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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成本價銷售算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7-06 11:04:42

⑴ 在銷售過程中,是低於市場成本價的銷售是什麼行為

低於市場成本價的銷售,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⑵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⑶ 財務上,如果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算收入嗎

財務上,如果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需要算收入的。而且,如果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工業及商業企業銷售商品時,對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如果無正當理由的低於成本價銷售,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針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界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明確規定之前,到底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正當理由。各地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的合理情形: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