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房需要交些什麼費用
收房時一般需要繳納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房屋面積差價、延期交房違約金等費用。若業主委託開發商辦理產權證,還需交契稅和房屋產權登記費。當業主收到開發商寄出的收樓通知書時,首先要看信的郵戳日期是否超過了預售合同上的收樓日期,如超過了,可考慮向開發商按合同索賠。
新房收房時都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各種收房資料要齊備
購房者到現場收房時,必須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以下文件:一是《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二是房屋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三是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出具的關於住房面積實測數據和公攤面積的報告。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這些文件,業主就應該拒絕收房。同時,業主要查看收房條件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存在出入。
二、看交房日期是否逾期
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書後,首先應判斷開發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則應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開發商的答復決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約定的時間前往收房。建議大家不要在交房時間頭兩天去收房,因為在那兩天,同時來收房的人會很多,而陪同驗收磨昌歲房子的人不會有太多時間仔細的陪同你去看房子,建議往後推幾天比較好。
三、和開發商共同驗收新房
業主一定要和開發商共同驗收新房,有問題當面註明,並書面約定開發商承諾解決的時間和責任,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結構設計是否和原圖相符,房屋質量和門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約定一樣,水電氣等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購房者要在交房承諾中約定解決的時間和責任,並且向開發商索取單獨的「二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竣工後房屋水遇管線圖,交納尾款後,再領鑰匙。
四、先驗房再辦理手續
很多開發商都會先讓業主交完費、辦完手續再去驗房,這是一種違規的做法。業主有權要求先驗房再收房,驗房發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寫在驗房單上,要求開發商簽收並予以解決。這樣就不怕開發商逃避責任了,也就不會產生以後因房屋質量不過關而產生糾紛。
五、簽收房文件時「留一手」
很多小區交房時,開發商要求業主必須把一些配套費用交齊後才讓業主進新房查看。提醒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應約定「交房時,應先驗房然後簽收房手續。」如當初合同沒有這個約定,則可採取變通的方法,在收樓文件中註明「房內情況未看」或「未驗房」等字樣,萬一驗房出現什麼情況,也可保護自己的權益。
六、遇配套問題先收房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質量問題分輕重,開發商承擔的責任也不同。若是房瞎睜子主題質量有問題,那麼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若是房子只是掉灰、有細微的裂縫,那麼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修補;若是房子的配套設施或是空氣質量不過關,那麼業主可以與開發商簽訂迅派協議,先收房,然後開發商予以解決這些問題。
⑵ 收房時需要交納的費用是什麼
收房時需要交納的費用是交契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費。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收房要交什麼費用 需要交的費用是多少
交房時要交的費用有:
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徵收,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
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契稅: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託,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物業費:一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特別提示:普通小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並不違規。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准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裝修垃圾清運費的收取:由於業主所交納的物管費只涵蓋生活垃圾部分,所以對裝修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物管公司可收取相應的清運處理費用。
裝修保證金:在裝修完畢後的約定時間內,如果未損壞房屋結構、未出現因裝修導致的影響他人正常居住的情況,裝修保證金可全額返還。如果購房者在收房短期內無裝修計劃,可與物管公司協商延後裝修保證金的交納時間。
新房所涉及的單元程式控制門、入戶防盜門費用:有些是開發商贈送給購房者的,有些則需要購房者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至於費用的具體收取,購房者可以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本》中的相關約定為准。
水表、電表、煤氣等「三通費」:屬於物管公司代收費項目,具體的收費標准在購房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相應約定,如果業主對收費金額存在異議,可向相關部門進行詳細咨詢,以確定準確的收費金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