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發生工傷的,企業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工傷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② 工傷期間公司發的工資公司要從工傷賠償裡面扣除嗎
不應該扣除,賠償的項目中不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所以不能扣除。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保持原工資福利不變。職工遭受工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職工的病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是要支付職工相應的工資的。職工在工傷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法律分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相關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③ 工傷保險由哪部門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④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承擔哪些費用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承擔以下這些費用: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⑤ 工人受傷住院的費用應該從工傷醫療補助金裡面扣除嗎
不可以,但應當由工傷職工個人支付的除外。
工傷職工住院的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但是,工傷並不支持過度醫療,其中,不符合「三個目錄」的費用,原則上是誰同意使用誰支付,工傷職工未經批准使用「三個目錄」之外的治療費用,需要自己承擔的。工傷職工應當自己承擔的治療費用,用人單位墊付的,是可以從任何一項補助金中扣除的。
工傷住院的費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⑥ 單位給員工交五險工傷費用可以在社保卡上扣去嗎
社保卡上的費用是退休後和生病時使用的。工傷的醫療費也可以從社保卡中扣除一大部分,但個人也要承擔一定比例。但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需另行申報
⑦ 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誰出
法律分析:職工工傷住院,所需伙食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的支付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通常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若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由用人單位進行支付。以下工傷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治療工傷的醫療、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7、職工與工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⑧ 工傷單位需承擔的費用
若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至六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全部工傷賠償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第4款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4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⑨ 職工受工傷的治療費用是在保險基金中扣除嗎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