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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管理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 2022-05-18 22:20:24

㈠ 施工費用有哪些

規費包括的內容

(1)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是指按規定支付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的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4)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5)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6)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命。

(7)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工程施工的間接費用放在累計折舊

(一)企業進行合同建造時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以及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臨時設施折舊費等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發生的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間接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累計折舊」、「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

(二)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㈡ 工程管理費都包含哪些內容

工程管理費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本項目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補助費、因公造成的醫葯費、慰問金等;2、本項目聘請專家、技術服務人員等的費用;3、辦公類:使用的文具、紙張、印刷、通訊、茶水、照相、水、電等;4、辦公場所:場地及設施的租金、征地費、工棚費、辦公設備等;5、宣傳費用;6、相關方協調、溝通、會務費等; 7、法律顧問、訴訟費、工程爭議仲裁等費用;8、其它工程管理費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

㈢ 工程管理費收取標准

工程管理費收取標准:
1、一般按工程總造價的5%-8%收;
2、有的按工程總造價的10%收;
3、還有的公司把總造價中的人工費剔除後分別按5%、8%或10%來收;
4、而人工費一般要佔到半包工程造價的一半。
工程管理費是業主在裝修時,裝潢公司對施工現場的裝修工人、裝修材料進行管理和監督所收取的費用。
工程管理費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本項目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補助費、因公造成的醫葯費、慰問金等;
2、本項目聘請專家、技術服務人員等的費用;
3、辦公類,使用的文具、紙張、印刷、通訊、茶水、照相、水、電等;
4、辦公場所,場地及設施的租金、征地費、工棚費、辦公設備等;
5、宣傳費用;
6、相關方協調、溝通、會務費等;
7、法律顧問、訴訟費、工程爭議仲裁等費用;
8、其它工程管理費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㈣ 在建工程中的管理費有哪些內容

建築工程管理費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本項目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補助費、因公造成的醫葯費、慰問金等;
2、本項目聘請專家、技術服務人員等的費用;
3、辦公類:使用的文具、紙張、印刷、通訊、茶水、照相、水、電等;
4、辦公場所:場地及設施的租金、征地費、工棚費、辦公設備等;
5、宣傳費用;
6、相關方協調、溝通、會務費等;
7、法律顧問、訴訟費、工程爭議仲裁等費用;
8、其它工程管理費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

㈤ 工程管理費一般幾個點

工程管理費一般的費率是一般是4%。可以取5%以下。工程管理費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本項目工程管理人員的工資、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補助費、因公造成的醫葯費、慰問金等;
2、本項目聘請專家、技術服務人員等的費用;
3、辦公類,使用的文具、紙張、印刷、通訊、茶水、照相、水、電等;
4、辦公場所,場地及設施的租金、征地費、工棚費、辦公設備等;
5、宣傳費用;
6、相關方協調、溝通、會務費等;
7、法律顧問、訴訟費、工程爭議仲裁等費用;
8、其它工程管理費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