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液化氣運輸應注意事項,說明全面些,謝謝!
此類物品是氣體經壓縮後成壓為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而貯存於耐壓容器中的。它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使容器受損引起爆炸的危險。它分為劇毒氣體、易燃氣體、助燃氣體和不燃氣體四項。如液化氮、壓縮氧、乙炔、壓縮氯等都屬此類物品。
此類物品裝卸中應使用抬架或搬運車,不得溜坡滾動。搬運時不要把鋼瓶瓶頭閥對准人身。注意防止鋼瓶安全帽跌落。劇毒氣體鋼瓶要防止漏氣。如漏氣應浸入石灰水或水中,防止裝卸工人吸入毒氣。裝卸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配裝位置不得接近機艙等部位。劇毒氣體還應無視了船員卧室和廚房。裝載後要捆紮固防止滾動。鋼瓶可平放堆碼不超過6個。裝運氧氣時艙內不得留有油脂。
㈡ 怎樣送液化氣.送液化氣要注意哪些常識
安全使用常識
一、液化氣鋼瓶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滾、碰、砸和放置高溫、明火、潮濕、不通風地方使用,鋼瓶必須保持直立使用,經常注意和教育孩子不要去玩弄開關。
二、氣瓶與灶具應保持2米以上,一個廚房內不得使用二種火源,柴火灶不能同時使用。
三、氣用完後要擰緊開關,以免空氣進入影響充氣,不準自行拆卸角閥、調壓閥和私自處理殘液作他用,禁止加溫或倒置取氣。
四、瓶閥出口螺紋為左旋。安裝調壓閥時應檢查調壓閥上的密封圈是否完好無損,調壓閥擰緊後,應用肥皂水檢查調壓閥與瓶閥連接處,不得漏氣。
五、液化石油氣有一種特殊的臭味,如果室內突然聞到這種氣味,則表明有漏氣現象,漏氣時,不準開燈、明火、請開窗通風,檢查開關、氣瓶漏氣排除不了,即將氣瓶搬到室外安全處,通知或送本站修理。
六、因受氣溫的影響,鋼瓶里剩有少量殘液是正常的,切用戶不可自行處理瓶內的殘液,因為殘液倒出來後容易揮發,遇有火種造成嚴重災害,所以,鋼瓶內殘液必須送回本公司免費抽殘。
㈢ 我53歲來長沙送瓶裝液化氣可以嗎
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管理,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向用戶提供配送服務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二、一般規定
第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務體系,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服務人員,制定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務規范、服務電話和配送價格。
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採用多種形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廣瓶裝液化石油氣區域化統一配送服務。
第四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服務系統,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准確記錄用戶實名制銷售、用戶供氣使用憑證和氣瓶出入儲配站、氣瓶出入用戶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本企業送氣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擔配送服務過程中相應的責任。
三、配送車輛
第六條 用於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應當採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布目錄中的車輛,並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積極推廣使用電動車進行配送。不得使用廂體封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運輸。
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所駕車輛相應的上崗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 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車輛,車身標色採用黃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車身印製「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字樣、企業標志、企業送氣熱線電話和核載氣瓶重量或者數量,配備若干氣瓶角閥堵頭;用於配送的機動車輛應當配備乾粉滅火器。
第八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裝載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配送的氣瓶應當作固定處理,不得倒放、疊放和懸掛在廂體外側。
第九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不得裝載除氣瓶、配送輔助工具及相關安全防範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第十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通行線路應當盡量避開人流車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確需在禁(限)行路段、時段通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停靠。因配送需要,臨時佔用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應當嚴格按照氣瓶裝卸的要求執行,完成氣瓶裝卸作業後迅速駛離。
第十一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為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車輛購買國家規定的保險,提高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系統,滿足車輛定位、軌跡記錄、安全警示等功能,並確保實時通訊在線。
四、服務站點
第十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地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站點,為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提供中轉和臨時存放條件。
應當對實瓶、空瓶及待檢瓶明確劃分存放區域,防止各類氣瓶混放;非營業時間存有氣瓶時,應當安排人員值班或者按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遠程無人值守安全防護系統。
第十四條 服務站點應當對入站氣瓶逐只進行檢查,發現有漏氣、超期未檢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氣瓶,應當及時退回儲配站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到服務站點來換氣的用戶或者由服務站點送氣上門的用戶,服務站點應當做好用戶實名登記,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五、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
第十六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選擇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送氣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的人員擔任送氣工,並依法與送氣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送氣工的培訓、考核及繼續教育應當符合《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取得培訓考核合格證的送氣工發放送氣服務證,並將送氣工的身份證或者居住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培訓考核合格證明、送氣服務證等信息錄入江蘇省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電子證書管理系統,及時予以更新。送氣服務證式樣由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制定。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匯總的各企業送氣工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送氣工合同期屆滿未續簽、合同期內離職或者嚴重違法違章被開除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注銷送氣服務證。
第二十條 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服裝統一標識,服裝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標明企業名稱、標志、服務電話及「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字樣,服裝樣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要求和監督送氣工在執行配送任務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送氣工服裝、佩帶送氣服務證,遵守服務規范;
(二)在約定時間內將氣瓶送至用戶指定的地點;
(三)按規定節點掃氣瓶標識碼,及時將信息傳至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四)未能及時送出的氣瓶應當送回服務站點或者儲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內、車庫(車位)中、運輸工具中等其他地點存放氣瓶;
(五)不得進行氣瓶間相互倒灌和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業氣瓶;
(七)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做好安全用氣提示。
第二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送氣工送氣服務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發現送氣工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穿統一送氣工服裝、未佩帶送氣服務證以及未使用統一標識送氣車輛進行配送服務的;
(二)未按經營許可范圍配送、為非本企業配送以及違規裝載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三)私自在家中、車庫、租用房屋等違規場地存放氣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隨意傾倒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四)一年內在配送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被交警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約定時間將氣瓶送至用戶指定地點,向用戶亂收費,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導致用戶投訴的;
(六)未按規定配送節點掃描氣瓶標識碼,以及有意干擾配送車輛定位系統、不實時通訊在線的;
(七)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八)不服從管理或者不配合相關部門檢查的;
(九)其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送氣工黑名單制度並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黑名單的送氣工,全省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5年內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氣服務證的送氣工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執行送氣任務。
發現無證送氣人員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時,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其進入,並向燃氣主管部門舉報。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燃氣、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分析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聯動巡查執法機制,依法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秩序。
第二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督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統一服務規范、統一銷售價格、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用於經營燃氣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配送車輛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禁區通行證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危險貨物營運車輛的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液化氣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充裝非法製造、非法改裝以及報廢的氣瓶、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無氣瓶信息標志、信息標志模糊不清的氣瓶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委託配送所使用的運輸車輛、運輸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委託專業運輸單位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相關權利義務。
用戶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一次不得超過2隻15公斤氣瓶。用戶自提相關要求由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地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江蘇省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管理規定》(蘇建規字〔2010〕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㈣ 艾信液化石油氣易配送如何操作
瓶裝配送。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配送常見模式為,用戶撥打送氣客服中心電話,客服中心通過配送中心管理系統向用戶附近門店下訂單,然後由門店安排送氣工上門送氣,從電話響應到送氣完畢整個過程要求在兩小時內完成,供應站服務半徑要求在4公里以內。
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Ⅰ級站相當於原規范的瓶裝供應站,其供應范圍(規模)一般為5000~7000戶,少數為10000戶左右。這類供應站大都設置在城市居民區附近,考慮經營管理、氣瓶和燃器具維修、方便客戶換氣和環境安全等,其供應范圍不宜過大,以5000~10000戶較合適。
Ⅱ級站供應范圍宜為1000~5000戶,相當於現行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規定的1~2個組團的范圍。該站可向Ⅲ級站分發氣瓶,也可直接供應客戶。
Ⅲ級站供應范圍不宜超過1000戶,因為這類站數量多,所處環境復雜。
㈤ 運輸液化氣有哪些規定
液化氣運輸車輛需要另外辦理危險品准證。 使用汽車從事瓶裝液化氣運輸屬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實施處罰。車況要達到一級標准。並辦理相關的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車輛要配備司機(需要有危險品運輸上崗證)、押運員(需要有危險品押運員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不管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還是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都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 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㈥ 液化石油氣在配送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操作規程
用液化石油氣代替乙炔和氧氣切割鋼筋是可以的。
㈦ 液化石油氣在配送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操作規程
防高溫,防碰撞,遠離火源,
㈧ 怎樣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
液化石油氣有易燃易爆的特點,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極為嚴重。這是由於液化石油氣在常溫常壓下是氣體狀態,易與空氣混合,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的體積含量達到2%左右,就形成爆炸氣體,如遇火源就會燃燒或爆炸。因此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特別是防止火災的發生,是關繫到千家萬戶生命財產安全的頭等大事。
1、使用液化石油氣時,必須做到「二先二後」。即先檢查、後使用,先關閥、後熄火。點火前先做好准備工作,打開門窗,以利通風透氣,如室內已有液化氣泄漏,必須加強通風,待氣味消失後方可點火。
2、對新用鋼瓶必須認真檢查,新灌氣鋼瓶在首次使用之前,應進行外觀檢查,並採用塗刷肥皂水的方法檢查瓶體,以及角閥、減壓閥、膠管等介面部位是否有漏氣。
3、用戶應經常檢查液化氣設備是否完好無損,重點注意管道、灶具開關器件、角閥、減壓閥、膠管接頭、膠管、密封墊、密封圈等,防止因器件老化、密封不嚴而發生泄漏。
4、超期鋼瓶應及時檢驗,不可湊合使用。鋼瓶使用期限為15年,並且期間每4年檢驗一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瓶子就是一顆炸彈!
5、燃器具在使用時應有人看管,防止火被風吹滅以及水、湯溢出將火澆滅。
6、鋼瓶位置不要靠近熱源,不得將鋼瓶放在溫度過高的地方,不得將鋼瓶靠近明火,更不得用開水澆鋼瓶或用明火烘烤鋼瓶。在正常情況下,鋼瓶距離爐具應不小於1米。若鋼瓶與灶具之間是通過膠管連接的,膠管長度最好不超過2米。在安放鋼瓶時,至少要求與灶具外側之間保持0.5米的安全距離,與暖氣設備保持1米的安全距離。
7、使用液化氣的房屋應注意通風換氣,防止因室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降低,燃燒不充分而導致一氧化碳中毒。
8、鋼瓶必須直立使用,切記不得橫放或倒放使用。
9、使用「火等氣」的正確點火方法:即先打開鋼瓶角閥開關,再擰開爐具上的開關進行點火。
10、不得亂倒殘液。
發生液化石油氣火災後怎麼辦?
液化石油氣在使用中,一旦發生火警,切勿驚慌失措,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將火撲滅。
1、首先切斷氣源,如果是調壓器、膠管或灶具漏氣起火,應迅速關閉鋼瓶角閥,火焰即可自行熄滅。如果是鋼瓶角閥處漏氣起火,可用濕毛巾或濕棉被將著火點蓋嚴,使之與空氣隔絕,將火焰撲滅。待火焰熄滅後,關閉角閥,迅速將鋼瓶移至安全地點進行全面檢查,並妥善處理。
2、如果火勢較大,無法接近鋼瓶時,可用砂土覆蓋或使用於粉滅火器將火撲滅。如不能將火撲滅,應快速報告當地消防部門,(電話:119),防止鋼瓶爆炸,並立即通知周圍的人離開,以免事態擴大。
3、如果火勢大而無法接近鋼瓶等供氣設備,則可以不斷地向上澆冷水,通過冷水的降溫,使鋼瓶等設備不至於因火焰燒烤使壓力猛增而導致爆炸。
4、滅火善後。用戶在撲滅火災後,也要及時將鋼瓶角閥關閉,防止繼續漏氣。同時要打開窗戶加強通風,使液化石油氣散發掉。
㈨ 氧氣瓶和乙炔瓶、以及液化石油氣瓶子的正確安全運輸及使用方法是什麼
氣瓶充裝時,要嚴防混裝和超裝,而混裝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常因混入可燃氣體、油脂等而導致氣瓶爆炸。氣瓶充裝前,應逐只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是:
1、氣瓶的製造廠家是否具有氣瓶製造許可證;
2、氣瓶外表面的塗色是否是規定的淡酞藍色;
3、氣瓶瓶閥的出口螺紋是否為右旋螺紋;
4、氣瓶內有無剩餘壓力,如有剩餘壓力則進行氣體定性鑒別;
5、氣瓶內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內;
7、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及符合規定要求;
8、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9、瓶內是否有積水等。
以上任一項發現問題,都不得允許氣瓶充裝,而須對氣瓶進行處置。
對應一定的充裝溫度,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確保在氣瓶最高工作溫度60度時瓶內壓力不超過氣瓶許用壓力。
氣瓶運輸裝卸時,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氣瓶不得與可燃氣體氣瓶同車運輸,也不得與任何易燃、易爆物質同車運輸;夏季運輸氧氣瓶應避免爆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