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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費用索賠屬於什麼措施

發布時間: 2022-07-02 09:19:30

A. 加強工程造價管控的措施

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審計是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建設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然而,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審計較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有較大的不同,涉及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合同、質量和進度控制、計量支付等工程項目現場管理的各個環節,專業性強、面對情況復雜、所需的審核的資料多、問題爭議性大,任務極為艱巨,要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對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全面的造價審計難度極高。因此,重點突出、方法得當是工程造價審計成敗的關鍵。


一、增加工程造價的原因


承包單位為了中標,在投標時往往對工期、質量等各項承包義務做出高標准承諾,且在投標報價時一般採取低價競標的策略,而在履行合同時,又千方百計通過補充補償協議、工程變更、索賠等方式,盡可能地向業主轉嫁風險,爭取更多利益。由於業主和監理單位履職不到位、造價管理經驗不足,造成工程造價增加。根據近幾年來的工程造價審計實踐經驗來看,未嚴格履行合同約定而違規增加工程造價的問題,是目前工程結算中情況最為普遍,且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也最大。


1. 違背原合同實質性條款簽訂補充協議


承包單位為了中標,往往在投標文件中針對施工管理各個環節、施工風險和交付的建築產品做出各種承諾。然而部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業主為了其方便管理,忽視上述承諾,在未提高標準的情況下,另行簽訂各種目標和質量管理等補充協議,以獎金的形式增加工程造價。


如某工程承包單位在在投標文件中對具體完工時間、質量要求、優良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均作出了詳細承諾,而在施工時,業主又就上述承包單位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簽訂各種形式的目標、質量、安全文明管理補充協議,約定發放各種形式獎金,違背原合同實質性條款增加工程造價。


2. 不嚴格履行合同專用條款,按通用條款結算


國家針對不同行業工程項目,發布了合同範本,制訂了合同通用條款。而部分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根據項目自身特點,通過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對合同範本中的通用條款進行了修改,而項目結算時卻未依據專用條款、仍沿用通用條款的約定進行結算。


如某行業通用條款規定,工程主要材料依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指數及不同分部分項工程權重按照指數法結算價差,而該項目專用條款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約定除屬政策性價格調整的材料外,其他材料的價格一律不予以調整,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由承包單位在投標報價中考慮,但該項目在結算時,卻對所有主要材料均進行了價格調差,違反合同約定增加工程造價。


3.通過工程變更和索賠,風險轉嫁給業主承擔


通常承包合同的技術條款和商務條款對各個工程清單子項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藝標准及相關施工規范依據等均有明確的約定,並明確約定相關費用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承包單位以各種理由,提出各種變更和索賠,規避其合同義務,增加工程造價。


如某工程技術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大體積混凝土必須採取的各種降溫措施,商務條款也明確規定這些措施引起的各項費用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然而承包單位以其投標報價未考慮混凝土冷卻費用,而要求變更增加通水冷卻設施及費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價。


4.承包單位未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工程損失由業主承擔


一般根據合同約定,承包單位交付合規和優良的建築產品是其應盡的合同義務。但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管理不到位部分分部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而對這些質量問題的進行後續處理的費用往往金額較大,部分業主簡化管理,未對承包單位進行反索賠,甚至補償相關費用。


如某工程在施工工程過程中,由於施工工藝及管理不到位,造成主體工程出現裂縫,業主無視合同價款中包含了所有工程完建、檢測、維護和修補缺陷等費用的合同約定,補償承包單位裂縫修復費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價。


5.變更單價不依據合同條款約定原則確定


承包合同中有關工程清單單價變更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約定: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的清單子項時,應採用該子項的單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的清單子項時,則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子項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確定變更後的單價或合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子項可供參考,則由監理單位業主和承包單位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由於監理單位把關不嚴,有些變更單價未嚴格依據上述原則組價,增加工程造價。


如某工程設計變更增加不銹鋼爬梯,其變更單價未參考工程量清單中的類似項目確定,而是根據定額重新確定,增加工程造價。


6.工程量計量原則違法合同約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技術和商務條款中,一般對各個工程量清單子目的計量原則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按月或按季對工程量進行計量,項目完工後,對清單子目工程量匯總統計、並經過一定程序的審核後進行合同結算。上述計量工作,通常由施工單位上報工程量,監理單位根據旁站監理驗收和現場簽證資料進行審核。但由於部分監理單位員未認真履職,造成部分工程量計量原則未嚴格執行。


如某工程合同明確規定,土石方工程要求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超出設計挖方線的挖方及填方工程量不予以計量,承包單位的投標報價應充分考慮超挖風險,而該項目實際計量時,監理單位員按照實際開挖數量進行統計,對超挖及因此而引起的填方量及運輸費用進行了計量,造成增加工程造價。


二、充分利用各種手段,提高造價審計工作效率


1.利用各種輔助手段審核工程量


根據現場簽證驗收資料、施工和竣工圖紙,依據不同行業工程國家制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等,對清單工程量進行計算,是審計人員從事造價審計工作的基本功。但由於工程量計算過程繁瑣、復雜、工作量極大,且施工過程中存在大量變更,工程量計算一般會佔用大量審計時間,同時根據同一圖紙計算的結果,差錯率也往往較低,因此在審計現場花費大量的時間,依據圖紙對工程量進行手工計算,成效甚微。


由於依據同一圖紙進行計算,工程結算與審核結果比較,往往誤差率不大。因此在審核工程量時,還要採取現場測量、審查收方記錄、工程隱蔽記錄等現場簽證驗收資料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如:某項目的綠化工程,經現場踏勘測量,發現實際種植樹木的品種、樹徑等要素與竣工圖紙標注不一致,竣工圖紙存在錯誤。


2.利用計量軟體工料分析功能發現違法案件線索


工程造價由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台班費,以及承包單位管理費、利潤和稅金等費用組成。它反映了承包單位投標時的人工含量和各種材料數量水平,通過投標文件中單價分析表等輔助資料,利用計量軟體中的工料分析功能,能較快地匯總出結算中包含了多少人工及各種材料的理論用量。將上述理論用量與實際用量進行對比分析,可以作為工程材料審計重要手段。


工程結算中存在問題的類型還有很多,如:變更項目不依據原合同確定的取費標准計取費用、材料價差只計正差而不調負價差、承包單位違約未按合同約定扣違約金和罰金、按實結算材料費時材料數量和采購價格不實、變更理由不充分增加造價、窩工索賠計算依據不足、目標未實現或提高標准多發工程獎、重復簽訂合同等問題。


面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子目多、變更數量大、工程管理情況復雜等情況,要在造價審計中充分發現問題,取得較好的成效,首先要做到資料完備,注意對各種現場管理資料進行對比分析,同時要熟練掌握各種工程造價軟體,最為關鍵的就是要充分理解合同約定,嚴格劃分業主和承辦單位權力義務和各自應承擔的合同風險。

B. 建築工程中索賠的費用有哪些情況

第一,建築工程索賠的概念
建設工程索賠,是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對方原因使本企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受損方通過合法的程序要求償還全部損失的行為。換句話說,凡是超出原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對方帶來了損失,且不能從原合同中獲得支付的額外開支,均應得到補償。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索賠。一般地講,工程索賠是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的要求,這是狹義的索賠;從廣義上講索賠應包括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的索賠和發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賠,後者稱為反索賠,故索賠是雙向性的。
第二,引起索賠的原因
1、建築過程的難度和復雜性增大,比如實施新技術新工藝,變更設計等。
2、合同文件前後矛盾和用詞不嚴謹;
3、建築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4、項目各方管理間的影響; 如:施工中人為障礙、工期延長、加速施工、圖紙錯誤、供圖進度拖延、增減工程量、發包方拖延付款等。
5、不可遇見的因素 ;如地質條件變化、貨幣貶值、價格調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特殊風險等,這些因素都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方難以估計和遇測的。
第三,索賠的內容和分類
1、索賠的內容
施工索賠的內容有經濟索賠和工期索賠。即要求對方償付一定的費用或要求發包方允許延長原合同期限,作為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補償。而在實際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賠事項既有經濟索賠又有工期索賠。
2、索賠的分類
按涉及的當事雙方分類:承包商與業主間的索賠、承包商與分包商間的索賠、承包商與供應商間的索賠;按索賠依據分類:合同規定內的索賠、非合同規定的索賠、道義索賠;按索賠處理方法和處理時間不同分類:單項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一攬子索賠)。索賠應提出正式的書面報告,內容力求確鑿,簡明扼要,證據充分,以獲得應有的索賠款項。
3、 索賠的條件
一是正當的索賠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賠證據;三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必須有正當的索賠理由是任何索賠事件成立的前提條件。對正當索賠理由的說明必須有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索賠是難以成功的。所以索賠證據要真實、全面、關聯、及時並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4、索賠的程序
(1)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指定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認為索賠理由正當,索賠證據充分真實、全面、有說服力時予以受理。
(5)指定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後,與對方協商確定並由履行批准手續。
(6)指定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對方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詳細資料後,重新按(4)、(5)條執行。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後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對方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