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石油勘探承包應具備哪些資質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特級資質標准: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一級資質標准。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3項以上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或單項工程合同額在1.5億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20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6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7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億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3項以上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或1項單項工程合同額7000萬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9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1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單項合同額2億元及以下的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註: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
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3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2)50萬立方米/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3)25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相應的生產裝置;(4)30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5)30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6)24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7)32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8)5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10萬噸/年以上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9)4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10)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葯、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11)3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1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2)5萬立方米/日及以下氣體處理工程;(3)10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相應的生產裝置;(4)11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5)15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6)12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7)16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8)3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5萬噸/年以上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9)2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10)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葯、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11)2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小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10萬噸/年及以下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2)5萬立方米/日及以下氣體處理工程;(3)15萬噸/年及以下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4)12萬噸/年及以下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5)16萬噸/年及以下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6)30萬噸/年及以下純鹼工程、5萬噸/年及以下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7)2萬噸/年及以下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8)投資額1億元及以下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葯、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9)20萬套/年及以下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㈡ 檢測機構資質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公布,根據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優化准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並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布,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准確、公平公開、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必須採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
第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一般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告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採用告知承諾程序實施資質認定的,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後,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信用信息、分類監管等情況,採取書面審查、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的方式進行技術評審,並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對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對於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准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五條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1]
第十六條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並確保質量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二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並註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第二十三條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布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
第三章 技術評審管理
第二十四條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並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二十五條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評審人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託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約談、暫停直至取消委託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資質認定。
被撤銷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資質認定部門、專業技術評價機構以及相關評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從事資質認定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3]
內容解讀
編輯
㈢ 檢測資質有分哪幾種資質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㈣ GA1石油管道資質是什麼標准
根據TSG D3001-2009《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要求GA1級甲級需要有:注冊資金8000千萬元以上,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的職工人數100人以上。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從事10年以上。設置工藝、材料、焊接、檢驗、無損檢測、管道防腐蝕補口等控制系統人員。技術人員比例佔全體工人數5%,不少於60人,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各項工序檢驗人員至少10人具有技術員以上職稱。辦公、庫房場地3000平方米以上。
公司資質是指公司在從事某種行業經營中,應具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准。對於公司資質,一般有兩種:1、經營資質。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2、能力資質。如企業獲得的由地方、國家、專業機構、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等。資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ī zhì,一指人天生的素質;二指泛指從事某種工作或活動所具備的條件、資格、能力等;三指姿態容貌。
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於不具備相關資質而進行活動的處罰規定也是相對完善的。比如:《建築法》有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㈤ 石油開采需要什麼資質資質是哪裡頒發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關聯法規:
第四條 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准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范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復。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 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范圍,其區域范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范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采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議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范圍分別核(劃)定礦區范圍。
關聯法規:
第十九條 持有石油、天然氣開采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采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范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檢測單位都有什麼資質
一、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分類與等級標准
(一) 資質分類(資質標准)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准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綜合類是指具備常規材料、常見結構型式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中普遍要求的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專項類是指綜合檢測機構以外的具備某些專項能力的檢測機構。
(二) 等級標准
在新的管理辦法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等級管理辦法,我們暫時參照老辦法。
綜合類資質按機構人員、環境、成立年限、檢測能力及可承擔的風險等條件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專項類資質不分等級。
1、綜合甲級必須滿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備檢測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類的檢測能力。
2、綜合乙級必須滿足表1-1的基本檢測能力,表1-2的必備檢測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類的檢測能力。
3、綜合丙級必須滿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備檢測能力。
4、專項類檢測機構必須滿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備檢測能力。
5、有關檢測能力需配備的主要儀器設備參見附件1。
二、資質申請、許可與變更
(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申請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所需材料
1、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資質認定證明文件;
4、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滿足檢測工作要求的設施環境的有效證明;
5、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和崗位證書的復印件,其中注冊人員還應當提供注冊證書復印件;
6、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和檢測信息管理系統的有關資料;
7、檢測業績證明材料;
8、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或者申請增項新的資質,不考核檢測機構業績。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期間可對申請人的檢測能力進行現場核查。
(四)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五) 檢測機構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資質的,應當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六) 申請資質增項、重新核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辦法規定禁止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申請。
(七)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延期手續。
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持續具備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條件和能力且無本辦法規定禁止行為的,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審查同意,准予延續。
(八) 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原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需更換、遺失補辦資質證書的,應當持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原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分類與等級標准將在今年發生一定的變化和調整,各省市相關部門也將作出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對於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方面也將更加的明確和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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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從事油氣長輸管道與場站壓力容器檢測需要哪些資質
你好,單位要長輸管道、壓力容器檢驗資格證。
個人要相關級別的長輸管道檢驗員證、壓力容器檢驗員證。
㈧ 石油天然氣管道無損檢測公司必須持有CMA(計量認證)資質么、
只要是關於無損檢測這方面的都要有的。
㈨ 求助,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專業設備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