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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成本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10-11 09:00:58

A. 交通違章扣分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違章扣分罰款標准規定對於機動車違章行為的規定相當的嚴格,不僅增加了罰款,連扣分數也是增加了,從3分到6分,從6分到12分,真的是一步錯,接下來就要花費時間和金錢進行重新再造,因此廣大人民群眾對 交通違章 扣分罰款規定了解其詳情,是相當必要的。 機動車違章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 法規 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1年內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 超載 或超員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對人數的20%以上的,罰款200,記6分。與此同時,駕駛營運車輛(不包括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員不足20%的將扣罰3分、罰款100元。 超速 行駛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目前,小型客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的 超速10%以下,處以 警告 ; 超速10%至30%,罰款50元,記3分; 超速30%至50%,罰款200元,記6分; 超速50%至70%,罰款500元,記12分; 超速70%至100%,罰款1000元,記12分; 超速100%以上,罰款2000元,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無證駕駛 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准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者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如果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偽造 駕駛證扣分 罰款標准規定: 使用偽造駕駛證的處罰如下: 1、偽造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記12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佔用應急車道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佔用應急車道一旦被抓拍,車主將被記6分、罰款200元。如遇交通 管制 ,強行佔用應急車道,將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應急車道是賦予那些真正有「特權」車輛使用的車道。所謂的特權,不是為官員車輛行使通暢的那種,而是專門供工程救險、消防救援、醫療救護或民警執行緊急公務等處理應急事務的車輛使用。 佔用高速應急車道開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但法規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所以佔用高速應急車道開車,會被處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 非緊急情況下,對非運營車輛佔用高速應急車道罰款200元,扣6分;運營車輛(大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違法佔用應急車道,罰款200元,扣12分,並對駕照降級。有些省份最高罰款500元。 記滿12分繼續駕車扣分罰款標准規定: 扣滿12分後駕照就是無效的了,再開車被查就是無證駕駛,可以處以拘留、扣車、罰款2000。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123號令規定: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綜上所述,廣大機動車主再了解 交通違章扣分罰款 的規定後,了解其危害和對個人產生的不良影響,應嚴格規范其駕駛行為,避免多次傷害。如若無法避免此種行為,只能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完善個人的駕駛技能和常識。如若對該規定仍不了解的,可以尋求 法律咨詢 。

B. 如何提高違紀成本

從單純的角度看,立法不過是一種文本游戲,可以這樣改,也可以那樣改。立法與結果之間,隔著社會習俗、人的素質、執法者的廉潔和嚴格程度等諸多因素。當人們集中關注立法,而沒有考慮促使立法有效運轉的中間環節時,立法往往並不能如人所願。

以客觀和務實的立場出發,人們面對問題,追求的是實在的結果,而不是似是而非的作為。孔子教導學生要「敏於行而訥於言」,現實中人們卻愛反其道而行之。具體到交通違法,法律規定實際上已很細致,懲處力度也不輕,醉駕最近還入了刑。治理交通違法絕不是簡單化的加大違法成本的立法問題,用好現有法律才是最重要的。交通違法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有駕駛員素質的問題,這恐怕是主要原因。道路上最大的危險因素不是車子,而是駕車的人。實在地講,現在的駕校培訓、法規宣傳對生命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建立,幾乎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教育基本上是以後果「恐嚇」的方式進行,恐嚇只能維持一時,時間久了人們必然淡忘,而內在的自覺卻能長久。
「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恐怕比加大違法成本的立法更重要。一味修改立法,加大違法成本,弊端很多。一方面,歷史經驗和法治規律告訴人們,一部差一點但穩定的法律比一部比較完善卻不斷變化的法律,更有利於秩序的建立。另一方面,如果在違法成本不高、執法難度不大的情況下,尚不能做到違法必究和執法嚴格,那麼增加違法成本,只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增加腐敗者的收益。

C. 「交通成本」是什麼意思

關於交通產生的一切費用

D. 新交通法規是什麼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規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申 請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三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考試內容和合格標准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第二十三條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准全國統一,根據不同准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第二十四條 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五條 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准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二十六條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准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准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並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准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二十七條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第二十八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 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准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准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第二節考試要求

第三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互聯網、電話等方式由申請人自助預約考試,並在車輛管理所和互聯網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第三十三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四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五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三十八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准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考試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准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第四十條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准。

E. 交通違法成本到底有多高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
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F. 企業違法成本是指什麼

是一種前瞻性的、預見性的、即將付出的代價。或者說將其時態定義為一般將來時。 違法成本是指企業實體或個人,通過非法手段,以牟取暴利為目的,組織、從事損害他人利益活動所將要付出的承受法律制裁、接受行政處罰、進行經濟賠償等代價的總和。

G. 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內容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H. 請問違規成本指的是什麼

就是不照規定來做事情 而付出的代價
比方說違反交通規則 會被扣分 這個所扣的分就是違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