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石油臨時佔地怎樣賠償
對於臨時佔地如何補償,我國法律沒有統一的規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規和文件規定了臨時佔地補償標准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價格百分比計算。比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2號)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但大部分省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那有沒有規定如何補償呢?從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判斷,如果臨時佔地已經當地國土部門依法批准,那補償的價格就應該是佔用農民土地期間農民因不能耕種土地減少的收入,並在佔地到期後恢復土地的原貌。這個收入是多少由臨時佔地部門與承包戶協商,協商不成,雙方應該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農民的收入進行評估,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B. 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怎麼辦
通過法律手段索賠。石油隊佔了農民土地也沒有說要賠償,可通過法律手段索賠。法律規定
1、首先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其次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3、最後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C.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D. 油田打井佔地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油田佔地補償的原則是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補償,但更重要是需要看征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手續,如果是以政府的名義是可以征地的,但如果是以公司的名義征地,可以拒絕。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 油田佔用耕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