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直系親屬醫保卡關聯
現在社保卡被越來越多的人使用,同時,還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服務個人網頁、各區社保分局醫療保險窗口、各定點醫院醫療保險辦公室辦理社保卡關聯業務,也就是將個人賬戶授權給家庭成員使用。通俗的說就是當你把社保卡授權給家庭成員後,家庭成員就可以使用你社保卡里多餘的錢,如果有多個家庭成員就按照授權順序來,類似手機卡的流量共享一樣,就是大家一起使用被關聯的那張社保卡。或者看醫生時醫療卡關聯社保卡,以後帶一張社保卡就可以去醫院看病了,一卡多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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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目前深圳醫保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已擴大到了參保人及其在深圳本市參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但對非本市參保的直系親屬目前仍沒有放開。
「這是因為即便是醫保個人賬戶的基金,也屬於醫保基金,而非由個人隨意支配的資金,同時目前國家實行的醫保政策為地區統籌政策,因此,其受益人不能超出統籌地區和參保人范圍。」該局表示,由於個人賬戶在社康中心就診時享有統籌基金支付三成醫療費用等優惠,以及個人賬戶基金使用完之後將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醫葯費,深圳醫保卡的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是密切相關的,允許個人賬戶基金使用擴大到非統籌地區和非參保人,對全市統籌基金將帶來風險,有可能影響到其他參保人的權益。
同時,該局還建議有類似情況的市民,在還沒有徹底解決異地就醫結算情況下,目前外地來深異地退休的老人可到原居住地的醫保部門申請和辦理長駐外地醫保就醫資格以及異地就醫手續,隨後就可以在本地的醫保定點醫院進行相關診療,個人先墊付醫療費用,再前往原參保地報銷費用。
二、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相關聯
此外,針對「各大醫院都明令禁止就醫的病人使用非本人社保卡引發社會爭議」的問題,該局稱,目前深圳醫保待遇全國最高,深圳醫保卡個人賬戶門診使用不同於其他城市,很多城市個人賬戶使用完後,醫保不再負擔個人門診費用,而深圳的個人賬戶則與統籌基金支付有關聯。
「一方面,綜合醫保等四個險種參保人住院就醫發生的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另一方面,目前仍有部分人口未參保或在其他地方參保。再加上醫保卡套現團伙活動猖獗,近年來因丟失、被盜的醫療卡在定點醫療機構被冒卡套現而造成的糾紛屢屢出現,且糾紛不斷升級。」該局表示,隨著深圳社會保險在市內、外定點醫療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刷卡就醫的道德風險,有來自參保人的,也有來自定點醫療機構的,甚至醫患聯手,冒卡就醫造成基金流失的風險也不斷增加。
「我們認為,目前尚未尋找到對參保人就醫核卡更簡便有效的辦法來防範上述違法違規現象。但從發展趨勢看,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有可能發展到省統籌和國家統籌,個人賬戶有可能取消,屆時將不存在個人賬戶為他人支付的問題。」
綜上所述,每個省市都不一樣,深圳的醫保卡只要填好資料就可以給家人用。北京的醫保卡沒有明確的界定。上海的醫保卡按規定是不可以給家人使用的,但是普通的感冒拿葯什麼的還是可以的。
『貳』 直系親屬醫療保險
法律分析:醫保卡上二級賬戶的錢可以轉給能證明是你直系親屬的人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叄』 沒用醫保卡怎麼知道家屬的就醫記錄
可以憑家屬的身份證通過醫保網站就可以查到家屬的就醫記錄,醫保卡只用來刷卡交費的。
『肆』 城鄉醫療保險查詢辦法
我有一份市直的,是最早的,裡面的數早改了,慢性病加到了23種,思路沒變,參考一下吧。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濰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伯祥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山東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部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檔案託管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下同)。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已具備條件的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具備條件的,待條件成熟後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由全市統一制定實施辦法。基金籌集比例、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全市統一規定。起步階段市級及縣市區分別運作,資金暫分別管理,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制定本地區的政策;
(二)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情況及服務質量;
(四)協調裁決基本醫療保險中的有關爭議。
第六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收費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五)管理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
(六)做好相關的配套服務工作。
第七條財政、衛生、葯品監督管理、物價、審計、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
(一)職工個人繳費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費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按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費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7%繳納。
(三)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提高,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企業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經核定後,於每月10日前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破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每位退休人員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機關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應預繳一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資金。啟動資金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年檢制度。凡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檢合格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合格手續。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應當持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源:
(一)職工按本人工資2%繳納的部分;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職工年齡段,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工資1%劃入的部分,45周歲及其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工資2%劃入的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5%劃入的部分。
(三)個人帳戶的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一制發個人醫療證卡。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帳戶結存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使用,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和某些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並入相應基金。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以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建立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向參保人員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參保人員有權查詢、了解其個人帳戶資金情況,並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支付標准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患病應到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對長期異地居住人員也要選定一家公立醫院就醫,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或探親期間在異地患病到鄉鎮以上公辦醫院就醫以及急診的,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標准之內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參保人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居住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年底一次性核發給本人。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過高的,統籌年度末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統籌單位視統籌基金結余情況確定,特殊病種范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等級確定不同檔次的起付標准和個人自負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4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6%,退休人員自負8%;在二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5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18%,退休人員自負9%;在三級醫院治療的,個人先負擔600元,超出部分職工自負20%,退休人員自負1O%;其餘在最高支付限額之內的由統籌基金支付。年度當中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負金額按醫院不同等級首次起付標准減100元自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從第三次以後,起付標准不再減負,進入統籌後自負比例不變。
第三十條 統籌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醫改起步階段確定為30000元)。
第三十一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的,必須先由本市最高級別的醫院提出轉院理由,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轉院證明,先行轉診轉院,並自轉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其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20%,餘下部分再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自負醫療費用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因工(公)負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凡參加了工傷,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分別從工傷、生育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負擔;
(三)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自理;
(五)國家、省規定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既有利於管理,又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實行讓利服務。同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評審定,審定合格的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可以續簽醫療服務協認,不合格的將被取消定點資格。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用人單位在廣泛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可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選擇不超過3家作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任何一家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患病在門診就醫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費用,憑本人醫療證卡結算,個人帳戶不足時,由參保人員用現金結算;住院治療的,憑有關證件辦理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參保人員與醫院只結算應由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第三十八條 實行預留保證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對不符合基本醫療支出范圍的不予支付;符合支出規定的先支付90%,其餘10%作為保證金,年底根據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加快醫療機構內部改革,規范診療行為,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葯品價格和收費標准,明碼標價,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醫療服務。嚴格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進行診治,嚴禁濫開葯、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杜絕隨意放寬出入院標准和重症監護病房(復甦室、ICU、CCU等)的入住標准。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費用均由定點醫院填寫每天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者親屬簽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院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檢查和審核。定點醫院應詳細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和帳目清單。
第四十一條 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加強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市經貿、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市物價、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做好各定點醫院醫療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改革工作,調整醫院收入結構,完善醫院補償機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內部運作程序。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違反者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冒名支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少報、漏報職工工資而少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如實填報職工年齡、不按規定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而引起醫療費用糾紛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醫療保險待遇,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證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用他人「醫療證卡」冒名就診的;
(三)開虛假醫葯費收據、處方,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嚴格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五)私自塗改醫葯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取葯、違規檢查,先診治後補復式處方,授意醫護、售葯人員作假的;
(六)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開出葯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院、定點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對定點醫院、定點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醫療保險處方權,並建議單位對其在3年內不得晉級晉職:
(一)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影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亂收費,不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葯品批零差價和零售價格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放寬出入院標准,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接診醫生、售葯人員不驗證診治和售葯,致使人證不符,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售)葯,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葯品串換成自費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七)按照有關規定某些葯品、診療項目應單獨劃價收費而未單獨劃價收費的;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條 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不足支付時,由市政府幫助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具體辦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零補助的事業單位)都應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建立大額醫療救助金,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救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管理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失業後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醫療統籌待遇。從失業登記之日起,其醫療費用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仍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撥付,由學校管理。
第五十五條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仍按原辦法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發生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伍』 2021年醫保卡直系親屬怎麼用
1、打開支付寶,點擊市民中心,點擊醫保
2、在醫保在線服務中,點擊醫保家庭共濟
3、點擊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歷年賬戶家庭共濟備案
4、選擇家庭共濟,點擊確定
5、點擊醫保綁定人員關系,姓名和身份證號,點擊下一步提交,申請成功之後,家人就可以使用自己的醫保卡了。
拓展資料:
醫保卡使用人:
1、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會減少,但是統籌賬戶的增多,可以用於門診慢性病、多發並報銷,支付比例50%,對於退休老人和慢性病人群是屬於最大的利好!
2、居民醫保參保人:可以享受職工醫保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余額,用於定點醫院就醫、葯店買葯、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3、醫保卡不用外借:賬戶共享不等於醫保卡宮頸,只是賬戶資金轉移,外借醫保卡屬於不合理的行為,參保人應該妥善保護好自己的醫保卡。
此次印發的意見,在建立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方面主要囊括了三條措施。
一是建立普通門診統籌,逐步將門診里多發病、常見病納入醫保統籌基金報銷。這些費用原來基本是靠個人賬戶解決。
二是加強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門診保障,將費用高、治療周期長的疾病門診費用也逐步納入門診保障范圍。對部分門特、慢病、大病的相關治療,在門診看,但是按住院的政策管理。
三是參保人除了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以持醫院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結算和購葯,符合規定的納入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相應的定點零售葯店也納入這樣的保障定點范圍。
這也就意味著,今後將更多門診費用納入醫保報銷,有助於減輕參保人員的就醫負擔。建立完善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群眾負擔較重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統稱門診慢特病)醫療保障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此外,普通門診統籌覆蓋職工醫保全體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從50%起步,隨著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強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
操作環境:(HUAWEI GRA-CL10,版本號:GRA-CL10C92B366,系統版本號:EMUI 系統4.0.1)支付寶版本10.2.38.2800
『陸』 歷年醫保怎麼轉給親屬
歷年醫保轉給直系親屬的操作流程如下:
1、手機下載「浙里辦」APP,實名注冊登錄;
2、進入APP首頁,搜索「歷年賬戶家庭共濟」,找到「杭州市」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歷年賬戶家庭共濟備案」;
3、閱讀「用戶須知」後,在「本人已閱讀並同意《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統籌區內近親屬綁定承諾書》」前面打,點擊「進入辦事」;
4、選擇辦理類型為「家庭共濟」,點擊「確定」;
5、參保統籌區選擇「杭州市/杭州市市本級」,系統自動會讀取到授權人姓名、身份證、歷年賬戶余額信息。請繼續填寫家庭共濟備案信息,選擇「綁定關系」(配偶、子女、父母),填寫享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轉移金額(轉移金額不大於授權人當前「歷年賬戶余額」),點擊下一步;
6、進行信息確認,仔細核對無誤後,點擊「提交」,顯示提交成功;
7、點擊「評價」按鈕,請給個「五星好評」,您的支持和肯定是杭州醫保人不斷前進的動力。評價結束,業務辦理成功,您將會收到業務辦理成功的告知簡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柒』 親人在外怎樣才會查到他有沒有交醫保
摘要 只要是達到醫保的報銷標准,在投保成功之後是可以申請報銷的。為了防止忘記繳納導致無法報銷,用戶需要時刻關注自己醫療保險的繳納情況。
『捌』 醫保直系親屬共享費用怎麼查
醫保直系親屬共享費用查看方法如下:
一、首先登錄支付寶,點擊社保,然後在城市服務中選擇社保即可添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