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肅省慶陽市農村塬地石油佔地賠償標准及需納地稅稅率是多少
徵用農民基本農田,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2003年10月14日)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突出作用」以及《進一步採取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國土資源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中「今後凡未徵求農民意見的征地方案,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審核審批,從嚴把好征地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法規政策,承包土地的農民依法有「知情權,參與權,按照市場資源配置價格的收益,補償權」,使處於慶陽市核心區的農民承包耕地,以低於市場價的10至20倍讓利於油田企業:屬於市區的基本農田,若用於商業、地產開發業,每畝價格在20-30萬元左右,而油田井場徵用一畝基本農田的成本僅為(給村或組為10920元,給土管部門交復墾費6000元,給地稅交土地佔用稅2400元,交行政管理費4%)2萬元左右,截止目前西峰油田在慶陽市西峰區這僅井場一項佔用基本農田3691.38畝,(2009年調研數字)每畝按市場價20萬元計,西峰區農村集體區農民少收入6.64億元,而每畝10920元的補償,失地的農民是拿不全的,因他們沒有參與征地協商,征地時已有人以損害被代理利益的方式代他們作了主,因土地是「集體」的,村、組這個「集體」可以剋扣10920元的一部分
『貳』 石油打井佔地補償標准
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由於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要看當地政策的規定。
如果政府部門在徵收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或不合法,您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叄』 青苗補償費可以開票嗎相應稅率是多少
青苗補償費是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農作物補償款,不屬於征稅范圍,沒有稅率,不能開具發票。
『肆』 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咨詢類稅率是多少
土地補償,青苗補償,無需開票。
咨詢類稅率:
1、一般納稅人稅率:6%
2、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
問題:由於市政規劃的需要,公司的一個車間所在地塊由政府收回,按當地相關標准,這塊地和地上廠房合計補償公司8000萬元,那麼公司收到的這個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該公司收到的這筆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應該依據相關的政策來分析。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那麼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該如何理解,應該滿足什麼條件呢?
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在營改增之後並沒有專門的文件來界定,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營改增之前相關文件的規定。
最早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有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後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徵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中明確:「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於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准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稅」。
再後來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
之後,國稅函〔2009〕520號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綜合上述營改增前後的文件規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准支付的關於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於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徵增值稅。
『伍』 石油管道佔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5)石油征地青苗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陸』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