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項目有哪些如何調整,可以詳細解答嗎,我是新手
一、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
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編輯於 2020-07-23被提問者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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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怎麼算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哪些宣傳費用需要所得稅調整擴展閱讀: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❸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有哪些
一、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
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❹ 哪些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需要調增或調減的呢麻煩具體詳細點,謝謝
不允許扣除的,也就是調增
(一) 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貸款擔保
(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十)除上述規定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賄賂等非法支出;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4、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