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異地充裝液化石油氣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不允許的,液化氣瓶屬於爆炸性物質,需要專用車輛運輸。具體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⑵ 自己家的液化氣罐可以自己拿去充嗎違法嗎
自己家的液化氣罐不可以自己拿去充是違法的,
因為液化石油氣是可燃氣體,
充裝需要專門的資質,
個人充裝非常危險。
⑶ 私自充裝液化氣違法行為
目前嚴禁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改裝氣瓶和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等,對違反充裝規范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充裝本單位自有且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以及託管氣瓶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⑷ 異地充裝液化石油氣 處罰
本案當事人為A燃氣公司的分公司--供應站,因」非法充裝液化氣「被行政機關實施了行政處罰之後, 供應站不服該處罰,因此採取了一系列救濟措施,包括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供應站不服該行政處罰最主要的理由是,其認為「非法充氣設備」根本不可能連接槽車進行充裝液化氣,並提交了一系列證據。但最終,兩審法院均認為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
本案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對於燃氣企業而言,一定要養成證據意識。無論是遭受行政處罰、或者與用戶之間產生糾紛,都要第一時間固定好相應證據。證據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給我們第二個啟示,就是供應站幾乎採取了一切的行政救濟途徑,從積極申請聽證到提起行政復議,然後提起行政訴訟。不管結果怎樣,供應站積極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卻非常強,值得肯定。
【拓展資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A燃氣公司某區第一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系A燃氣公司的分公司,負責人李某,經營范圍液化石油氣供應及燃氣器具零售。2016年12月1日前,供應站負責人系羅A某。
2016年3月3日A燃氣公司法定代表人羅B某與C市D公交運輸有限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約定將D母公司下屬液化氣石油氣鋼瓶、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壓縮天然氣纏繞鋼瓶檢驗檢測機構發包給羅B某承包經營。2016年5月1日,供應站原負責人羅A某等人在該檢測站利用自製設備充裝液化氣時被C市公安局工貿園區公安分局查獲,現場查獲運輸、儲存液化氣槽罐車、自製充裝液化氣設備一套及充裝好的液化氣鋼瓶多瓶。
2016年5月4日工貿園區公安分局將案件移送E區市場監管局處理。
E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因「存在認定充裝液化氣數量及違法所得的證據不充分,違反未告知陳述申辯權利的法定程序」,被E區人民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之後E區市場監管局再次作出行政處罰,供應站再次不服該行政處罰,因此經歷了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完整的救濟程序。
二、供應站認為
羅A某等人的行為不是供應站單位行為,供應站不應成為被處罰主體。同時,槽車和充裝設備根本無法連接,一是介面不對,槽車的出氣口非專用介面無法連接,二是現場查獲的「非法充氣設備」的管道長度不夠,在那個特定的場所根本夠不著槽車的出氣口,因此「非法充氣設備」根本不可能連接槽車進行充裝液化氣。
三、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是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被告區市場監管局有職權對違反特種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區市場監管局是適格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區政府是被告區市場監管局的本級人民政府,原告 向其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區政府是適格被告。
⑸ 非法運輸經營罐裝液化氣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⑹ 非法運輸液化氣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運輸液化氣的,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如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等,構成犯罪的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