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現在對黃金交易是如何收稅
增值稅 稅率17%
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並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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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明電〔2002〕4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3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加強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現將《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對黃金徵收增值稅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附件:
《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關於黃金交易的品種
1.標准黃金產品
四種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種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標准黃金產品
除上述四種成色、五種規格以外的黃金產品。
二、關於黃金交易的有關征稅規定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注冊登記的會員以及按照黃金交易所章程規定登記備案的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進行的標准黃金產品交易[並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未發生實物交割的,由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按實際成交價格向黃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並免徵增值稅;如發生實物交割的,由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黃金交易所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是指:會員單位或客戶將在黃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黃金從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提取黃金的行為。
2.黃金交易所交易環節發生標准黃金實物交割,應按實際成交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成交價格為所提取黃金買賣雙方按規定報價方式所成交的價格,不包括交易費、倉儲費等費用。為准確計算所提黃金的實際成交價格,黃金交易所應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
3.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在黃金交易所開業初期,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應按本單位的黃金實際使用量從黃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庫提取黃金。對沒有按本單位黃金實際使用量而從黃金交易所指定金庫多提取的黃金,不得再向黃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庫存入黃金進行交易,包括黃金交易所開業之前非黃金生產會員單位或客戶(不包括銀行系統)在本單位的庫存黃金。
4.黃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返的優惠政策,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5.對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的,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
三、會員單位和客戶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
1.對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應對在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對按取得的黃金交易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對會員或客戶從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發生實物交割)再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時,應計算通過黃金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企業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2.對會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黃金生產企業除外)或客戶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金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17%)×17%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並申請印製《黃金交易結算發票》。
2.會員單位和客戶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會員和客戶在黃金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並由分支機構進行黃金交易的,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可向黃金交易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五、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額×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單價小數點後保留四位。
六、對會員單位和客戶應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對買入方會員單位和客戶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黃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單位),只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為財務核算的憑證。
七、會員單位和客戶未發生實物交割的,應憑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發票》(結算聯),向會員單位和客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八、為便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黃金交易所應加強對會員單位和客戶的基礎管理工作,會員單位的自營黃金交易與代理客戶的黃金交易應分別進行核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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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2
字體: 【大】 【中】 【小】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黃金期貨交易發生實物交割時,比照現行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稅收政策執行。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標准黃金(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生實物交割但未出庫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並已出庫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交割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單價=實際交割單價÷(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交割單價是指不含上海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其中,標准黃金是指: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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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4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4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促進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發展,加強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黃金"是指標准黃金,即成色與規格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金錠、金條及金塊等黃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標准黃金,即成色與規格不同時符合以上標準的黃金原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製《黃金結算專用發票》(一式三聯,分為結算聯、發票聯和存根聯)。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進行黃金期貨交易並發生實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賣方會員或客戶按交割結算價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對其免徵增值稅。上海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向賣方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發票聯、存根聯由交易所留存。
2.買方會員或客戶未提取黃金出庫的,由上海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票》並提供發票聯,存根聯、結算聯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留存。
3.買方會員或客戶提取黃金出庫的,應向上海期貨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期貨交易交割結算單、標准倉單出庫確認單、溢短結算單,由稅務機關按實際交割價和提貨數量,代上海期貨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記賬聯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或客戶。
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 不得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上海期貨交易所應對黃金期貨交割並提貨環節的增值稅稅款實行單獨核算,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會員和客戶按以下規定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應對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辦理黃金實物交割提取出庫時取得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按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
對會員或客戶從上海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提貨出庫後)再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賣出的,應計算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於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二)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進項稅額的轉出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三)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後,應按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從黃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轉入"應繳稅金——進項稅額"科目,核算進項稅額。
第五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和金額、稅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提貨出庫時,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單價,應由實際交割貨款和提貨數量確定,但不包括手續費、倉儲費等其他費用。其中,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交割貨款按後進先出法原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金額×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單價=實際交割價÷(1+增值稅稅率)
實際交割價=實際交割貨款÷提貨數量
實際交割貨款=交割貨款+溢短結算貨款
交割貨款=標准倉單張數×每張倉單標准數量×交割結算價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其中,單價小數點後至少保留6位。
第六條 會員和客戶應將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買方會員和客戶(提貨方)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僅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七條 賣方會員或客戶應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向賣方會員或客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八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應分別核算自營黃金期貨交易、代理客戶黃金期貨交易與黃金實物交割業務的銷售額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第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提取黃金出庫",是指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從指定的金庫中提取在期貨交易所已交割的黃金的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