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運費什麼時候計入價外費用,適用17%的稅率,什麼時候適用7%的稅率
營改增之前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處理,價外費用都是按含稅價對待,稅率按伴隨的貨物稅率17%或13%;營改增之後收取的運費作為混業經營處理,稅率按11%。
對於支付的運費,營改增之前按7%的扣除率,營改增之後按11%稅率。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按7%計算抵扣,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後或在2013年8月1日之前的試點納稅人按11%稅率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考試時要看業務發生時間。
⑵ 什麼是價外費用,如何進行稅會處理
通常所說的價外費是已經包含增值稅的,如包裝費是價外費,這個費是含稅的費用。算的時候需要換成不含稅金額。但增值稅本身是不包含在價外費裡面的。增值稅是價外稅,但不是價外費。二者是不一樣的。詳見如下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規定中的」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即是指出了增值稅不含在裡面。
⑶ 如何認定增值稅價外費用
一:「價外費用」基礎是交易行為。
價外費用的規定,是防止企業分解銷售收入,利用各種理由少繳增值稅,但增值稅繳納需要以存在交易為基礎。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價外費用)確認就失去了基礎,財稅〔2016〕36號文更明確指出,必須存在經營活動;
二:「價外收費」必須與銷售有關。
客戶的運輸車輛在運輸貨物時,將銷售方的大門撞壞,客戶給銷售方的賠償金不可能屬於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銷售方為了方便客戶運輸,成立單獨核算的運輸業務部門。客戶在購買商品後,可以由其他運輸企業運輸,也可以由企業內部運輸部門運輸,那麼運輸費用就不屬於產品銷售的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的范圍,只能局限於與銷售行為有關的款項,與銷售行為無關的款項不應該被認定為價外費用。
三:「價外收費」只存在於銷售方。
價外費用只能是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款項,銷售方支付給購貨方的款項,不可能成為價外費用。(大型商場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只能是平銷返利、服務費,不可能屬於商場收取的價外費用)
⑷ 關於運費,一般納稅人何時作為進項抵扣處理,何時作為價外費用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的時候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要作為價外費用處理,換算為不含稅的價格計算銷項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費或者購買貨物支付的運費可以按運費發票金額的7%計算進項稅抵扣。這里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計算抵扣的進項稅必須是支付給運輸企業、並取得運輸企業普通發票(即貨票)的運費;第二,作為計算抵扣的運費,可以是購買貨物支付的運費也可以是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費,這要看運輸企業將運費發票是開給購貨方還是銷貨方;第三,可以抵扣的運費僅僅指運輸單位開具的運費結算單上註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不包括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第四,一般納稅人購買或者銷售免稅貨物(農產品除外)支付給運輸企業的運費,以及(除試點地區)外購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費不得計算進項稅抵扣。
⑸ 什麼叫做價外費用,什麼叫做價內費用增值稅是價外費用,消費稅是價內費用
是的,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
價內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為基數,收款總額乘稅率=稅額;
價外稅的計算,是按收款總額除(1+稅率)=不含稅的收入額,不含稅收入乘稅率=稅額,不含稅收入+稅額=收款總額。
價內和價外,是針對價格來講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價徵收消費稅的商品)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價內費用,就是和定價一起的;價外費用是在定價之外、另外收取的費用,價外費用要和價格一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價內費用本身就在價格中,所以也徵收增值稅、消費稅。
增值稅是價外稅,就是價稅分離制度,在價格之外還有稅額,價稅合計向客戶收取。
消費稅是價內稅,包含在價格中,不單獨列示。
(5)什麼時候才有價外費用擴展閱讀: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除委託加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託個人加工以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⑹ 價外費用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在內的三種情況:
其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其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繳的消費稅。
其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例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⑺ 價外費用與價內費用怎麼區別
一、通過費用收取方式不同區別
1、價外費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
2、價內費用:凡是稅金構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作為課稅對象價格的組成因素的稅種。
二、通過費用內容不同區別
1、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2、價內費用:包括營業稅和消費稅。
三、通過檢查方式不同來區分
1、價外費用:要向企業銷售部門了解企業的銷售情況的結算方式,摸清有無價外補貼。對與企業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要求其提供合同、協議並審閱其業務相關內容,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補貼的可能及了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2、價內費用:反映了商品價格構成的組成部分,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生產出的社會產品,扣除了補償價值以後的國民收入,需要各項社會必要扣除,商品課稅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⑻ 銷售貨物時發生的運費,什麼時候做價外費用算銷項稅額,又是什麼時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如果銷售貨物時的運輸費用分攤到貨物,發票開在一起了,那麼就是按照全額算出的17%的銷項;同時,運輸方將運輸發票開給賣方,賣方收到的運輸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是銷售貨物時是賣方自己公司直接運輸的,那麼發生的費用可以入成本,就沒有第三方的運輸發票可以抵扣了;
2、如果銷售貨物的運輸費由賣方單獨開具運輸發票給買方的,也要計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因為運輸費屬於價外費用;同時你們購進貨物時的運輸發票可以進行認證抵扣;
3、如果銷售貨物的運輸方是第三方,你們只是代收運輸費,那麼是由第三方運輸方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買方,你們只是掛賬其他應收款,不做收入也沒有抵扣憑證;
一般企業中運輸會採取第三方開具發票給買方,這樣自己就不用確認收入了,即使如果買進時有進項,進銷可以相抵,但是確認的收入還是交所得稅的,特別是一般納稅人中核定徵收的,是按照確認的收入來交所得稅,而不是根據你整年度的凈利潤(也就是不管本年度是盈是虧,只要確認收入就要交所得稅,稅逃都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