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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核心資源是什麼 2025-06-20 16:30:13

勘探石油給民房多少賠償

發布時間: 2022-09-08 21:13:53

Ⅰ 我們村勘探到石油了,要佔地搬遷,大約能分多少錢啊……

要看你哪裡是什麼地方了 有建築物那就陪的要多點了, 要不就給你幾套動遷房, 按人居上海一個人一套呢, 你加幾口人啊, 鄉下可能要陪現金你成本都20萬 那最少也要陪個50萬把

Ⅱ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工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確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包括島嶼、海灘、水深五米的淺海在內)石油地震勘探作業和作業地震波的損害補償。第三條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測線通過式作業,在測線每個觀測點上通過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九十六小時的,免於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四條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實際損害程度由地震作業隊給予受損害的個人或者單位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及時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回扣補償費用,或者向地震作業隊索要補償費用之外的費用或者實物。第五條地震作業隊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三十日內將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設計和作業計劃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取得支持和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作業隊作業前將作業區的地面、地下設施、農田作物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第六條地震作業隊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區、工礦區、居民點、車站、碼頭、港口、鐵路、軍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橋涵、水利工程、電力設施、輸油輸乞管線、國家測量標志、重點文物、通訊設施、廣播設施的安全距離之外放炮。特殊情況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離內放炮作業,地震作業隊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第七條當事人雙方對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問題發生糾紛時,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調解處理,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在調解和訴訟期間,應當保證地震作業隊正常作業。第二章石油地震勘探作業損害補償第八條石油地震勘探作業(以下簡稱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農田,對糧食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作物受害量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前三年上報國家產量的年平均數、實際損害面積和實際損害程度計算;作物補償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和當地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其加權平均值參照定購合同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作業車輛損害農田面積以實際碾壓寬度和長度計算。第九條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造成的農田地面設施損害,根據實際損害程度,由雙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第十條地震作業對封凍期的青苗損害的補償標准,按作業車輛實際碾壓損害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對該地非封凍期作物損害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但個別地方青苗碾壓嚴重的,經當事人雙方認定,可酌情提高補償標准。封凍期的具體期限由當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地震作業對無封凍期的已耕待種地造成損害的,應按照作業車輛實際碾壓面積,參照當地勞務費用和機耕費用的標准補償復耕費。第十二條地震作業對牧區人工種植的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按照草場實際損害面積和畝產量,及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牧草收購價格,予以補償。
對已承包給個人或集體的天然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根據該天然草場的實際產草情況和損害程度,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償辦法。補償費的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地震作業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應對實際損害株數逐株計算,進行補償。竹木補償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被損竹木歸原竹木所有者。第十四條地震作業後的炮眼,應當由地震作業隊負責回填。地震作業隊不回填的,應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支付炮眼回填勞務費。第三章地震作業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第十五條地震作業隊井中放炮,對其地震作業地震波(以下簡稱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范圍規定如下:
(一)對土坯結構和磚、土坯混合結構的房屋、窯洞、廠房、正常生產的磚窯,炸葯量在一至三公斤 ,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四十米以內 ;炸葯量在四至六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范圍為距炮點半徑五十米以內;炸葯量在七至十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七十米以內;炸葯量在十一到十五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八十米以內。
(二)對混凝土結構的廠房建築、機井、一般橋梁和水閘的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比照本條(一)項規定的范圍縮小四分之一。

Ⅲ 開採石油影響農村居民住宅

這個問題常見兩種解決方法:、
1、因為對房屋的損傷是無形的,難以評估,所以只能按政府的賠償標准來賠償。
2、不要求對方賠償,但也不給對方通過這條路(這就看自己的水平了),除非補償的要求得到合理解決。

Ⅳ 石油勘探中民房被震壞怎麼賠償

屬於國家補償范圍.國家賠償是違法行為帶來的責任,國家補償是合法行為帶來的現行.石油勘探屬於合法行為,產生的損失應該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

Ⅳ 石油隊要求就近居民樓拆遷賠償費

您好,,主要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種,用土地徵收的方式,將農村土地徵收,將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附屬物進行補償。第二種,是根據地方出台的農村房屋拆遷條例或者法進行拆遷補償。筆者,在這里從法理及實踐的角度來分析這兩種補償依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維權時進行參考。首先,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對征地的條件及征地補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均強調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對私人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徵收或者徵用。從這個角度來講,以土地徵收的方式對房屋以附屬物方式進行補償,似乎是有法律依據並且比較合理的。那麼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條例、法對農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規定進行補償的問題,是有背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的憲法、物權法是要充分保護私人財產,立法法明確規定了關於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只能由法律做出規定,而關於對農村房屋拆遷及補償事宜,我國沒有任何法律做出過規定,而地方出台相關條例、法,並且按照地方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補償,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是一種越權行為。但是,城市建設發展,確需徵收土地、徵收農村房屋,也需要有相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調整。所以國家出台拆遷條例或者出台一部針對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目前來講也是非常需要的。下面,筆者就以土地徵收、及各地方出台相關條例、法進行補償在實踐中的情況進行一些闡述。實踐中,如果以土地徵收對農村房屋拆遷,往往對房屋不進行評估,而是無論是新建的房屋還是已經建造幾十年的房屋,無論是磚木結構的房屋還是其他結構的房屋,也無論房屋的裝飾裝潢怎麼豪華,都按照一個標准進行補償,套用公示計算得出一個補償結果。這樣使得補償不合理,也由此引發了被拆遷人大量的上訪,不利於社會的穩定。那麼以地方出台的相關規定進行農村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時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礎,如果地方性的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很難找到相關的規定進行維權,這種情況下,是否參照城市拆遷條例進行適用。筆者認為,在拆遷補償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關於評估的規定,結合農村集體土地的特殊規定來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望採納

Ⅵ 石油勘探放炮補償規定

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工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確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包括島嶼、海灘、水深五米的淺海在內)石油地震勘探作業和作業地震波的損害補償。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第四條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實際損害程度由地震作業隊給予受損害的個人或者單位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及時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回扣補償費用,或者向地震作業隊索要補償費用之外的費用或者實物。
第五條地震作業隊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三十日內將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設計和作業計劃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取得支持和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作業隊作業前將作業區的地面、地下設施、農田作物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
第六條地震作業隊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區、工礦區、居民點、車站、碼頭、港口、鐵路、軍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橋涵、水利工程、電力設施、輸油輸乞管線、國家測量標志、重點文物、通訊設施、廣播設施的安全距離之外放炮。特殊情況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離內放炮作業,地震作業隊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Ⅶ 油田放線和在農民田地打炮眼怎樣賠償

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 (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10月17日能源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工作,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確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包括島嶼、海灘、水深5米的淺海在內)石油地震勘探作業和作業地震波的損害補償。
第三條
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測線通過式作業,在測線每個觀測點上通過時間不超過48小時,在特殊情況下不超過96小時的,免予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條
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實際損害程度由地震作業隊給予受損害的個人或者單位一次性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及時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回扣補償費用,或者向地震作業隊索要補償費用之外的費用或者實物。
第五條
地震作業隊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30日內將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設計和作業計劃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取得支持和幫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地震作業隊作業前將作業區的地面、地下設施、農田作物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地震作業隊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區、工礦區、居民點、車站、碼頭、港口、鐵路、軍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橋涵、水利工程、電力設施、輸油輸氣管線、國家測量標志、重點文物、通訊設施、廣播設施的安全距離之外放炮。特殊情況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離內放炮作業,地震作業隊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對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問題發生糾紛時,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調解處理;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在調解和訴訟期間,應當保證地震作業隊正常作業。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損害補償
第八條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以下簡稱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農田,對糧食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作物受害量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前3年上報國家產量的年平均數、實際損害面積和實際損害程度計算;作物補償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和當地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其加權平均值參照定購合同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作業車輛損害農田面積以實際碾壓寬度和長度計算。
第九條
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造成的農田地面設施損害,根據實際損害程度,由雙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地震作業對封凍期的青苗損害的補償標准,按作業車輛實際碾壓損害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對該地非封凍期作物損害補償標準的30%,但個別地方青苗碾壓嚴重的,經當事人雙方認定,可酌情提高補償標准。封凍期的具體期限由當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地震作業對無封凍期的已耕待種地造成損害的,應按照作業車輛實際碾壓面積,參照當地勞務費用和機耕費用的標准補償復耕費。
第十二條
地震作業對牧區人工種植的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按照草場實際損害面積和畝產量,及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牧草收購價格,予以補償。對已承包給個人或集體的天然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根據該天然草場的實際產草情況和損害程度,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償辦法。補償費的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地震作業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應對實際損害株數逐株計算,進行補償。竹木補償標准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被損竹木歸原竹木所有者。
第十四條
地震作業後的炮眼,應當由地震作業隊負責回填。地震作業隊不回填的,應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支付炮眼回填勞務費。
第三章
地震作業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
第十五條 地震作業隊井中放炮,對其地震作業地震波(以下簡稱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范圍規定如下:
(一)對土坯結構和磚、土坯混合結構的房屋、窯洞、廠房、正常生產的磚窯,炸葯量在1 3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40米以內;炸葯量在4
6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50米以內;炸葯量在7 10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70米以內;炸葯量在11
15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80米以內。
(二)對混凝土結構的廠房建築、機井、一般橋梁和水閘的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比照本條(一)項規定的范圍縮小1/4。
第十六條
在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內的地面設施,根據地震作業放炮後新造成的損害的程度,參考原造價和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對地震波損害補償范圍內的機井的損害補償,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核實損害程度,並參照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機井檔案資料、造價、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在海灘和淺海區進行地震作業的,應當採用非炸葯震源;在陸地進行地震作業,應當盡量避開魚塘或養殖場。必須在魚塘或養殖場內及其附近地區進行地震作業的,炮眼井底至魚塘或養殖場水底的深度不得小於5米,炸葯量不得大於10公斤。因地震作業對魚類和其它水產類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實際損害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四章
不予補償的范圍
第十九條
地震作業隊在沒有種植農作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以及封凍期的無種植耕地、草原進行石油勘探地震作業的,不予補償,但對作業區的耕地應當負責復墾,恢復利用。
第二十條
地震作業隊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閑置地,沒有承包的沙灘、沙漠、河灘、湖灘、海灘、森林中的空地進行地震作業,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地震作業隊主管部門向地震作業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業計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故意在作業線上搶種作物、苗木和突擊設置地面設施的,其在地震作業後受到損害的,地震作業隊不予補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地震作業隊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在安全距離內放炮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對地震作業隊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賠償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扣押、損壞、偷盜地震作業隊的設備和器材的; (二)採取挖路、放水、扣車、扣人、圍攻及毆打地震作業人員、煽動群眾起鬨鬧事、阻礙地震作業隊正常施工作業的;
(三)採用欺騙的手段,利用損害補償敲詐勒索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
,截留、回扣補償費用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責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補償費用,並可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其它行業和部門因地震勘探作業所造成的損害,可參照本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中國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平台

Ⅷ 我家在農村,國家開採石油要徵用我家房屋該怎樣賠償

國家開採石油要徵用我家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Ⅸ 如果自己家裡的土地下面發現了石油資源,自己能得到怎樣的補償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