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
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
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履約成本種類很多,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等應予遞增延分攤記入各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對於固定資產的經常性修理費、保險費等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到科目。
合同履約成本的核算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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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合同取得成本是什麼會計科目
該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Ⅲ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的區別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如:銷售傭金。
合同履約成本是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是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而增加的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應確認為資產的成本,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
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應確認為資產的成本,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等,合同取得成本為合同簽訂前簽訂合同所發生的費用,合同履行成本為合同執行所發生的費用。
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按照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的確認相同的基礎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當按照與資產有關的貨物預計轉移給客戶的時間,對資產攤銷進行復核和更新,並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如果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企業因轉移與資產相關的貨物而預計取得的剩餘對價與轉移相關貨物預計發生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超出部分計提減值准備。企業在確定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應當先確定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然後確認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合同取得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作為資產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業在未取得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的成本。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第二十六條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Ⅳ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的區別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了取得合同付出的代價,沒取得就沒代價的部分。而不管有沒有取得合同都要花費的代價,如差旅費等是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Ⅳ 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嗎
合同履約成本是成本類科目,在資產負債表存貨欄次體現,是企業的資產。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類科目?
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核算哪些內容?
“合同履約成本”,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本科目可以根據合同分別設置“服務成本”和“工程施工”進行明細核算,但是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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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新收入准則在建築行業的應用,看懂2個案例,理解2個新科目
文/財稅有道
上篇文章講了新會計准則下收入確認的五個步驟,那麼在建築行業應該怎麼確認?會計科目和原來相比發生什麼變化呢? 結合施工企業2個案例我們來看一下新收入准則在建築行業的使用。
一、實行新收入准則,會計科目的設置
1、 合同履約成本
在新收入准則中考慮到很多企業是多種經營設置了"合同履約成本"作為成本核算的一級科目,其實,合同履約成本就是原來的"工程施工"。
如果企業還有工業生產,工程施工,設計服務,可以在合同履約成本下面設置工程施工,生產成本,社區服務等,分別核算不同板塊的成本。
如果企業生產板塊就只有工程施工可以設一個"工程施工",就不用在"合游巧激同履約成本"下設明細"工程施工"。會計科目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由企業自己決定的。
合同履約成本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發生的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准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的成本 。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會計核算上把這種成本科目都是歸到"存貨",比如正在生產的在產品成本,包括工程施工的沒有結轉的成本,在會計報表上都是作為存貨來反映。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 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核算的內容實際就是原來"工程施工"科目核算的內容。
同時在准則中還規定企業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到當期損益 :
1、管理費用。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的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3、與履行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4、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行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已履行部分一般要轉入到主營業務成本,不作為合同履約成本核算。
在這次准則中要求設立合同取得成本,是為了核算企業為了取得工程承包合同而發生的一些成本。
文件中規定,該科目核算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所謂增量成本就是為取得這個合同才會發生的成本。有沒有這個合同都會寬芹發生的成本不用在本科目核算。
在投標過程中,不管能不能中標都要發生的費用在期間費用核算。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要把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發生額結轉到銷售費用。
二、合同成本的確認計量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咨詢公司,通過競標贏得了一個新客戶,為取得與該客戶的合同,甲公司為投標而發生的差旅費1萬元,支付銷售人員傭金5000元,甲公司預期這些支出未來均能夠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據其年度銷售目標、整體盈利情況以及個人業績,向銷售部門的經理支付年度獎金1萬元。
在這個案例中按照整體盈利情況、個人業績、年度銷售目標向部門經理支付的年度獎金和取得合同沒有關系。
1萬元差旅費和傭金5000元和合同似乎有關系,但是仔細分析一下, 合同取得成本要列支的應該是增量成本, 當時為投標發生的1萬元差旅費不管能不能中標都要發生,這不屬於增量成本。
在這個題目里只有5000元的傭金屬於增量成本,應該計到合同取得成本中。
三、"合同負債"科目
"合同負債"科目用於核算企業已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並在企業履行了相關義務之後轉入收入。
客戶支付的價款總額中包含了商品價款和增值稅,由於增值稅本身屬於價外稅並不代表企業需要向客戶轉讓商品所獲得的對價,故需要將其與合同負債進行區分。
合同負債,實際上就是原來用的預收賬款。
四、"合同資產"科目
合同資產用來核算企業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或者在該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應當按照因已轉讓商品而有權神襪收取的對價金額。
合同資產並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於其他因素。
收入准則中,這個科目可以理解為從原來應收賬款中剝離出來的一部分內容。
為什麼要從應收賬款中剝離出"合同資產"這個科目?
例2,企業現在把一台彩電賣給了客戶,客戶說一個月後支付1萬塊錢的貨款。一般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但是客戶因為資金的問題一個月後付款純粹就是為了拖延時間,也就是到了一個月期限對方一定會付款,那麼,這個應收賬款只和時間有關。
假如我們現在做了借應收賬款,明天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向客戶函證的時候,客戶是承認的。
第2種情況,假如彩電賣給客戶,客戶說我們這兒沒有信號,而銷售方告訴他下個月就有電視信號了,這時候客戶同意買彩電,但是要等下個月有電視信號才付錢。
這種情況下, 假如會計師事務所向消費者函證,消費者可能會說,他不欠錢,只欠一台彩電,如果下個月沒有信號會把彩電退回。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筆款項叫"應收賬款"就不合適。
所以, 和時間流逝以外的原因有關的就設新科目"合同資產" 。
借:合同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
到下個月,有電視信號了
借:應收賬款
貸:合同資產
從施工企業看,"合同資產"科目的設計很有必要,而且非常科學、合理, 因為新收入准則是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收入是自己算出來的 , 業主是不承認的。
所以,只能先做借:合同資產,貸:主營業務收入。
等業主期末驗工計價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後,才能做借:應收賬款,貸:合同資產。這就是設立合同資產主要的原因。
按照新收入准則的規定,"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將來在報表中要合並列示,這和原來的做法不一樣 。
例1:2018年1月1日,乙建築公司與甲方簽訂了一項工程承包合同,根據雙方合同,該工程的造價是6300萬元,工程期限為一年半,乙公司負責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甲方按照第三方工程監理公司確認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和乙公司結算一次,預計2019年3月31日竣工。
預計可能發生的總成本4000萬元,在新收入准則中要求按履約進度計算確認收入,履約進度可以按照產出法,也可以按照投入法來計算。
產出法是根據完成的工程量,比如完成的公路里程、完成的建築平方米。
投入法一般指按照成本比例計算,就是按照累計發生的成本除以合同預計總成本計算履約進度。
合同累計發生的成本賬上都有,合同預計總成本需要企業自己測算,就像做預算一樣算出工程到完工可能要發生的總成本。
假定,這個工程整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並屬於在某一時段內,所以我們按照成本比例確定履約進度。
2018年稅率是10%
以下按每半年做一 次賬務處理:
2018年6月30日,假定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500萬元,乙公司與甲方結算了合同價款2500萬,實際上只付了2000萬的工程款(均不包含增值稅額),我們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時,支付其對應的增值稅款。
1、2018年1月1日到6月30日實際發生成本費用。
借: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1500萬
2、2018年6月30日
履約進度=1500/4000=37.5%
合同總收入= 6300×37.5%=2362.5
借:合同資產-收入結轉2362.5
貸:主營業務收入2362.5
在這里,收入是自行計算的, 2362.5萬並不能形成一筆應收賬款,先放到"合同資產"科目, 在合同資產科目下可以設兩個明細:收入結轉和價款結算, "收入結轉"在確認收入時會用到,主要是借方發生額。
確認完收入後,結轉合同履約成本,按照新收入准則的說法叫分配履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萬
貸: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同時,因為甲方和乙方辦理了結算手續,甲方已經確認完成2500萬的工程量。
借:應收賬款275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0
在這個環節乙方才產生納稅義務 , 自己算主營業務收入的環節不產生納稅義務的。
收到了2200萬
借:銀行存款2200萬
貸:應收賬款2200萬
當日,2018年6月30日,"合同資產"科目余額貸方137.5萬元(2500-2362.5),
表明乙公司已經與客戶結算但尚未履行履約義務金額為137.5萬元,應在資產負債表作為合同負債合並列示。
2018年12月31日
工程累計實際發生成本3000萬,乙公司與甲方結算合同價款1100萬 ,乙公司實際收到價款1000萬,不包含增值稅款。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支付工程價款的同時支付其對應的增值稅款。
2018年7月1日到12月31日發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約成本1500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1500萬
2、2018年12月31日
履約進度=3000/4000=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2362.5
借:合同資產2362.5
貸:主營業務收入2362.5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0
貸:合同履約成本1500
同時根據結算的情況
借:應收賬款121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1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
借:銀行存款1100
貸:應收賬款1100
當日,"合同資產"科目的金額為借方1125(2362.5-1100-137.5)萬元,應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資產列示。
到了2019年3月31日, 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是4100萬,甲方與乙方結算了合同竣工價款2700萬,並支付了剩餘的工程款3300萬 ,上述價款均不含增值稅。假定乙公司與甲方結算時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甲方在實際支付工程價款的同時支付增值稅款。
3、201 9年1月1日到3月31日發生的有關的成本費用
借:合同履約成本11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1100
2019年3月31日
3月31日工程已經竣工決算, 履約進度已經是100%了,把剩餘的所有收入做結轉
借:合同資-收入結轉1575
貸:主營業務收入1575
合同履約成本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最後確認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2970
貸:合同資產-價款結算2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0
收到剩餘工程款3300萬元
現在假定整個項目已經全部結束,款項已經收回,最後階段"合同資產"的余額就變成了0。到了期末"合同資產"下的明細價款結算和收入結轉兩個明細科目,要對沖一下形成余額填到資產負債表上。剛才在舉例沒有舉這兩個科目對沖。
另外,施工企業也可以設置"合同結算"科目替代"合同資產",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屬於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的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並在此科目下設置"合同結算-價款結算"科目反映定期與客戶進行結算的金額,設置"合同結算-收入結轉"科目反映按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合同結算"科目的期末余額在借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期末余額在貸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為"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
五、合同虧損案例
例2,大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項不含稅金額為240萬元的建造合同(B項目),工期是三年。第一年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30萬,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60萬,與業主結算並收到了12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和10.8萬元的增值稅稅款。
大成建築公司各年度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第1年年末
履約進度=1300000/2600000=50%
合同收入=2400000*50%=120000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0
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13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1300000
借:銀行存款130800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8000
第1年由於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60萬,而合同總收入是240萬預計發生總虧損20萬,預計損失10萬元,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預計負債100000
這是特別大的變化,原來要計提"合同減值准備" , 現在是計提"預計負債" 。
第2年實際發生的成本是40萬,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是250萬,與業主結算並收到了50萬的不含稅工程款,另外有4.5萬的增值稅。
第2年年末
履約進度=1700000/2500000=68%
合同收入=2400000*68%-1200000=432,000
第2年,
借:合同結算43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400000
借:銀行存款545,00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5,000
年末合同預計總成本250萬,而總收入是240萬,預計發生的總虧損數是10萬。由於累計已經有6.8萬反映在損益中,第二年年末未來完工損失只有3.2萬了,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計負債68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68,000
第3年,該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是100萬,建造合同完工,與業主結算並收到剩餘的7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和6.3萬元增值稅。
第三完工了
履約進度=100%
合同收入=2400000-1200000-432000=768,000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7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768,000
成本做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00
貸:工程施工-B項目合同成本10000000
同時
借:銀行存款763,000
貸:合同結算7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3,000
這個項目已經結束,預計損失就不存在了,就變成0。即預計負債的余額應該為0.將其全部轉回。
借:預計負債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32,000
通過這兩個案例的學習,我們可以理解新收入准則在建築業企業的應用了。
Ⅶ 合同履約成本是存貨嗎
1、合同的履約成本一般是可以這樣理解的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後,由於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除了交易雙方為了這一目的而花費的費用以外,從社會整體上來看,需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務於該方面。
2、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應當對這些進行分析,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例如,《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進行處理;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
拓展資料:
一、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預期取得的合同應當是企業能夠明確識別的合同。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二、與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攤銷和減值攤銷:對於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採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人當期損益。
減值: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准備,並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1、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
2、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