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工具主义有什么弊端
法律工具主义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 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这个观念不是没有问题的。
在合理的法律观念中应该做一个颠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法治社会,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是因为我们想通过设立政府来让官员执行法律,保护法律。因而,在法律与政府之间,政府才是工具,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主宰。
当然,话说回来,说法律是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的。就是必须首先承认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辖。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当成工具来管理社会。所以,说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条件的,它的条件是首先承认,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义上才可以说,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时,我们更有理由说法律也是每个公民的工具,我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来引导和监督政府,让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过去,我们把前提丢掉了,只强调法律是政府的工具。因为有这样的观念,所以形成这样一个传统——官越大越不受法律约束,而且违法之后,社会也拿他无可奈何。
法律工具主义的第二个观念,就是强调法律仅仅是工具,法律除了工具之外什么都不是。这很危险。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工具,是什么工具呢?它是社会用来保障每一个人正当权利的工具。但问题在于,法律不仅仅是工具,法律还是正义的体现,而正义是我们的理想。
因此,在法治主义的观念中,法律是不可以背叛的。过去,由于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大行其道,相当多的人都对法律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就是法律对我有利,我就服从
它;法律如果对我不利,我就绕过它,甚至践踏它。在健全的法律观念中,法律不仅仅是工具,法律代表着我们的价值,代表着社会理想的一种生活状态,代表着基本的道德伦理准则,它是不允许放弃和背叛的,是不允许践踏的,执行法律是不允许讨价还价的。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人治思维模式的法律观,因为任何物品,只要成为工具,就需要得心应手地运用,就需要为工具操纵者服务;反之,当“工具”对操纵者欲达到的目的有碍手脚时,操纵者就会放弃它。当人们将法律定位为任何意义上的“工具”时,在现实中就难免被人为地、甚至任意地进行裁剪、取舍。抓人“总要有个罪名”就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在实践中的应用。而“法律工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当今法制建设一大阻碍。
司法行为若是以“法律工具主义”为前提,那么人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罚,而不是正义,这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为只要允许一些人把法律曲解为打击“坏人”,那么“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坏人”往往是没有外在标准的。其实,良好运行的法律能够形成一种对行为的预期,让公民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达成什么效果,从而达到趋善避恶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义”恰恰缺乏这方面的功能,它会使得人们丧失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而正义无法在行为中实现的时候,追求正义的动力就可能会转化成对身份标签的追求,因为“法律工具主义”让人们感受的是地位越高,掌握的“法律工具”越多,对自己越有利。
法律虽然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当法律作为工具使用时,一些官员们就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当某一案件成一团“乱麻”,那就看哪一个法律条文作为“工具”可以充当“快刀”了。因为法律处理案件需要经过复杂烦琐的程序,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机会以及很多的法定监督制约。往往在实践中,常常是领导者的意见充当“快刀”,尽管往往这个意见看不出过分明显地违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海宁市政法委书记所讲的:“总要有个罪名,准确的要以逮捕时候的为准。”就是典型一例。这反映出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一定进展,但放弃法律和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在不少地区和不同层面上存在。
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往往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百姓的,执行法律是官员说了算,合法不合法都在领导一念之间。这种有执法司法权力的官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轻视法律、惟长官意志是从的作为,迫使公民对法律无法建立起信任感,由此造成一种对法律不信任的社会氛围,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轻法状态。
“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我国有着传统的历史,古人曾描述为“法者,治之具也。”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将法律视为工具、玩具,可以任意解释它、使用它。而这种观念也经常有意无意地出现在当前普法工作中。很多普法文本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法律考试辅导书和中小学课本的法律常识中,还能看到这一说法。而这些说法很容易让人们对法律产生误解,使人们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和疏远感。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而我国法制步伐缓慢的原因与这种观念是分不开的,它甚至成了法制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人们不仅在意识上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尤其要警惕现实执法中“法律工具主义”现象的出现。
⑵ 什么工具主义思维
认为技术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式称之为"工具主义"。
艾尔斯 提出
艾尔斯认为任何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都是由两类行为构成,一方面是技术特征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仪式特征的行为。"经济分析的问题就是去区分和理解这两类因素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济行为的结构"(注:Ayres, 1944, 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A Study of the Fundamental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reprinted by Michigan:New Issues Press, Westem Michigan University, 1978, p. 99。)。
艾尔斯并没有明确地定义"仪式"这个词的含义。按照他的哲学思想,"仪式的"等同于"虚假的","工具的"等同于"真实的"。仪式行为模式会通过五种方式表现出来:1)社会分层;2)定义和维持社会分层的习俗体系,也就是道德观念;3)维系身份和道德观的意识形态;4)加强以上仪式表现形式的教化系统;5)使仪式行为模式合法化的"神秘主义典礼"(mystic rites and ceremonies)。这几种表现形式被艾尔斯概括为身份(status)、神话(myth)、魔法(magic)和社会习俗(folkway)。仪式行为模式的这些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出两个特征:"虚假的"(making-believe)特征,即由等级和身份来决定能力;遗传的特征,所有仪式模式都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
艾尔斯同样没有明确定义制度,只是说制度是"以仪式特征为主导的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但他在使用"制度"一词时并不总是一致的。他更多地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习俗。从社会习俗与仪式行为模式的关系来看,所有的制度都具有仪式的特征,一个时期内仪式行为模式的状况就是这个时期社会的制度结构。艾尔斯是将仪式与制度这两个词等同使用的。从仪式行为模式的两个特征来看,由于它是虚假的,它对人类生存或生命过程的保证—物质产品的生产来说就是无用的;由于它是遗传的,因此它是过去经验的产物,是保守的。
与仪式行为相反,技术行为是"所有使用工具的人类活动",技术过程是技能(skill)与工具不可分离地进行运用的过程。技术是"组织化的技能"。技术具有两个特征:(1)技能与工具间存在着一致的和不变的联系;(2)所有的技术都是进步的。在艾尔斯看来,"技术"与"工具"这两个词的差别只是在使用上的差别。"工具"这个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哲学范畴来使用,而"技术"则带有更多的实践的意义。认为技术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式就被艾尔斯称之为"工具主义"。在艾尔斯的着作中,他是把"工具"与"技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
⑶ 什么是行政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是指电脑程序一样死板的去执行命令的人!
本位主义是指:自称“我就天、我就是法律、我就是…”的人!
⑷ 实用主义为什么又被称为工具主义
大家都知道,美国哲学家杜威是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实用主义就是一种工具主义,与其把科学家在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科学理论、定律看作是对客观实在的真实反映,不如把它们看作是帮助人类认识世界、整理经验材料的工具。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对20世纪的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工具主义的思想是20世纪科学哲学研究的主流思想之一。无论是朴素工具主义还是激进工具主义在本质上都认为科学活动是我们认识自然、与世界打交道的工具,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工具主义理论一方面反映了20世纪开始盛行的实用主义思潮,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能够以一种更客观、更冷静的态度去理解科学的本质,而这种态度对于我们的学习、思考都是大有裨益的。
⑸ Instrumental是什么意思
Instrumental的意思:
adj. 有帮助的,起作用的;用乐器演奏的;与乐器有关的;与(事物)的工具效用有关的;与仪器或测量器具有关的;(语法)工具格的
n. 器乐曲(通常指非古典音乐);工具格名词,工具格
短语
Instrumental Pieces器乐演奏
instrumental case工具格
Instrumental Rock器乐摇滚 ; 乐器摇滚 ; 演奏摇滚 ; 摇滚演奏曲
同根词
词根:instrument
adj.
instrumentalist工具主义的
n.
instrument仪器;工具;乐器;手段;器械
instrumentation使用仪器;乐器法;仪表化
instrumentality手段;工具;机构
instrumentalist工具主义者;乐器演奏家
instrumentalism[劳经] 工具主义
⑹ 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是什么
实用主义是美国的本土哲学,核心概念即“效用”。它最先由皮尔斯(C.Perirce,1839—1914)提出,后经詹姆斯(W.James,1842—1910)予以发展。杜威是实用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并将其运用于教育当中。
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在真理论上被称做“工具主义”,即哲学是人用以辨别方向、适应环境和整理世界秩序的工具。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从认识论的角度则常被称做主观经验论。因为杜威反观争论物质与意识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认为只要研究经验就行。杜威所指的经验,无所不包,作为经验主体的人和作为经验客体的自然都包括在内。杜威在阐述自己的认识论时,极端强调操作、行动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观念、知识、经验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从行动中得来,如此行动便应当处于观念的核心。这种观点成为杜威实用主义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
⑺ 什么是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概念。
法律工具主义是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
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树立法治精神,必须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加强立法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律宣传。
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这个观念不是没有问题的,在合理的法律观念中应该做一个颠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法律是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的。就是必须首先承认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辖。
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当成工具来管理社会。所以,说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条件的,它的条件是首先承认,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义上才可以说,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时,我们更有理由说法律也是每个公民的工具,我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来引导和监督政府,让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⑻ 什么是工具主义数学观
简单的说就是将数学视为一种工具,就好像把语言当作交流的工具
⑼ 什么是工具主义教育观
一、教育目的观的逻辑起点
思考和制定教育目的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是教育所面临的基本矛盾。教育所面临的基本矛盾,是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这个矛盾,往往通过教育的中介转化为教育的内部矛盾,即教育要求(也可以说是教育目的)与受教育者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这种理解出发,我们觉得,教育所面临的矛盾也可表述为:教育要求受教育者应当如此与受教育者实际如此之间的矛盾。这样,“教育目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该如此,即应然的目的,出现在国家教育方针的表述中,另一类是实际如此,即实然的目的。”
这是一种习俗的、实际存在的教育目的。由此,也存在两种相应的教育目的观,一种叫应然的教育目的观,这是理想状态的教育目的观;另一种叫实然的教育目的观,这是现实状态的教育目的观。
二、语文工具观:一种实然的教育目的观
语文学界对语文教育目的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语文学科性质的讨论上。语文工具观反映了一种对“语文是什么”的主流认识。这个观点的核心,是把语文当作人们的交际工具,把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当作语文教学的目的。这对纠正当时语文教学普遍存在的重思想教育轻语文训练的倾向,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后来发展为把语文课定性定位于工具课,又严重暴露出它的弊端。人们开始思考:语文教育究竟仅仅只是要解决工具问题,还是同时要解决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比如解决精神问题,个人精神自由问题,个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问题。我们是要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还是可以二者兼顾?
这种疑问促使人们开始从语言角度去审视20世纪中国语文教育的内在困难。这种语言反思一直回溯到20世纪初“五四”的那一场语言革命。结果发现,“目前正在使用着的汉语,并不是我们的母语,而是某种合成化的工具性语言。也可以说,是一种浮躁不安的过渡性语言。……我们对它很难建立起一种像对待母语那样的亲近感。” 这种工具性的合成语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文以载道”的社会形态语言,一种是“文以交际”的科学主义本位语言。前者把语言仅视作政治的工具,后者把语言仅当作交际的工具。最终表现在语文教学的内容、目的、过程、方法等诸方面,真正的语言——作为永久的目的性语言,作为一切话语源头的语言,可以产生语言的语言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接近消失。语言的困难就是语文教育的困难。
再者,从教育目的观考虑,语文工具观强调把语文当作是“交际的工具”,是“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是“人生日用不可缺少的工具”,实际上坚持的是语文教育的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教育目的观。对于这样一种教育目的观的争论,在教育史上,往往归结为一个问题:教育有没有自己永恒追求的终极目的?科学主义(实用主义与国家主义)教育者大都持否定回答,认为终极的教育目的太抽象、太玄虚、太浪漫、太脱离实际。而人文主义教育者则坚持肯定回答,认为教育目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位的目的是培养人性,这是“终极目的”;第二位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为将来参加某种社会生活作某些准备,这是“直接的目的”。“终极的目的”高于并决定于“直接的目的”,“直接的目的”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终极的目的”。“教育的目的……是在进化的运动中指导人,而且通过这种进化的运动把他自己塑造成一个有人性的人,一个掌握知识、有高度的判断力和道德感的人;同时,也要传给他民族的精神遗产和与他有关的文化,以此来保存具有悠久历史的历代成就。教育的功利方面——它可以使青年人谋取职业,得以生活——当然不容忽视,因为人类的儿童并不是为了嬉戏而降生的。而发展人类的一般能力就是最好地提供了这种实践的目的。然而,那种必要的训练丝毫也不能危及这个基本的教育目的。” 从教育史上的这种争论,反观语文工具观,我们觉得,语文工具观的不幸在于语文教育目的的错位,从纠正一种偏向到滑向另一种偏向。所以有人认为语文工具观是导致语文学科人文价值、 人文底蕴流失的根本原因。
三、“科学——人文主义”语文教育目的观:一种应然的语文教育目的观
纵观20世纪的语文教育,基本拘囿于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历史圆圈:基础性——工具性——思想性——知识性。学科认识的起伏不定,往往导致教学实践上的摇晃不断,诸如“把语文课上成政治课”、“把语文课上成文学课”、“把语文课上成工具课”等。然而,当我们把语文教育放到整个教育学科中去考察,我们会发现,语文教育中的种种偏向实际上是20世纪两大教育目的观科学主义教育目的观与人文主义教育目的观相互排斥、相互碰撞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20世纪末与本世纪初,这两大教育目的观已经逐渐呈现出了一种融合的趋势,也即“科学——人文主义”的教育目的观。所谓“科学——人文主义”的教育目的观,在内涵上,“它是人道主义的,因为它的目的主要是关心人和他的福利;它又是科学的,因为它的人道主义的内容还要通过科学对人与世界的知识领域继续不断地做出新贡献而加以规定和充实。”
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提到的“科学——人道主义”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总之,它是一种以科学主义为基础和手段,以人文主义为方向和目的的人的发展观和社会发展观;它的最高目的,是要在科学和人道的相互协调和补充中促进人和社会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均衡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自身的解放。
面对整个教育目的呈现的融合趋势,语文教育当然要做出新的调整,把“科学——人文主义”的教育目的观当作21世纪语文教育的目的观,重新描绘21世纪语文教育的方向与未来。
说到底,教育的问题往往归结为寻找一个教育的平衡点问题。正如杜威所说:“一切教育的根本问题是协调心理(个人)和社会的因素。……这种协调要求儿童能表现自己,但必须按照社会的目的来表现自己。”
语文教育也是如此。语文的工具性、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等,本身没有孰重孰轻,关键是看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决定何种属性有所侧重,缺什么补什么。