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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補助入哪個費用科目

發布時間: 2022-05-20 18:29:18

『壹』 職工遺屬領的生活費做在什麼科目里

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現行的會計准則是不讓按照工資的總額計提了,在實際發生時要先確認,後支付。具體分類如下
在確認時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職工遺屬生活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在實際支付時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現金

『貳』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困難補助的問題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保障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以及按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等作適當調整和修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後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對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後,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對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後,不再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補助標准,非農業人口按高於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0%執行,並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准發給外,按下列標准增加補助費: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5%;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0%。
⑵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准增加補助費。
三、若干具體規定
1.離休幹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資或從事個體經營收入)的配偶,收入達不到規定補助標準的,由死者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2.遺屬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應分別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負擔,死者單位按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所佔比例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配偶再婚的,從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難補助,其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子女,可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4.工作人員離婚後死亡的,所遺未成年子女,無論經法院判決(或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調解)歸誰撫養以及撫養費如何確定,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繼續發給。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的子女、弟妹畢業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6.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標准。
7.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具備補助條件,而以後又具備補助條件的,從具備條件之月起列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並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准予以補助。
8.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工作人員死亡後停發工資(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停發離退休費)的當月起發給。
9.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掌握遺屬變化情況,對失去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10.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所在地標准執行。
11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出現角、分時,按見分進元處理。
1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的有關科目中列支,不佔用按人數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
符合補助條件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如何審批,由各市自行確定。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叄』 遺屬補助屬於哪個部門支出經濟分類

企業或國家。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的標准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當事人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的,可以對其遺屬進行補助,然後按照遺屬的不同,就有不同的補助標准,有些地方經濟條件好的,遺屬補助還會根據的國家的標准予以增加。
根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最先的補助是這樣的: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來根據社會情況的發展,遺屬補助進行了調整,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肆』 遺屬補助應記哪個會計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企業遺屬補助)

『伍』 請教:遺屬補助是計入應付福利費(哪個明細科目),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哪個明細科目)中

按照新會計准則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陸』 單位有員工不幸去世,公司支付的撫恤金會計上應該入哪個科目

一、」單位有員工不幸去世,公司支付的撫恤金會計上應該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庫存現金等
二、說明:《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明確規定:
1、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瞻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2、職工薪酬中的「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向職工提供的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支出。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企業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福利費,按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有關成本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時,會計分錄如上所述。

『柒』 行政單位遺屬補助會計應計入那個科目

列「經費支出-撫恤金」科目,反映按規定開支的烈士遺屬、犧牲病故人員遺屬的一次 性和定期撫恤金,傷殘人員的撫恤金,離退休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各項撫恤金。

『捌』 新會計制度下遺屬困難補助應該怎樣記賬

如果是企業承擔的死亡職工遺屬補助,由於其是企業與死亡職工因勞動保險關系產生,所以該補助列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類核算;
如果是社保機構撥付的死亡職工遺屬補助,作為代收代付款通過其他應付款——社保機構撥入遺屬補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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