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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要繳哪些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7-03 05:51:35

A. 土地使用費繳納方式有什麼

目前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農用土地徵用費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費兩種: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費。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拆遷補償與臨時安置補助費等。(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採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1協議方式適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及機關部隊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2招標方式適用於一般工程建設用地;3公開拍賣適用於盈利高的行業用地。(2)城市建設配套費是指因進行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而分攤的費用。(3)拆遷補償與臨時安置補助費。此項費用由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搬遷補助費)兩部分構成。2.農用土地徵用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建築物補償費、耕地佔用稅、征地和土地管理費以及土地開發費等組成,並按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青苗補償費和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用耕地、菜地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平均年產值的4~6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4)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在1%~4%幅度內提取。(5)征地動遷費。包括徵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城市公共設施等拆除、遷建補償費,搬遷運輸費,企業單位因搬遷造成的減產、停工損失補貼費,拆遷管理費等。(6)徵用城市郊區的草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草地開發建設基金。《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B.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4、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徵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C.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麼計算

徵用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其計算方法是: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3.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5.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D.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樣計算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計算方法是: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3、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5、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准為:

(1)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

(2)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准,確定自己的標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標准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4)徵用土地要繳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E. 征地費用包括哪些

依法徵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被徵用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准為每畝1600元。

第九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含原為耕地經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畝16000元;

(二)徵用其他農用地,每畝12800元;

(三)徵用集體建設用地,每畝16000元;

(四)徵用未利用土地,每畝8000元;

第十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用農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農用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佔有在冊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二)徵用農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易地復建的按復建地的標准計算。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青苗費:

(一)耕地每畝800元;

(二)魚塘、竹園、林地、桑茶、果園、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金壇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後確定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徵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調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的突擊建設、栽植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各項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產權歸屬支付。產權不明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代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建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生活保障。

F. 徵收土地應給農民補償哪些費用

您好: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費。

G. 土地徵用費包括什麼

徵用土地徵用費發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土地徵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