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在做什麼生意好呢
現在做:小吃行業、汽修行業、快遞行業、早餐行業、健身房這些生意都很不錯,有發展前景。下面具體介紹一下一些生意。
一、小吃行業
比如做烤麵筋煎餅果子、雞蛋灌餅、油炸小吃等等這些生意都是投資幾百塊錢就可以投資經營,成本低,風險小,是初次創業的首選項目,如果開店的話,投資也不是很多,小吃店不需要太豪華的裝修,簡簡單單幾十平米的一塊地方就能開店,只要牆壁刷干凈,食品做的衛生、干凈、味道好,生意就會火爆。
五、健身房
隨著中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人們健康意識增強,而國內生活環境影響下帶來的整個社會嚴重的亞健康促使許多人走進健身房。而中國國民在健身方面的投入與收入遠不成正比,市場空間非常大。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健身,健身的器械、健身的服裝、護具、食品飲料和補劑等都是會被帶動。
生意做得好的技巧:
1、和氣生財,買賣不成人情在
萬事以和為貴,不要輕易與人翻臉,心平氣和,做生意要有好心態,讓一步換來和氣,爭一步惹來晦氣,留條生路給別人,留條財路給自己,氣度就是風度,不驕不躁才和諧,有錢一起賺才是硬道理,和氣才能生財,競爭不是惡斗。
2、少抖機靈,多講信譽
做人要誠實,厚道一些不吃虧,最好的擔保人就是自己。誠信是立業之本,騙人一時,不能騙人一世,別拿自己的信譽開玩笑。誠實做人,誠信經商,講誠信的人才能把事業做大,誠實是你最好的廣告,騙子最終會被欺騙。
2. 為什麼東方神起會解散
這是事實啊!! 神起 SM公司的 李秀滿是SM公司老總
昌珉 在中 允浩 俊秀 有天都被SM老總叫人打過的 有一次音樂會 好像是允浩帶著傷上場的
為什麼說有天承載著很大的壓力?
被打的壓力 其實壓力最大的是隊長允浩和在中了 這兩個最大 常被打
每天睡覺只有3-4個小時 1年1周的假日
因為李秀滿為了搞紅一個女明星,於是想讓昌珉和她傳緋聞,昌珉一萬個不願意,於是李秀滿很生氣,就叫人來打昌珉,還在一旁說只要不打死就可以了。昌珉回到宿舍里,其他四個成員正好也在,在中看到可憐的昌珉被打成那樣差點就哭了。還有一次李秀滿讓昌珉連續工作三天三夜不讓他休息,在第二天昌珉發燒到38度多,倔強的昌珉怕其他人擔心就沒說。就是這個樣子李秀滿還要讓昌珉表演,第三天工作完後昌珉就昏倒了。昌珉才多大啊!?其他四人都哭了,說昌珉不該那麼小就進演藝圈。其實最常被打的不是昌珉,而是允浩和在中他們,因為有一次李秀滿把他們打得太凶了,昌珉跪下來哭著求他不要打哥哥們了---。 還有一個就是,在04年的一個歌謠賞上,秘奇有天在台上哭了,結果在後台的命運就可想而知了。但是被我們萬叔看到了,他就馬上找到了神起的另外幾個人,說這是大家一定要配在有天身邊。看來當年DD的事情對萬萬的影響不小呀。 昌珉曾經說過,之所以被打和經常下跪,也是為哥哥們求情。還有LSM想踢一個成員在中出神起他就堅定態度,「不可以這樣,否則我也離開。」
大家應該看到演唱會的時候 他們都有黑眼圈
我記得 李秀滿給他們的政策是
強調 甲方=SM 乙方=神起
第2條 (和約期間)
1. 本和約期限為從2003. 6. 30到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0年結束.(注釋:這一條款已於2004年1月12日修改為了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3年.)
2.由於乙方(神起)自身的原因無法正常活動,和約期間自動延長.
第3條(管理的轉讓)
1. 乙方所有的與放送出演及國內活動相關的管理都均有甲方(SM)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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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利潤分配-唱片)
1. 乙方作為歌手發表唱片,如果單一專輯銷量(除開退貨)超過50萬張, 在下一張專輯發售時五人總共能得到5000萬元, 超過100萬張總共能得到1億.(但單曲唱片50萬張以上五人總共收入2500萬元, 100萬張以上5000萬元.) 但,乙方在締約後作為組合成員單獨活動,收入也按人數進行分配.
2.第1條中提到的乙方的正規專輯收入,甲方如果將其第2次製作和編輯(LIVE唱片,BEST唱片,剪輯唱片,其他合輯等)的收入均歸甲方所有.
3.網上及有無線網路的音源流通(包括MP3和數碼音樂文件的流通)以及海外市場的公演門票和唱片的收入將有10%給乙方.(乙方如為組合,分配方式請參照第9條第1款)
4.應甲方要求,乙方出演由甲方製作的網路放送,而網路放送是為了替乙方宣傳的話,乙方將沒有出演費.
第10條(收入分配-放送,活動,廣告,肖像權等)
1. 所有固定放送媒體的出演費的40%歸甲方所有.
2. 固定出演以外的作為嘉賓和歌手出演的放送出演費全額充抵甲方的宣傳進行費.
3. 演藝活動發生的所有收入(9,10條1, 2款除外) ,除去累計的所有運營費的純收入的50%歸甲方所有.但組合純收入的40%歸甲方所有, 乙方個人活動的收入按以下標准分配.(兩人組活動 30%, 三人20%, 4人15%, 5人12%, 6人10%)
...
第11條(違約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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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損害賠償以總投資額度為標准計算(包括唱片製作費及以任何形式支付使用的各種費用的三倍,剩餘和約期間內預定的收益金的三倍,以及共計1億元的用做其他用途使用的費用,全部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注釋:2007.12通過和約附件修改為投資金的3倍,預定收益的2倍.)
3.如欲解約,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也要遵守第11條第2款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