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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照成本判刑

發布時間: 2022-10-31 10:20:19

① 非法獲利金額多少會判刑

非法獲利金額超過5萬就達到了立案標准了,就可能會被判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獲利,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非法獲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② 組織淫穢表演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治安秩序。在社會上組織淫穢表演對於人民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組織淫穢表演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義。淫穢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他人當眾進行色情淫盪、挑動人們性慾的形體或動作表演。組織他人;表現為招攬安排表演人員、時間、場次、地點、編排動作節目等。當眾進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穢表演;是指進行色情淫盪、挑動人們性慾的形體、動作表演;如裸體展露、裸體表現性情慾、性慾的各種形態、動作、摸擬性動作等。「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組織淫穢表演;雖然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是淫穢表演的組織者。而非表演者;在實踐中一般是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如歌廳、舞廳、夜總會的老闆。(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所謂故意;即明知淫穢表演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會上傳播。實踐中多為招攬顧客;進行盈利活動。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施了組織淫穢表演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 劫持汽車和劫持船隻罪有什麼判刑標准

劫持汽車和劫持船隻罪應當按照以下標准判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劫持汽車和劫持船隻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隻、汽車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隻、汽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船隻、汽車上的人員,特別是駕駛人員、售票人員,實施捆綁、毆打、傷害等行為,迫使船隻、汽車改變方向或自己親自控制。脅迫,是對乘務人員施以精神恐嚇和強制,如以車、船相威脅,使駕駛、操縱人員不敢反抗,聽憑其指揮或自己親自操縱駕駛。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將駕駛人員致醉、致昏等,使駕駛人員處於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劫持船隻、汽車的目的。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強行控制船隻、汽車的行為。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隻、汽車飛機進入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車、船隻,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④ 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應該判幾年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低刑罰為「拘役」。判幾年依據情節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4)如何按照成本判刑擴展閱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

①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④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⑤ 盜竊5.6萬如何判刑

你說的很簡單,沒辦法具體判斷。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0日)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5月24日)
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⑥ 間諜罪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為犯,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即構成本罪。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諜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6)如何按照成本判刑擴展閱讀

案例: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院長劉華28日在江蘇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表示,2017年江蘇檢方依法查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開展反分裂、反滲透、反顛覆、反邪教斗爭和打擊網路政治謠言專項行動,起訴危害國家安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件146件255人。其中,蘇州市檢察院起訴了馬亮亮、梁鑫向境外組織提供軍事情報的重大間諜案。

據了解,2016年7月,被告人馬亮亮、梁鑫在河北保定打工期間,被台灣間諜吳榮同勾連策反。兩人在明知對方為間諜的情況下,通過QQ郵箱、網易郵箱接受指令,利用曾在武警北京總隊服役的便利條件,搜集並向吳榮同報送武警部隊訓練、部隊和軍工企業內部部署以及軍工企業裝備測試等相關情資,對大陸軍事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2017年5月,蘇州市檢察院對馬亮亮、梁鑫以涉嫌間諜罪依法提起公訴,該案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間諜罪在大陸屬於嚴重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一旦被認定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罪,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⑦ 造假5萬以下怎麼判刑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針對產品方面的造假行為,如果是這種情況,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其中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該偽劣產品後所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其中的全部違法收入,不扣除成本和有關費用,包括已得到的違法收入和按合同或約定將得到的違法收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該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40條到第15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該罪的量刑由銷售金額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