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務招待費計入什麼科目
1、根據會計准則規定,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中核算。
2、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為了考核每個部門實際發生的招待費,都是按照部門記賬的,行政部門發生的招待費一般都計入了管理費用,銷售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計入了銷售費用,車間裡面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一般都計入了製造費用。
拓展資料: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准扣除。
2. 業務招待費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嗎
業務招待費不是全部計入管理費用,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准則相關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應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
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為了考核每個部門實際發生的招待費,都是按照部門記賬的,行政部門發生的招待費一般都計入了管理費用,銷售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計入了銷售費用,車間裡面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一般都計入了製造費用。但不管計入哪個科目,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是有特殊規定的,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年終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
3. 業務招待費是管理費用還是銷售費用
一、無論是哪個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規定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商品流通企業不設置管理費用科目的,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歸入「銷售費用」核算。
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有關科目的設置:
1、「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2、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並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3、財會[2016]22號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4. 業務招待費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嗎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拓展資料: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准,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准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准(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採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准)。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採取由各省、自治區、直箱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顛,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准進行了統一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網路:業務招待費
5. 業務招待費是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管理費用
1、如題所述,業務招待費可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一般按照業務性質為依據進行劃分;2、通常情況下,企業為清晰核算費用開支,對上述劃分會定義出合理依據,但對於企業所得稅來說,該劃分並不存在沖突或影響;3、請予核實。
6. 在前期企業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那計入的金額要遵循不超收入的千分之五的規定嗎
錯
根據新會計准則籌建期的招待費要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待企業正常生產銷售時一次性計入。
新准則關於長期待攤費用有明確的規定。沒有此項。
計入的金額根據正規票據入賬發生多少入多少,只不過是在正式年度的年末進行所得稅清繳的時候看情況,是否扣除計稅。比如正常計算所得稅10萬,如果你的招待費超標就要把超標的按照稅法繳稅,那麼企業的所得稅就要超過10萬了。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准。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7. 業務招待費哪個會計准則上有規定具體范圍
1、業務招待費在會計准則上沒有做出規定具體的范圍。
2、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