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長距離石油輸油管道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在長距離輸油管道的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注意下述幾點內容:
1.首站、中間站、終點站的防火措施
首站、中間站、終點站是管道運輸的重點部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嚴格的防火措施,設置完善的滅火裝置。對於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教育後方可進入生產區。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規程必須有落實、有檢查。輸油管路應當遠離戰時敵機轟炸的目標,首站、中間站、終點站等的建築物,宜便於偽裝隱蔽。泵站站內生產區的檢修、施工用火、生活用火,輸油管道、油罐維修用火,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用火申請票,上報主管單位按許可權審批,做好各項准備工作(清理現場、准備消防器材等)後,方可動火。
2.消防組織與消防道路
各輸油生產單位都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各生產區的消防道路必須暢通無阻,嚴禁堆放雜物,形成障礙。
3.人員的培訓、上崗
各崗位、各生產調度系統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獲得該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崗位合格證書只對本崗位有效,不允許其他崗位人員代班、替班,防止偶然發生事故。獲得合格證書的操作人員對本崗位設備應當能進行正確的操作和日常維護,能夠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態,分析、判斷設備的運行情況,具有應急處理設備事故的能力。
②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正常運行,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的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絕緣層、陰極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防護設施;
(二)管道沿線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處理場、閥室、油庫及其附屬設施;
(三)管道沿線的標志樁、測試樁、圍柵、拉索、標志牌。
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內部管網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五條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管道輸送的石油和天然氣都屬於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於危害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管道沿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僱工等事項。第七條管道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案件。第二章安全保護第八條管道建設企業和管道運營企業(以下統稱管道企業)負責所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職責是:
(一)在建設管道時,對管道包敷防腐絕緣層,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二)管道建成後,將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並設置永久性標志;
(三)對易於遭到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採取防護措施,並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的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管道出現泄漏時,及時進行搶修;
(七)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九條管道企業為了巡查和維修管道,需要徵用埋設管道的土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管道企業依法徵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管道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當地農民在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第十條管道企業可根據需要在管道沿線招聘群眾護線員。第十一條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場區外各五十米范圍內,開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築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范圍內,取土、挖塘、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和修築其他建築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范圍內種植深根植物。第十三條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圍內進行爆破,應當事先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第十四條對於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業與河道管理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保護范圍,並設置標志。在此范圍內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築壩、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業。第十五條新建電力、通訊線路跨越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配氣站、處理場和油庫,應當事先與管道企業協商,並採取安全措施。第十六條禁止人力車、畜力車、機動車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禁止行人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或進行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行為。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移動、損壞、拆除為保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或保護裝置。第三章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關系處理第十八條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的新建、改建規劃和計劃通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管道的新建、改建列入城鄉建設規劃。
③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保護措施有什麼
法律分析:措施包括:管道企業要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禁止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禁止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挖塘、修渠、修曬場等;禁止採石、采礦、爆破等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三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採石、采礦、爆破。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④ 關於工程施工中遇到石油天然氣管道如何保護專項方案
工程施工中遇到石油天然氣管道如何保護專項方案:
編制依據與編制原則
1.1.編制依據
1.1.1.新建蘭新鐵路第二雙線甘青段LXS-17標臨近西氣東輸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施工圖及設計文件;
1.1.2.蘭新鐵路甘青有限有限公司工期要求及中鐵十七局蘭新項目部計劃工期;
1.1.3.現場實際調查及測量資料;
1.1.4.《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3號,2001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1.5.《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主席令第30號(2010年6月25日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6.《甘肅省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試行)》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2004年8月19日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7.《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工程規劃建設中切實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07)145號
1.1.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1.9.國家、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工程建設施工規范、指南及驗收標准。
1.1.10.項目所處地理位臵、氣候等環境因素
1.1.11.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對蘭新鐵路甘青段十七標工程爆破對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的振動安全監測報告。
1.1.12.中國石油西部管道公司酒泉輸油氣分公司的《關於中鐵十七局集團公司蘭新鐵路項目部一工區線路爆破防護申請的回復》文件要求,輸油氣管道最大振速不得大於7cm/s。
1.1.13.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對蘭新鐵路甘青段十七標工程爆破對西部管道的振動安全監測報告。
1.2.編制原則
1.2.1.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採用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石油天然氣管道及既有管道設施安全運行;
1.2.2.堅持質量第一、信譽至上的原則,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及驗收標准,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
1.2.3. 嚴格遵守合同及設計文件要求,落實國務院及地方政府關於臨近石油天然氣管道施工的有關文件、規定堅持先防護後施工的原則;
1.2.4.狠抓施工計劃,堅持節點工期不動搖的原則,採用流水施工方法,組織有節奏、均衡、連續的施工;確保工期不受影響,實現鐵道部、甘青公司的工期目標
參考資料:
http://wenku..com/link?url=_
⑤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氣(含煤層氣,下同)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的保護。
輸送石油、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部管網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氣)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站)、清管站、各類閥室(井)及放空設施、油庫、裝卸棧橋及裝卸場;
(五)管道標志、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第四條管道設施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盜竊、哄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的義務。對於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五條國務院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設施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管道設施巡查、維修和事故搶修的臨時用地、用工等事項。第七條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管道設施安全,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管道設施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包庇、縱容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阻撓、干預對侵佔、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第八條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案件。第九條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管道企業對維護管道設施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管道設施的保護第十條管道企業負責其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管道設施工程建設質量標准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對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並加設陰極保護裝置;
(三)管道建成後,設置永久性標志,並對易遭車輛碰撞和人畜破壞的局部管道採取防護措施,設置標志;
(四)嚴格執行管道運輸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五)對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及時維修保養;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設施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一條管道設施發生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搶修工作。第十二條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第十三條管道企業對其使用的經依法徵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當地農民在徵得管道企業同意後,可以在征地范圍內種植淺根農作物,但管道企業對在管道巡查、維護、事故搶修過程中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不予賠償。第十四條管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配置專職護線員或者聘任兼職護線員。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⑥ 石油管道設計中如何設置安全防護和措施
答:(1)根據生產操作特點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措施:
l)滅火消防系統和噴淋設施;
2)建構築物的防火結構(防火牆、防爆牆等);
3)通風去除有毒、腐蝕性或可燃性蒸汽;
4)遙測和遙控裝置;
5)緊急處理有害物質設施(儲存或回收裝置。火炬或焚燒爐等)。
(2)在脆性材料管道系統或法蘭。接頭、閥蓋、儀表或視鏡處設保護罩,以限制和少泄漏的危害程度。
(3)採用自動或遙控的緊急切斷、過流量閥、附加的切斷閥、限流孔板或自動關閉壓力源等方法,以限制流體泄漏的數量和速度。
(4)處理事故用的閥門(如緊急放空、事故隔離、消防蒸汽、消火栓等),應布置在安全、明顯、方便操作的地方。
(5)
進出裝置的可燃、有毒物料應在界區邊界處設置切斷閥,並在裝置側設8字盲板,防止裝置火災時相互影響。
(6)設置必要的防護面罩、防毒面具、應急呼吸系統、專用葯劑。攜帶型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等衛生安全設備。在可能造成人體意外傷害的排放點或泄漏點附近應設置緊急淋浴和洗眼器。
(7)對於有輻射性的流體需設置屏蔽保護、自動報警系統,並配備專用的面具、手套和防護服等。
(8)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管道系統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可通過設備、管道及土建結構的接地網接地。其他防靜電要求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的規定。
(9)盲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l)當裝置內停運維修時,裝置外有可能或要求繼續運行的管道,在裝置邊界處除設置切斷閥外,還應在閥門的靠裝置一側的法蘭處設置盲板;
2)運行中,當有的設備需切斷檢修時,在閥門與設備之間法蘭接頭處應設置盲板對於有毒、可燃流體管道、閥門與盲板之間裝有放空閥時,放空閥後的管道,應引至安全地點。
(10)公用工程(蒸汽、空氣、氮氣等)管道與GC1級、GC2級管道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l)在連續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止回閥,並在其根部設切斷閥;
2)在間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兩道切斷閥,並在兩閥間設檢查閥。
⑦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適用本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⑧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管轄范圍內輸送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的保護。
輸送天然氣的城市管網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部管網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道包括:
(一)輸送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場、油庫、裝卸棧橋和各類閥室;
(三)管道防腐設施;
(四)管道水工防護、防風、抗震、通訊等設施,以及管堤、管橋和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五)管道標志、標識;
(六)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管道保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實行專業維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安全全面負責,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管道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侵佔、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管道保護相關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對在管道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設第八條管道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並與鐵路、公路、水運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相銜接。第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徵求省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管道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在開工30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及臨時用地、用工、補償等相關工作。第十條管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管道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管道工程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第十一條管道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建設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築管道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防洪、通航標准。第十二條設計和建設管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15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30米;
(二)地面敷設或者架空敷設石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30米,天然氣、成品油管道與居民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60米;
(三)埋設管道,在農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於1.5米;在山區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於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頂距離河床不得少於7米。
在海底敷設管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新建管道達不到安全距離要求且無法避讓,或者管道覆土厚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安全保護方案,經專家評審並報當地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第十四條管道建設需要徵收徵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需要辦理土地徵收徵用手續且無法避讓的養殖水域、蔬菜大棚、溫室、經濟作物、家畜棚圈、果園、林場等區域,管道建設單位應當與土地使用人簽訂補償協議。第十五條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應當按照後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服從先開工建設和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的原則,由管道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所有權人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方可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