達9度以上的地區不得建造一、二級石油庫。
(2)為了保證油庫安全和便於技術管理,油庫的各項設施應按作業性質的不同,結合防火的要求,分區布置。
(3)油庫內各設施的位置應合理布局,以保證油品有一個安全環境,使油品的儲運順利進行。鐵路裝卸區是油庫重點要害部位,其鐵路收發棧橋應為不燃燒體結構,並應盡可能地設在油庫的邊緣地區,避免與庫的道路交叉,同時布置在輔助區的上風方向,與其他建。構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汽車收發作業區屬油庫中火災爆炸事故多發場所,故不宜設在縱深部位,而應設在油庫出人口附近,以便與公路干線接近,有利於減少裝油車輛的停留時間以及因此而帶來的各種不安全因素,漏油人水,會造成下游的大面積燃燒,並影響下游碼頭和船隻,故也應盡量設在各類碼頭和依江(河)建築物的下游。
(4)儲油罐區的油罐布置要合理,並需設置罐區防火堤,配備充足的滅火設施。應根據油氣擴散、火焰輻射、油品性質、油罐類型、撲救條件、消防力量等因素來成組布置儲油罐,一般在同一組內布置火災危險相同或相近的油罐。但地上油罐勿與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每組固定頂油罐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00 000立方米,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的容量不應大於2000立方米。每組油罐不得超過12座。山洞罐區的罐頂應設類似呼吸閥的透氣管以便將油氣引出洞外,引出洞口的透氣管應布置在下風方向。水封油庫可在洞罐油麵充惰性氣體、設置洞罐水封牆和豎井蓋板。
(5)防火堤可以防止油罐爆炸時油品四處流淌所引起的火災蔓延。防火堤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堤高1.0~1.6米,土質防火堤頂寬不小於0.5米。立式油罐的外壁與防火堤內側基腳線的問距不小於罐壁高的一半,卧式的不應小於3米。堤內空間容積應小於最大油罐的全部容量,對於浮頂油罐則不應小於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油罐組容量大於20 000米』且座數多於2座時,防火堤內應設隔堤,頂高應比防火圍堤低0.2~0。3米。
(6)油庫內道路盡可能布置成環形,雙車道6米或單車道3.5米,盡量採用水泥路面,不得使用瀝青輔料,距路邊主防火堤基腳應不小於3米,兩側不宜栽植樹木。
2.儲油罐及其附件的設置
(1)油罐需設置機械呼吸閥、阻火器、液體、安全閥、泡沫發生器、液面液位檢測顯示、儲油溫度檢測顯示、油氣濃度壓力檢測顯示、泡沫發生器等附件。這些檢測設備、儀表、附件的安裝,能及時反映油罐的內外情況,以便及時處理險情。
(2)定期對油罐附件進行檢修、維護。具體的維護保養方法見表3一18。
表 3-18 油庫的維護保養方法
附件名稱
檢查周期
檢查內容
養護內容
測量孔
每月不少於一次 蓋與座間密封墊是否嚴密,硬化,導尺槽磨損情況,螺帽活動情況 密封膠墊換新每三年一次,蝶形螺母及壓緊螺栓各活動連接處經常加潤滑油
機械呼吸閥
每月不少於2次,氣溫低於0』C度時,每周不少於一次 閥盤和閥座接觸面是否良好,閥桿上下靈活情況,閥殼網罩是否完好、有無冰凍,壓蓋襯墊是否嚴密 清除閥盤上灰塵、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時調換閥殼補墊
液壓安全閥
每季一次 從外觀檢查保護網是否完好,有無雀窩,測量液面高度 清潔保護網,添加封液,每年秋未應放出封液,清潔閥殼內部一次,必要時更攙封液
阻火器
每季一次,冰凍季節每月一次 阻火網或波紋片有無破損,是否清潔暢通,有無水汽冰凍,墊片是否嚴密 清潔阻火網和散熱片,螺栓加油保護
泡沫室
每季一次 玻璃是否破裂,有無油氣泄出,吸人空氣口是否暢涌無阻 換裝已損玻璃,調換密封墊,螺栓加油防銹
(3)空氣泡沫滅火室是油罐滅火時噴射泡沫的滅火裝置,其類型及其設置數量必須根據油罐容量、儲油品種、油麵大小,以及泡沫劑類,分別計算確定,但每個罐至少安裝兩個,且各有一根單獨的消防管來供應泡沫混合液,以備油罐火災時噴射泡沫滅火。
(4)油罐在使用時,要嚴防油罐下沉和油罐變形。如果油罐出現均勻沉降超過50毫米、罐壁周圍內任意10米周長范圍內沉降差超過25毫米或內浮頂油罐因傾斜影響浮盤正常升降等情況時,必須騰空存油,對罐基進行技術處理。
3.桶裝油品庫房的防火要求
(1)桶裝庫房均應為地面建築,不得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以免油氣積聚。倉庫用耐人材料建築,耐火等級應根據儲存油品的閃點不同而分別定為一、二、三級,最低不能低於三級耐火標准。庫內地面應是不滲漏油品和撞擊不會發出火花的地面,並帶有1%的坡度
(2)為加強通風,庫房應開足夠的窗戶和門,門的寬度不小於2.O米,且離最近戶外通道行間距不大於30米(輕油倉庫)或50米(潤滑油倉庫),門坎(坡)高大於0.15米。
(3)庫房照明應採用相應等級的整體防爆裝置或室外布線及裝在牆上壁龕里的反射燈照明。但汽油等易燃液體桶裝倉庫,應採用防爆型燈具裝置照明。
(4)儲油庫房與其他建築間應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5)儲存在庫房中的桶裝油品應直立。採用機械作業時閃點在28C以下的,堆放不能超過二層, 28~45C之間的不能超過三層,閃點在45』C以上的堆放不能超過四層;採用人工作業時,容易發生碰撞墜落而產生火花或包裝損壞,對閃點在28』C以下的,堆放不能超過一層。
(6)庫內主要通道寬不小於1.8米,堆垛問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25~0.5米,以便於檢查和疏散。
(7)桶裝庫房耐火等級和允許最大建築面積應符合有關規定。
(8)露天堆放閃點低於45℃的桶裝油品,應加蓋不燃結構遮棚,並採取噴淋降溫等措施。堆放場應遠離鐵路、公路干線,保持四面地形平緩,場地應平整並高出地面0.2米,四周以高0.5米的土堤、圍牆保護。潤滑油桶應卧放、雙行並列、桶底相對、桶口朝上,堆高不超過三層。堆垛長不超過25米,寬不超過15米,堆間距不小於3米,堆與圍堤間距大於5米,排與排間距大於1米。
(9)桶裝油品容量一般應使桶內保持5~7%的氣體空間。在不同季節,不同的油品,由於氣溫等的影響,其充裝容量規定亦有所不同,所以在儲存時也應採取相應措施。
(10)油桶應經常檢查,發現滲漏時應立即換桶,防止油品漏在庫房地上或進入排水溝里。
4.輸油設備的防火要求
(1)石油庫的灌油間一般應不低於二級耐火建築要求,內部採用混凝土地坪,設坡向集油溝。灌油間一般長5~6米,高3.3~3.5米,室內通風良好,油氣濃度不大於300毫克/米』。通風照明電器應符合《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裝置》的規定要求。
(2)灌油間內每12米『建築面積安裝一副灌油栓,口徑不大於40毫米,相互灌油栓距離為2米以上,栓上閥門安裝在1.5米高左右處;高架計量泊灌與灌油間無門窗。洞孔的外牆保持一定問距(甲。乙類油品為10米以上,丙類油品為8米以上),周圍設置防火堤,間距不小於2米;潤滑油灌油間與桶裝倉庫設在一起時,兩者之間應設防火分隔牆。
(3)進行灌油操作時,油灌車應做好接地保護裝置。待灌裝空桶與灌好的重桶應分別前後進出。為消除靜電造成的火災事故,灌油鶴管應插到油罐底部,油品灌裝速度必須限制在安全流速范圍內,汽油、煤油和輕柴油等在灌裝時流速一般應不大於4.5米/秒。
(4)油泵房的建築結構應為耐火材料建築,兩端開門窗,向外開啟,室內通風良好,空氣中油蒸氣含量不大於300毫克/米』。油泵及其他電氣設備一律採用防爆型,不得安裝臨時性、不合要求的設備和管道,禁止採用皮帶傳動裝置,以免靜電引起火災。在泵房閥組場所應安裝油品水封,引入井設施,集油井應加蓋並有用泵抽除裝置,泵間距。泵與牆間距均應為:米左右,真空泵房的真空罐應設在泵房外。油泵、閥門及各類通油儀器儀表不許有滴、漏、跑、冒現象,嚴禁油泵空轉和導油管中出現間斷性氣囊的現象。油泵安裝時必須保證軸線對正,軸承轉動靈活,盤根安裝適當,以防止由於安裝性能不佳而引起運行時出現故障導致爆炸等事故。
(5)泊庫內管路宜優先採用管溝敷設。管路材質一般用鋼管,採用焊接或法蘭盤連接,架設在不燃支架上,距地下電纜下方:米或下水道下方1.5米深處,各管路平行間距不小於10厘米。油管不宜敷設於建築物的上、下方,與鐵路等有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於60」。地下管線與建(構)築物基礎應力范圍問距應大於0.3米。油庫管路的管徑與輸油量配備應符合有關規定。
⑩ 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
《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是一項新頒布的國家標准。
本規范共分14章和2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庫址選擇,庫區布置,儲運工藝及管道,油罐,消防設施,給排水及含油污水處理,電氣,自動控制,電信,建、構築物,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本規范附條文說明。
本規范不適用於地下岩洞、地下鹽穴、海上浮船、山洞、掘雹埋地等儲存類型的石油儲備庫及成品油儲備庫的設計。
本規范面向石油化工設備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工程設計建設單位,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相關院慶歲校師生,資料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判差帆適用本法。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