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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費用稅前扣除如何操作

發布時間: 2022-02-21 11:12:05

㈠ 私車公用有關費用是否允許稅前列支的有關規定

隨著個人經濟收入的快速增長,私家車越來越多,私車公用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於汽車的所有權不屬於公司,並且納稅人對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稅務總局也沒有統一的具體的規定,對納稅人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遇到的主要問題有:1.使用汽車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2.汽車發生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3.員工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解決上述稅務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地方稅務機關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2.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具體規定的,按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判斷,或則按主管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處理。因為沒有具體的統一規定,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會有一些慣例。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根據目前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法,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的,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認證,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並且相關的費用確實是公司使用汽車發生的,發票也是開具給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員工個人汽車支付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汽車不屬於公司,進項抵扣會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將不存在這種風險。二、企業所得稅處理外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內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2.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3.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4.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以下是部分地區的稅務規定,可以參考:北京地稅的規定:《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江蘇國稅的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大連地稅的規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三、個人所得稅處理私車公用對企業來說,另一個稅務風險就是個人所得稅扣繳問題。哪些所得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該按哪個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少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公司要罰款,對個人還要追繳稅款。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繳個人所得稅: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納營業稅);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採用報銷形式的也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有公司對使用員工汽車發生的費用採用報銷的形式,本來不屬於員工個人的所得,但按照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因此,各地的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會有不同,有的地方還沒有制定扣除標准。以下是地方的稅務規定,可以參考:北京地稅的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規定,對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均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能夠提供租賃合同的,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四、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股東需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對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後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的規定:1.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2.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目前廣州的標准:廣州地稅(穗地稅函[2005]146號)規定,廣州市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汽車同時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統一按購買車輛支出的20%比例減除應納稅所得額。3.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4.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針對這種情況,從納稅的角度來看,購買的汽車所有權到公司名下,對公司和股東都比較有利。總之,對私車公用問題,是否簽訂租賃合同,決定了公司和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要降低私車公用的稅收負擔,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採用租賃的方式,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2.支付汽車費用避免採用員工報銷的形式;3.員工可以用汽車投資入股;4.員工可以將汽車賣給公司,只要售價不超過原值,免徵增值稅。採用3、4兩種方式的不僅所有的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沒有問題,固定資產還可以計提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私車公用涉及到的稅金:(1)個人所得稅:A.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並且簽定了租車協議(需貼印花稅),舉例如下:租金3000元/月,則:工資-2000後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按(3000-800)×20%繳納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稅。B.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但無租車協議,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工資+3000-2000)×適用稅率C.出租方為非本企業職工,則所有費用均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所得稅:A.在簽定協議的基礎上,下列三項可稅前列支:a.汽油費b.過路費c.停車費B.在簽定協議的基礎上,下列四項不可稅前列支:a.養路費b.保險費c.修理費d.停車泊位費C.無協議時,上述七項均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㈡ 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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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一、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應從如下三個方面理解上述規定: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應付工資,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是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資薪金支出標准應該限於合理的范圍和幅度。一般而言,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應與職工提供的勞務總量大體相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⒈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⒉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⒊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⒌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四是工資薪金支出不僅可以表現為現金支出,也可以表現為非現金支出。非現金形式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按照公允價值摺合為現金支出。

二、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支出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是計算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基數為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2007年底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用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⒈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⒉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是職工福利費支出應單獨核算。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結合我市實際,企業可以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蘇州地稅部門委託代征工會經費開具的電子繳款書專用憑證稅前列支工會經費。

(三)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8〕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北京、上海、蘇州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基本社會保險支出和住房公積金支出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准予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僅限於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超過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具體的列支標准還有待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我市仍按省政府規定,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繳納的不超過一個半月工資額度的補充養老保險准予扣除。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實際發放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五、商業保險支出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主要包括:建築企業依照《建築法》有關規定,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煤礦企業依照《煤炭法》有關規定,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等。

六、財產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借款費用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以通過對資產進行折舊、攤銷、結轉成本等方式間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稅收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

八、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時,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4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步,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總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進行比較,如果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應當就大於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2008年度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30萬元,當年按稅法規定確認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甲公司2008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額計算如下:

第一步,調增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40%,即12萬元(30×40%);

第二步,計算稅前扣除限額,即2000×5‰=10(萬元)

第三步,比較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部分大小。實際發生額的60%為18萬元,而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0萬元,所以稅前扣除限額僅為10萬元,應納稅調增8萬元(18-10)。

綜合來看,業務招待費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8=20(萬元)。

九、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條件的具體內容有待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目前仍按原稅前扣除辦法要求,對於廣告費需要通過媒體發布、實際支付且取得專用發票。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總局正在調查制定之中。

十、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支出,如果企業發生的所謂勞動保護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為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非現金支出。如果以勞動保護的名義向雇員發放現金,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一、匯兌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十二、專項資金支出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是必須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規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專項資金應限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用途。

十三、租賃費支出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盡管條例中提到租賃費只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但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租賃費,如租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資產等發生的租賃費仍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十四、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據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准予在稅前全額扣除。還有就是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准予全額扣除。

本條規定應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

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災區的捐贈支出除外。

十五、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但企業因經濟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如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未經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如資產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等均不得稅前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項目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設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五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法確定。⒈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⒋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⒍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三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符合稅收特殊規定外,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准予稅前扣除。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四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築物,為20年;⒉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⒊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⒋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⒌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五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⒈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⒋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十七、無形資產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二是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按以下方面確定:⒈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⒊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是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稅前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四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其主要內容包括:⒈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⒉自創商譽;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⒋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十八、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本條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二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⒉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是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十九、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的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稅收上講的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貨的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⒈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⒉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⒊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三是銷售或使用的存貨成本結轉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二十、彌補虧損的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納稅人由查賬徵收方式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徵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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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務用車改革補貼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關於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征稅問題

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公務用車費用稅前扣除如何操作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

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准,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准,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㈣ 發給個人的通訊補助,交通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上述的規定,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一定標准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各地規定不一,具體標准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執行。

㈤ 公司購入的公務用車進項稅能否抵扣,購進時繳納哪些費用(包括稅金),哪些進入車輛成本

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遊艇摩托車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除車價外,購進時需繳納車輛購置稅(車價/11.7)、交強險、商業險、掛牌費等,除保險外其他均計入車輛成本。

㈥ 老總汽車費用如何入賬可以在稅前扣除

怎麼做都不可能全額抵消的,像折舊,保險,養路費都必須是在公司名下才能抵扣得。
無償租賃的話,是可以這么做,但是一般的地稅都查賬的話,都會讓你重新做一個跟當地實際情況吻合的有償租賃協議,然後去地稅代開發票。沒有必要為了多扣除那一點租賃費用而再去交一次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㈦ 交通補貼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准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准進行稅前扣除。

㈧ 企業職工公務用車費用稅前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准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准進行稅前扣除。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㈨ 關於話補和車補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等,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這個標准各省有差異,請咨詢當地12366或者你們的地稅管理員。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並不是過去不征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是這樣解釋的: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㈩ 通訊費、公務用車補貼收入的征稅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