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企業實際執行的是「完全成本法」還是「製造成本法
自從1993年以後我國就由完全成本法改為製造成本法」是指把期間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不再計入生產成本中。但在財務會計領域,任何會計准則都會要求將生產部門發生的固定製造費用計入生產成本(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全部計入」還是「按正常產能分配計入」的差異)。
Ⅱ 製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論
製造成本法仍然從屬於財務會計的范疇,上世紀30年代為了適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建立的財務會計體系,產品成本計量(為了計量出期間利潤與期末存貨價值的目的)仍然是財務會計的一個重要領域。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會計處理事項均應使用會計准則的理念進行指導與制約,而會計准則理念的內核不在於其是否精確,而是在於目前的企業經營環境下,這種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稱之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製造成本法的理論關鍵在於如何確認產品的成本項目構成,按照企業存在的相關職能部門設置成本項目,應該沒有什麼分歧,但這些成本項目哪些應該作為產品成本的組成項目?哪些應作為期間成本的組成項目?與生產有關的職能部門相關的成本項目是不是將所有成本內容都應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還是部分成本內容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這些問題也構成了今天製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論問題。
Ⅲ 作業成本法,最初源於哪個國家
美國。作業成本法是一種比傳統成本核算方法更加精細和准確的成本核算方法,是美國於八十年代末開始研究、九十年代以來在先進製造企業首先應用起來的一種全新的企業管理理論和方法,在發達國家的企業中日益得到廣泛應用。
Ⅳ 完全成本法和製造成本法區別和計算公式是什麼
區別:「完全成本法」是把企業某一會計期間發生的全部生產經營費用即與產品聯系的製造成本和與會計期間聯系的管理費用均計入產品生產成本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
「製造成本法」的特點是只把生產費用中與產品製造有聯系的製造成本計入產品生產成本,管理費用作為期間費用,於會計期末一次計入當期損益,不向任何形態的產品分配。
計算公式:製造成本可以理解為車間生產成本,完全成本可以理解為工廠全部成本。
製造成本+期間費用=完全成本。
製造成本法介紹:
在公司標准成本系統建立後,材料、人工費直接歸集於產品,間接費用使用一些本用於其他目的的分配標准。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在當今現代經濟條件下,製造成本法系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扭曲現象,這主要由費用的間接分配引起。
由於完全成本法是將所有的製造成本,不論是固定的還是變動的,都吸收到單位產品上,所以這種方法也稱為「歸納(或吸收)成本法」。
在完全成本法下,單位產品成本受產量的直接影響,產量越大,單位產品成本越低,能刺激企業提高產品生產的積極性。但該法不利於成本管理和企業的短期決策。
Ⅳ 100分,求完全成本法的起源
現在大多數書本講述的都是變動成本法的起源,關於完全成本法,好像沒有確切的歸溯到什麼東西。
完全成本法是傳統的成本計算方法,是在成本按其經濟用途分類的前提下,來計算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的方法。變動成本法是在成本按其性態分類的前提下,來計算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的方法。在管理會計中,變動成本法的應用更廣泛些。
一、完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的概述
(一)完全成本法的含義
完全成本法是指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將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包括變動性製造費用和固定性製造費用)項目作為產品成本構成內容的方法。完全成本法也被稱為「吸收成本法」、「全部成本法」。在我國,1992年會計制度改革時,為區別舊的成本核算模式,也將這種方法稱為「製造成本法」。該方法是財務會計中的成本計算方法。
(二)變動成本法的含義、起源及理論前提
變動成本法是指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只包括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變動製造費用項目而不包括固定製造費用項目的方法。固定製造費用要作為期間成本從當期收入中全部扣除。
關於變動成本法的起源,國外學者的觀點並不一致。有的學者認為變動成本法出現於19世紀30年代,有的認為出現於20世紀初,不過,比較普遍的看法是,1936年美籍英國會計學家哈里斯(Donathan N•Harris)發表的專門文章,使這一方法得以最終確立並受到廣泛關注。到了20世紀50年代,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趨嚴峻,企業的預測、決策和控制顯得愈加重要,為此,會計必須為企業管理當局提供更加深入和適用的信息,於是變動成本法有了更加廣闊的用武之地,被廣泛應用於歐美企業的內部管理。
變動成本法的理論前提。管理會計理論認為,在界定產品成本和期間成本時,必然要與財務會計對此所作的傳統定義有所不同,也就是產品成本只應包括變動生產成本,而不應包括固定生產成本(即固定製造費用),固定生產成本必須作為期間成本處理。理由是:在相關范圍內,固定生產成本是為產品提供生產條件而發生的,與產品產量沒有關系,即使產品產量為零,固定生產成本也照常發生。這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非生產成本一樣,都是定期為企業創造生產經營必要條件的。所以,在變動成本法下,固定生產成本要與非生產成本一樣作為期間費用處理。
從上述完全成本法和變動成本法的含義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兩種方法的最大區別就是對固定生產成本的處理不同。完全成本法是把固定生產成本作為產品成本的構成內容處理,而變動成本法則把固定生產成本當作期間費用處理。
從對兩種成本法的評價中可以看到,這兩種方法都有各自的優缺點,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兩者的優缺點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如完全成本法不便於企業管理當局進行短期決策,而變動成本法則有利於企業的短期決策,對企業的內部經營管理有幫助;完全成本法適合於企業編制對外財務報告,而變動成本法卻不適合。可見,兩種成本法對企業來講都有各自的適用之處,因此,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相互補充,才能對企業有更大的幫助。
我們知道,企業不可能同時設置上述兩套平行的成本計算方法,也不可能以一種成本法取代另一種成本法,只能將兩種成本法結合起來才是最經濟合理的。那麼,兩種成本法應該怎樣結合起來運用呢?是在完全成本法的基礎上結合變動成本法還是在變動成本法的基礎上來結合完全成本法呢?這就要看哪種成本法對企業更有幫助。由於變動成本法的成本信息可以滿足企業大量、經常性的內部經營管理的方面需要,而完全成本法更適合於企業編制對外財務報告時使用,編制對外財務報告畢竟只是企業一項非經常性的工作(只是在會計期末時才編制)。所以,應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然後對其提供的數據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對外報告的需要。
09年第24期《現代商業》中有講到完全成本法。
Ⅵ 成本法是什麼適用什麼范圍
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通常按初始投資成本計量,適用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Ⅶ 製造成本法有什麼概念簡介
製造成本法也稱為製造成本計演算法,是一種傳統的成本計算制度。製造成本法的發明是20世紀早期資本主義公司發展的產物,當時,材料和人工費用是產品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間接費用和維護費用並不重要,且難以計量並直接計入產品成本。在公司標准成本系統建立後,材料、人工費直接歸集於產品,間接費用使用一些本用於其他目的的分配標准,如直接人工費用、工時數或產品數進行分配。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在當今現代經濟條件下,製造成本法系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扭曲現象,這主要由費用的間接分配引起。當資源消耗數量並不能准確地歸於某個成本中心或產品時,扭曲便會發生。
製造成本法仍然從屬於財務會計的范疇,上世紀30年代為了適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建立的財務會計體系,產品成本計量(為了計量出期間利潤與期末存貨價值的目的)仍然是財務會計的一個重要領域。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會計處理事項均應使用會計准則的理念進行指導與制約,而會計准則理念的內核不在於其是否精確,而是在於目前的企業經營環境下,這種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稱之為GAAP,)。製造成本法的理論關鍵在於如何確認產品的成本項目構成,按照企業存在的相關職能部門設置成本項目,應該沒有什麼分歧,但這些成本項目哪些應該作為產品成本的組成項目?哪些應作為期間成本的組成項目?與生產有關的職能部門相關的成本項目是不是將所有成本內容都應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還是部分成本內容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這些問題也構成了今天製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論問題。
目前對此理論問題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吸收成本觀點
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該職能部門與生產過程相關,不論是直接與生產過程相關,還是間接與生產過程相關;不論其發生的費用是什麼,都將其吸收到產品成本中去,構成產品的生產成本。
2、動因成本觀點
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項費用能不能進入產品的生產成本,除了該職能部門要與生產過程相關以外(因為與生產過程無關的職能部門所發生的費用根本不可能進入產品成本的),還要進一步確認其所發生的費用性質與產品的製造過程是否相關,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時,我們才能將其確認為產品的生產成本,否則,即使發生在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職能部門,我們也不能將其確認為產品的生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