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征地拆遷費用的支付與管理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接受用地單位委託,採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法律依據:《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 第四條 征地包乾的三種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包方式,負責征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測算後、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征地服務機構按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採取只包工作、包時間、不包費用的方式,負責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用地單位,征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三)單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採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徵地單位負責對擬證用的土地勘察、登記,做好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
⑵ 上海市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改進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工作,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因國家建設在本市范圍徵收土地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第三條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在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指導下,由區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實行征地費包干使用。第四條申請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應向市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用地中心)辦理征地包干手續。
市用地中心應通知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所徵收土地的面積、地上地下附著物等有關情況資料,經用地單位核實後,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費用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征地費金額、支付期限、交地時間和違約責任等。
征地費用包干協議必須經市用地中心審核蓋章並監督執行。
用地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擅自商議征地。第五條征地包干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農村集體和個人的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應交納的其他費用。第六條征地包干費用的取費,以《土地管理法》和本市規定的各項費用標准為依據。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所征土地類別及人口、勞動力、地上地下附著物等情況,實事求是地確定征地包干費額,不得任意擴大征地包干取費范圍和提高取費標准。第七條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勞動部門或有關單位協商,妥善安置;有招工指標的,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第八條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認真做好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按期用地。用地單位應按期交付征地費用,積極配合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安置工作。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或違反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對征地費包干所收取的征地費用,必須按規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佔用。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征地費應專設財務,單獨造帳,收支情況按規定列表上報。財政部門、建設銀行和上級土地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征地費包干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第十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⑶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會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則分配,分配的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分配款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自己分配。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⑷ 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可以用於哪方面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⑸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第七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第八條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准。第十條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第十二條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三條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十五條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第十七條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並接受群眾監督。
⑹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該如何分配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所以,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徵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徵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
如《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或者徵收土地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餘的20%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⑺ 徵收土地補償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補償主要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⑻ 征地補償費個人可以用嗎
個人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做收入。征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餘補償費可以視為個人財務收入。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