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疫情防控是否納入安措費
納入的。
疫情防控納入安措費的。
同時住建部明確: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Ⅱ 疫情期間國家發生的費用哪些屬於固定成本哪些屬於變動成本
1、疫情期間國家發生的費用屬於固定成本有防疫人員工資以及百姓日常開銷,防疫設備的日常維護。
2、疫情期間國家發生的費用屬於變動成本有新增病患的花費,區域核酸檢測材料以及人工成本。
Ⅲ 疫情防控費用屬於安全經費嗎
是的。員工出差核酸檢測的費用我們公司是計入安全費用科目,列入公司安全費用支出。
安全生產經費用於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公共安全事故賠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安全科技研究、宣傳教育和安全監管等工作投入。
安全生產費屬於生產成本的一部分。提取的時候:
借:生產成本——安全生產費。
貸:專項儲備。
發生費用的時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
相關規定: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盈餘公積(專項儲備)。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盈餘公積(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資產的成本沖減盈餘公積(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預計安全生產費的期末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盈餘公積——專項儲備」列示。
Ⅳ 公路工程疫情費用如何計入
公路工程疫情費用計入各個地方不同,一般發承包雙方按照簽證計算。
疫情防控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計入工程結算,該費用僅計取增值稅。疫情防控費應及時、足額支付。因疫情原因,項目被要求停工且臨時封控工地,工地內部在場施工人員被隔離在工地現場,該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應按照人社部門的規定計取,列入其他項目費。
Ⅳ 核酸檢測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可以通過管理費用--防疫費科目核算。
入管理費的情況:應當地政府要求,如果要求員工必須在接受核酸檢測並獲得陰性結果後才能上崗,那麼企業需承擔費用,且能列入管理費用(但不屬於職工薪酬)。
入成本費的情況: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疫情防控、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為員工支付的核酸檢測費用,可以計入成本費用類科目。
入福利(或勞保)費的情況:針對出差員工的核酸檢測費用,稅局有兩種答復。檢測費用可作為差旅費全額扣除;除出差以外的員工在發生檢測費用後,需按照福利費或勞保費扣除。
會計憑證分錄注意事項
摘要內容反映的記賬事項要詳實全面:比如報銷憑證,摘要應註明是誰報銷、什麼時間用於什麼事項什麼性質的費用。比如「張三報銷4月份巡店交通費」,「李四報銷招待某某公司業務人員招待費」。
摘要要盡量反映會計人員進行交易事項的確認或會計估計的思路,尤其是調賬憑證:比如補提攤銷費用,除了要製作能反映整個補提攤銷費用來龍去脈的附件以外,在錄入憑證摘要時,要說明主要的補提原因、補提的期間等信息。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會計分錄
Ⅵ 中國支出新冠疫苗費用1200餘億元,這些費用由誰來承擔
Ⅶ 社區防疫費用有什麼標准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1、臨時性工作補助標准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2、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Ⅷ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企業防疫費用怎麼入賬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企業防疫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以及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行政管理部門負擔的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用等。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作為管理費用核算。
Ⅸ 疫情防控支出科目
疫情防控支出科目應屬於「特別支出」,以疫情防控消耗性費用、設備設施等為主.
Ⅹ 疫情口罩算辦公費還是福利費
疫情期間公司給員工買口罩是為了保證職工安全,給職工發的口罩是為了職工在特殊環境下作業而開支的,應該計入勞動保護費范疇。並且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公司沒有直接發放口罩,而是發放口罩補貼讓員工自行購買,這就不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了,而是要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的職工福利費子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