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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人費用如何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6-25 05:22:14

1. 居住權有哪些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其權利為: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其義務為: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居住權人需要支付價款嗎

原則上不需要。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物盡其用,民法典等規定可以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可以另作約定。因此,原則上繼續居住不需要支付價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 居住權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其權利為: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其義務為: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所以房屋居住權期限是多少年,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體現其權利為: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其義務為: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5. 居住權怎麼設立

居住權需要通過書面方式設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_償設_,但是當事_另有約定的除外。設_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分析:居住權需要通過書面方式設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_償設_,但是當事_另有約定的除外。設_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居住權_登記時設_。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為居住的目的,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於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7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6. 居住權補償一般有多少

法律分析:居住權可以補償,具體多少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方依據拆遷政策與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權,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排除其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即享有居住權。在一方居住權人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並自動遷出安置房屋後,其居住權歸於消滅,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經濟補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7. 居住權人的義務

法律分析: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 對居住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9. 民法典居住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居住權規定如下:
1、居住權屬於人役權,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
2、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於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築物比如房屋;
3、專屬性,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4、無償性,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僱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
5、居住權的設定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四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