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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怎麼判定

發布時間: 2022-05-15 09:39:31

㈠ 在財務上,怎樣判定一項費用才該進待攤費用

1、待攤和預提費用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設立的會計科目。你在問題中說「怎樣判定一項費用才該進待攤費用」?我告訴你一句話,要牢記在心,那就是發生和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付在前,攤消在後」的費用都要通過「待攤費用」分攤核算。
2、假如你單位承租房屋,房主採取「上打珠」的方法收取房屋租金,假定每月租金為1000元,全年租金在1月份就要繳納,這就屬於「支付在前,攤消在後」的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待攤費用-租賃費12000
貸:銀行存款12000
從1月起按月攤消,一致攤消到12月份,把12000元的租金平均的攤到每月的管理費用中: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1000
貸:待攤費用-租賃費1000
以上特此回答!

㈡ 工程項目怎麼判斷費用化會計視野

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效益性支出原則要求在會計核算中首先將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加以區分。
然後將收益性支出計入費用賬戶,作為當期損益列入損益表,將資本性支出計入資產賬戶,作為資產列入資產負債表,前者稱為支出費用化,後者叫做支出資本化。
費用化就是把發生的費用列入費用科目處理,例如,對於利息的處理,固定資產建設期間的要計入在建工程的開發間接費,這就是資本化,而建成後發生的要直接列入財務費用,也就是費用化,這是財務制度規定的。

㈢ 離婚關於孩子的撫養費怎麼判定

法律分析:孩子撫養費的計算標准為:有固定收入者,其給付標准為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子女數為兩個以上,可以適當增加,但一般不能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者的給付標准,可依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撫養費怎麼判定

法律分析: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㈤ 請問各項費用支出的標准怎麼確定,例如占銷售收入幾%的比例

一般企業,利潤率10%左右,銷售成本70%,則銷售費用佔比10%,管理費用佔比8%,其他稅費佔比2%,如果企業有計劃目標,可以按照預算重新核定。

㈥ 精神損失是如何判定的精神損失費的具體費用怎麼判定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是處理人身傷害案的原則性法律條款,並未確定精神賠償的內容,只有模糊的「等」字似乎包含著這方面的內容。而目前的司法實踐是,無論何種人身傷害侵權案件,當事人都可提出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司法不一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可以判有也可以判無,可判多也可判少,判有的說有法律依據,判無的說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問題,往往涉及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和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是依法確定賠償標准和賠償數額的前提條件。
民法通則第120條僅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四種權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賠償損失。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國際發展趨勢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顯然有必要加以擴大,否則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上述的醫療事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僅僅要求醫院支付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等,是遠遠不夠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靈上遭受的創傷,理應要求加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借鑒外國民事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應在立法上加以擴大,關鍵是把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等列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和數額問題,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中最為復雜又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是加害人與受害人爭議的焦點。鄧成和被包頭市郵電局無理糾纏了4年多,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僅得到6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女兒子宮被切除後,黃傑夫婦和女兒要承受終身的痛苦,而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僅有15萬元;而深圳市人民醫院護士侯興碧因在麥當勞餐廳(深圳)有限公司翠竹分店用餐,被異物卡在喉部,經起訴後,一審法院判處被告賠償侯興碧精神撫慰費6萬元。顯然,各地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在賠償數額的判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的甚至懸殊太大。
應該看到,對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一個統一的具體的標准,不僅是不科學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由於各地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制定一個具體的標准難度很大,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制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准。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較低,那種漫天要價,動輒索要幾十萬或上百萬的做法,顯然是不適合國情的。但這並不等於說,精神損害賠償就沒有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或者法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㈦ 會計應該以什麼標准判斷費用應該計入哪個科目

費用只有三項: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財務費用是和籌資有關的,最常見的是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和匯兌損益,銷售費用是銷售部門發生的支出和廣告宣傳費用等,其他的基本記入管理費用。

㈧ 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判定

民法典對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費怎樣判沒有作出規定,而子女撫養費一般是依據子女需求、當地生活水平、給付人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