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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計提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

發布時間: 2022-10-01 00:31:58

1. 計提的費用是否能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關鍵詞。如果未形成實際支出,該項計提費用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規定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已經取消「預提費用」科目,將「預提費用」科目原來核算的內容歸集到了「預計負債」、「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談到的預提費用指的不是會計科目,而是其核算內容。
會計與稅法的計量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說明稅法對企業根據謹慎性原則對或有事項計提的相關費用、負債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扣除,例如計提的售後服務費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說明有的費用確定已經發生,雖然尚未支付,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扣除,例如計提的利息等。


在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企業一般採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核算。稅法在確認應納稅所得額時原則上也是採用權責發生制,但又不完全是權責發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實現制。稅法和會計存在的這些差異在日常的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以不處理,但在年底進行年度申報時必須進行調整。筆者先從各項「預提費用」入手,逐一說明企業年度申報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銀行貸款利息可稅前扣除


企業據實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屬於確定的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和負債,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稅前扣除。


例如,2011年10月甲企業與某銀行簽訂了一筆貸款,合同約定按季付息,2011年甲企業共計提貸款利息3萬元,計入了財務費用,根據合同規定該利息應於2012年1月支付,那麼根據稅法規定,甲企業2011年計提的3萬元財務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計提的棄置費用可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對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作出了規定,即所謂的棄置費用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例如,甲公司經國家批准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某項工程並交付使用,建造成本為250億元,預計使用壽命40年,根據法律規定,該工程將會對當地的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應當在該設施使用期滿後將其拆除,並對造成的污染進行整治,預計產生棄置費用25億元,適用10%折現率,現值系數0.0221,棄置費用現值即為25億×0.0221=5525(萬元)。
根據以上規定,甲公司計提的5525萬元棄置費用允許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在以後使用過程中通過折舊費用稅前扣除。如上述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則不可稅前扣除。


計提的售後服務費不能稅前扣除


依據或有事項准則規定,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企業對銷售商品提供售後服務預計將要發生的支出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稅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1年銷售手機100萬台,根據權責發生制及謹慎性原則,年底按每台30元計提售後服務費,計提銷售費用3000萬元,待下年實際發生維修服務時沖減預計負債。那麼甲公司計提的3000萬元銷售費用在匯算清繳時要作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時再作納稅調減。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對未決訴訟、虧損合同、重組、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確認的預計負債年底時若尚未發生,均屬於不確定的支出,稅法不認可,在匯算清繳時需納稅調整。


計提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應在實際發生時扣除,准予稅前扣除的費用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且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還不能超過限額。年末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若有餘額,說明計提的費用尚未支付,應進行納稅調整,待下年實際發放時調回。實務中企業按月計提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一般都進行了扣除,因為企業通常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資,所以全年來考慮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量,只需對年末未發放部分進行調整即可。


例如,甲企業2011年12月預提工資100萬元,年終獎50萬元,尚未發放,於2012年1月發放。那麼在匯算清繳時,2011年應納稅調增150萬元,2012年發放時再作納稅調減。


預付的租金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預付下年租金應計入下年的成本、費用,本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當然稅法此處與會計規定相同,企業只要按照會計准則要求進行核算即可。如果會計核算出現差錯,將預付下年的租金計入當月費用,則需要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和納稅調整。


例如,甲企業辦公樓是租用的,2011年底根據租賃合同規定支付2012年的租金120萬元。那麼120萬元租賃費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確認為2012年的費用,不允許在2011年進行扣除。


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依據會計准則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存貨跌價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等)、壞賬准備(金融、保險機構除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核定不允許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

2. 實行新租賃准則,經營租賃承租人會計上計提的財務費用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租賃會計上計提的財務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應根據發生的租賃費按租賃期限均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 年底要交所得稅了,計提了壞賬准備。能不能稅前抵扣具體怎麼做呢

計提的壞賬准備不能在稅前列支,即不能作稅前抵扣,交稅時以8萬元為基數

4. 計提的所得稅費用。不可稅前扣除,那計提所得稅費用有什麼用

計提所得稅,可以看出公司實現了多少利潤,另外公司需要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根據計提的稅額,申報企業所得稅並繳納,年度還需要匯算清繳。

5. 為什麼增值稅不能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增值稅不能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原因是增值稅是價外稅,不作為成本費用類。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6. 11種情形的個人所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個人所得支出,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於企業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支出。2015年以來,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發布了包括個人所得支出在內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就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干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擴大了一些個人所得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范圍,放寬了部分個人所得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性條件,便於納稅人納稅申報實際操作,也有利於解決稅企征納雙方涉稅分歧。同時,稅法還明確了相關個人所得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情形。筆者歸納梳理出個人所得支出十一種情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政,供納稅人納稅申報稅事實操時參考和借鑒。
情形一:預提工資薪金在匯繳年度內未有實際支付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明確: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則企業每年都需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加大了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形二:五險一金超過規定范圍和標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五險一金實際繳納的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重點提示的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准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范圍和標准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情形三:派發電子紅包不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企業派發的電子紅包屬於向個人贈送禮品,是隨機派發的,其目的在於業務宣傳和打廣告。同時,企業很可能將這筆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參照天津國稅局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第二條要求:網路電商平台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網路電商平台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1.網路電商平台的促銷活動的安排。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3.網路電商平台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4.涉及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還應該有相關的證明資料。
情形四: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限額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可見,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不得扣除。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限額內稅前扣除,一是要有合規票據,二是企業報銷伙食費用要有標准,並且要符合常理。
情形五:尚無具體稅收政策的商業保險費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對於稅法沒有列舉的,屬於商業保險范疇的,比如大病醫療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由於目前未有相應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情形六:非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僱主責任保險費
僱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於為被保險人僱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於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情形七: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形八:非強制性規定的人身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有如下規定: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企業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願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投保險種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投保依據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職工投保。如《煤炭法》和《建築法》規定:煤礦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進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考慮到行業特殊性應該仍可視為投保依據法定。但各省市區政策明確規定企業需為特殊工種職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是否視為投保依據法定尚不確定,最好與主管稅務機關事先進行確認。
●保險范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等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一般情況下,各省市區對於煤炭和建築行業的特殊工種都規定有明確的保險費用、保險費率和投保對象等,只有按規定進行了特殊工種、特殊行業的保險,企業才能取得安全相關的證書而進行生產經營。
因此,在特殊工種范圍明確之前,建議企業在處理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稅前扣除時,按照謹慎性原則進行處理,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情形九: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員工旅遊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對相關受獎勵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遊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由此可見,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遊的支出,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關系;二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
情形十:預提的職工離職補償費
《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按照稅前扣除確定性原則的要求,對於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增。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會計上在計提離職補償時,是按照預計負債的方式進行處理的,離職補償的確切金額尚未確定。而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確定性原則,即稅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確定的,由於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符合確定性原則的要求,因此稅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納稅調增。
情形十一:追補確認期超過5年的個人所得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企業報銷以前年度員工相關個人所得支出,應在追補至個人所得支出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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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成本費用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什麼意思可以舉例說明嗎

意思就是這部分成本費用,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用所得稅稅後利潤來開支。

比如說支付房租10萬元。沒取得發票,這個開支可以做到會計賬里,可以計入企業費用,但是,在所得稅計算是,這10萬的房租不能稅前抵減。

例如,本年總利潤100萬,所得稅稅率25%,應納所得稅25萬。但是,由於10萬房租沒票,所以所得稅計稅收入改為110萬,所得稅稅率25%,應納所得稅27.5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7)為什麼計提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8. 企業計提費用可否所得稅前扣除

不一定
例如:
計提利息,做財務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計提工會經費,超出工資總額2%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9. 會計上計提的壞賬准備均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通俗講就是這部分費用稅法上不承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加回來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