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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用如何收取

發布時間: 2022-05-14 21:42:42

① 仲裁費用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准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並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開支收取。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納;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納。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 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 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② 勞動仲裁怎麼收費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到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到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到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到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到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到1%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申請勞動仲裁:

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3、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4、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③ 仲裁調解後仲裁費怎麼收取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准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並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開支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④ 仲裁費收費標准

仲裁費收費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具體如下:
1、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納。
仲裁機構在其仲裁規則中都規定有申請仲裁費,這是每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繳納的費用。計算方式是按照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比率得出當事人應繳的申請仲裁費。一般,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於確認之訴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仲裁機構一般都有一個替代的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准。
《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人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⑤ 仲裁處理費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納。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本條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八條 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⑥ 勞動仲裁收費標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收取仲裁費,沒有爭議的案件每案收費標准為300元。有爭議的案件按照爭議的金額進行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爭議金額的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爭議金額的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爭議金額的1%收費。當遇到需要特殊處理的案件時,如需要異地調查、作各類鑒定等的案件,按實際開支收費。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條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准: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准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第五條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准;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准。
第六條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後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後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第八條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⑦ 仲裁的費用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納。仲裁機構在其仲裁規則中都規定有申請仲裁費,這是每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繳納的費用。它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比率得出當事人應繳的申請仲裁費。一般,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於確認之訴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仲裁機構一般都有一個替代的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准。

⑧ 仲裁收費

法律分析:一、案件受理費:1、案件受理費用於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2、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3、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准;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准。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數額。4、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緩交。二、案件處理費: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3、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三、仲裁費用的負擔: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2、仲裁庭應當在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3、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正,不得收費。4、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案件受理費、處理費不予退回。5、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受理費應當全部退回。6、仲裁庭組成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7、仲裁委員會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費,應當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財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本條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