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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2-07-02 01:29:18

『壹』 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什麼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與橋梁、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綠化等的建設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徵收的一種政府性基金,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貳』 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市政配套費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設施、公交、市政設施,城市環衛設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設施),二是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

(一)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收費范圍、標准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收費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的各類建
設項目及擴建的新增面積部分或原屬於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用途
的,均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
(二)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取范圍和標准

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取范圍:
在城市建設的建築項目。
收費標准為:
按建築面積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
其他建築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市政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建設和維護管理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及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所開征的費用,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

『叄』 什麼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什麼是土地開發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常說的市政配套費,對所有房產項目在開工報建時收取,土地開發配套費在征地時收取,是土地價的一部分。

初審: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審核:分管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

2、實地調查: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發現條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整改報告 → 驗收。

成本監審:經辦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本監審,作出成本監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肆』 有誰知道重慶市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

次城市建設配套費具體調整為:按建築面積計算,主城范圍內,每平方米由110元調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內區域,由80元調為110元。其它地區由各區縣自行確定,不得超過都市圈徵收標准。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昨日稱,本月17日前已申報的項目,仍按原標准執行。

城市建設配套費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包括城市主幹道及附屬橋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燈、綠化、環衛設施、公交停車港等建設和中小學危房改造、「普九」義務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據介紹,2000年7月1日,重慶市施行的標准為:主城區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區縣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慶市進行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第二次大幅調整,標准為主城(600平方公里)內由按建築面積44.28元/平方米計征調整為110元/平方米計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內的區域按建築面積80元/平方米計征;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自行決定具體收費標准,但不得高於都市圈的徵收標准。(完)

『伍』 河北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准

河北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住宅建設項目,未納入城市綜合開發的,按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大面積部分每建築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納入城市綜合開發的,按城市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住宅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大面積部分每建築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業項目20元。遠離城市建成區且生產、生活配套設施自成系統的建設項目每建築平方米收取11.5元。

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改建的建設項目以及學生公寓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省政府或者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減免此項收費的其他建設項目,按規定執行。除以上規定外,仍須減免此項收費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縣級市及各縣建制鎮收費標准由你市在不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情況下核定,並報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除上述規定處,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費。

(5)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怎麼算擴展閱讀

1、主城區的規劃建設項目,按新建或擴大面積部分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0元;

2、建制鎮主城區規劃外的建設項目,按新建或擴大面積部分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

徵收部門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徵收的資金納入非稅專戶,並及時上繳區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擬建項目向政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部門交納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主要包括門前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陸』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什麼單位收取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市規劃建設局單位負責收取的。

費用收取必須嚴格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規定》制定的標准徵收,通常是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後,然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繳納配套費的審核表,最後到行政管理服務中心一次性繳納。

其具體管理方法如下: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范圍和標准進行監督管理。

(6)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怎麼算擴展閱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意思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

『柒』 長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2017修正)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橋梁、燃氣、公共交通、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消防、交通標志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專項資金。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雙陽區、九台區)范圍內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市財政部門是配套費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具體徵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套費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各開發區自行徵收本轄區的配套費,所徵收的配套費全額上繳市財政。按照本市市區管理體制需要向各開發區返還配套費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返還。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各開發區(以下簡稱徵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配套費。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改變配套費徵收對象和徵收范圍;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配套費。第七條新建建設項目的配套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徵收,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配套費按照新增建築面積徵收。
建(構)築物或者原屬於減征、免徵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用途的,按照其改變用途後的建築面積補繳配套費。第八條配套費應當列入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納入建設項目成本。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徵收部門繳納配套費。第十條單體建設項目,應當一次性繳納配套費。但單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證核發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繳納配套費。
非單體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分次繳納配套費。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應當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確認的建築面積與施工許可前確定的建築面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申報復核配套費。徵收部門核定後,對增加的建築面積,按照規定的標准補征配套費;對減少建築面積多繳的配套費,由徵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後,按照規定程序和繳納時的標准予以退還。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減征、免徵、緩征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徵收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未在規定時限辦理減征、免徵、緩征配套費手續擅自施工的,按照未繳納配套費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欠繳配套費的建設單位主體發生變更的,欠繳的配套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繳。欠繳配套費的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欠繳的配套費由其撤銷單位承擔。第十四條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配套費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第十五條徵收部門徵收配套費應當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制的財政票據。
未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第十六條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配套費徵收管理情況和資料。第十七條徵收部門應當簡化配套費徵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並在繳費窗口向社會予以公布。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繳納配套費的,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九條徵收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什麼收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

2、①實地調查: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發現條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整改報告 → 驗收;②成本監審:經辦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本監審,作出成本監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3、初審: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4、審核:分管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

5、價審委會審:物價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召開價格審議會議進行會審。

6、局長簽批:經辦人在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價格審議會議的會審結果,按照規定的程序擬寫發文稿,報局長簽批。聯系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

7、上報縣政府: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文件報縣政府。

8、辦理轉發政府文件: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轉發縣政府文件的發文工作。聯系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

9、辦結: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印發文件。

註:①縣政府審批、財政局會簽和成本監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②依法需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等所需時間和補證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過期不改正或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拾』 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市、縣、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收取給排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許可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四條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范圍和標准進行監督管理。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第五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范圍和標准徵收:
(一)在貴陽市南明區、雲岩區、小河區以及金陽新區城市規劃區和貴陽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9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貴陽市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執行本條第(三)項確定的徵收標准。
(二)在貴陽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
(三)在縣(市、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新建、擴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
(四)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
經濟適用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具備社會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質的建設項目,應當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繳、免繳范圍見《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七條根據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可以由省價格、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第八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示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以及減繳、免繳目錄。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單位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按規定的范圍和標准收費。第九條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核准報告或者項目備案通知),以及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文件和經規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按上述資料確定的房屋建築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原房屋建築進行擴建的,按擴建面積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條申請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免繳、減繳申請,並提供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受理減繳、免繳申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准予減繳、免繳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減繳、免繳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第十一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劃撥付。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劃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