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下高壓線挖斷了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國防光纜被挖賠償標準是根據修復線路的費用與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來算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線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線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線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線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線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線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線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桿、拖線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9、不準在電桿、人井、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栓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10、不準向電桿、人井、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⑵ 電纜挖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工廠施工挖斷電纜的,由施工方承擔賠償的責任,一般是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法規規定,在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施工的單位,要與電力企業簽訂安全協議並書面告知施工時間,要求電力企業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等。未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⑶ 國防光纜挖斷賠償多少
沒有固定標准,規定是承擔修復線路的費用、賠償經濟損失,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的規定: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壞線路、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復線路的費用並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雖未損壞通信線路,但已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通信部門應進行勸阻或制止;必要時,公安機關應配合通信部門進行勸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使設備造成損壞、阻斷通信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相關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⑷ 國防電纜線不小心挖斷了,要怎麼賠錢。國家有規定嗎
不小心挖斷了國防電纜線,賠償的費用主要是維修費用,一旦挖斷,賠償的費用就相當於是在按秒計算,總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且不僅僅是要賠錢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不小心挖斷國防電纜線還是會判刑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你需要了解國防電纜線是什麼。國防電纜線之所以重要,重要就重要在,它主要是服務於各個軍事單位之間的信息傳遞,關乎到國家的安全問題,所以國防電纜線屬於軍事通信,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第二,對國防電纜線破壞程度的不同,也會影響你賠錢的多少,判刑的程度。
所以,在不小心挖斷了國防電纜線之後,一定不能存有僥幸心理,這也是國家將國防電纜線鋪設在國道和公路兩邊的原因之一,不僅僅是為了交通便利,及時維修,降低成本,同時也是為了周邊大量的監控設備,一旦發現情況,可以及時鎖定作案人員。
因此,發現不小心挖斷國防電纜線之後,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快封鎖現場,同時一定要立刻報警,說明情況,好方便警方同軍方聯系。配合一切工作,不僅僅是能讓你少賠一點錢,也是讓你免受更加嚴重的法律懲罰。
在以後的施工過程中,務必要確認國防電纜的位置,還要進行現場勘察,確保不會再挖斷國防電纜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⑸ 住宅小區地下主電纜壞了,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有相關規定或政策也請告知。謝謝。
摘要 這個是歸小區全體業主承擔。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居民小區內的設施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而小區電纜屬於小區全體居民的,所以費用有小區全體居民出,不過交物業費的時候居民也交了公共維修基金,所以維修費用是可以從公共維修基金裡面扣的。
⑹ 挖斷移動光纜需要賠多少錢
需要看挖斷光纜的數量,以及事件的影響程度和造成的損失。
2004年8月10下午4時許,司機焦某駕駛該挖掘機在少洛高速公路北側與長途光纜交接點施工時,將河南省鄭州通信傳輸局所轄地下公用通信光纜挖斷5根,其中國家一級干線長途通信96芯光纜1根,鄭密登二級通信光纜24芯、48芯、6芯各1根。
登封至鞏義二級48芯光纜1根,造成國家一、二級通信干線、登封市所有固定電話、小靈通、寬頻數據業務全部陷入癱瘓。河南省鄭州通信傳輸局立即組織搶修,障礙歷時700分鍾。此次通信光纜阻斷事故造成電纜材料損失及維修費用共計128459.43元;造成省內電路損失394200元。
挖斷三條通訊光纜,盲目施工被判刑:
施工中,由於張雲利過於輕信「可以避免挖到電纜線」而盲目操作,結果又將以上兩處電纜線挖斷,以致造成長話通訊阻斷290分鍾,農話阻斷10小時,給當地經濟建設造成一定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訊電纜是國家重要的通訊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人張雲利在第一次不了解的情況下挖斷通訊光纜後,理應停止操作,或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但他卻在別人的指揮下繼續操作,以致再次將兩處電纜挖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依法應予懲處。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法院網-挖斷三條通訊光纜 盲目施工被判刑
⑺ 光纜挖斷了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施工時不小心把光纜挖斷的,需要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賠償的責任。例如需要支付修復光纜的費用、光纜用戶的損失等等。在地下埋有光纜的,一般會有標志的,施工單位要施工時,要注意施工安全,如果挖斷光纜,造成的影響會比較大,會造光纜用戶一定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⑻ 高壓電纜挖段接一次多少錢錢
太籠統的問題,回答起來費時費力。詳細說一下:
1、首先高壓電纜的規格決定安裝價格,10KV 35KV 110KV的電壓等級不同,價格差距過大,此處假設樓主使用的是10KV電壓等級的三芯電纜(電纜截面95平方——240平方之間)
2、電纜挖斷,那麼肯定需做電纜中間頭,材料價格差異較大,冷縮、熱縮、進口、國產,價格相差較大。此處均取國產,則熱縮400元/套,冷縮 1200元/套。
3、按工時,此處按兩個工,0.5天計算,人工費約為300元。
以上合計:總的價格約為700至150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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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挖斷國防電纜,賠償按秒計算,真的是這樣嗎
沒有固定標准,規定是承擔線路修復費用,賠償經濟損失,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通信線路保護條例》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線路損壞或者通信中斷的,責令承擔線路修復費用,賠償因通信中斷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規定,通信線路雖未受到損害,但通信線路安全受到危害的,通信部門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不得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鑽孔、堆放重物、垃圾、爐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挖溝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決。不得在標有河道電纜的水域進行錨泊、拖錨、挖沙、炸魚或者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在海圖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兩海里(港內兩側各100米)的水域內,不得拋錨、拖錨、拖網或者從事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⑽ 國家電纜挖斷了怎麼賠
【法律分析】
國防光纜被挖賠償標準是根據修復線路的費用與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來算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挖斷國防光纜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破壞軍事通信的,構成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七條 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